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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構成放火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是通過放火達到毀壞被害人財產的目的,罪名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更為恰當」、被告人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罪名應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從犯罪構成看,被告人放火侵害的對象雖然是他人財物,但是從放火的地點、環境看足以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更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故該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被告人邵某某放火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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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一|以「杭州保姆縱火案」為引析放火罪的主觀故意
當然,關於本案,筆者並未實際介入,對具體案情也並不了解,因此,接下來,筆者只能以從網絡獲悉的碎片信息、於純理論角度,就本案的定性發表一下個人看法:一、關於放火罪的主觀故意所有法律人都應當知道,放火罪,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則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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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感情糾葛殺女子全家並放火燒毀現場,是放火罪還是殺人毀證
餐廳老闆叫馮國林,離異45歲,在李桂蘭來了以後,所有事情都處理得妥妥噹噹,基本不用馮國林操心,馮國林很欣賞李桂蘭,把她當成了賢內助,無論在工作上還是生活上都另眼看待,時常為李桂蘭做幾個愛吃的小菜,店裡其他服務員也都看在心裡。馮國林雖然知道李桂蘭是有家室的人,但還是難以抑制自己的情感,對李桂蘭展開了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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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談不純正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故王某的行為構成(間接)殺人故意殺人罪。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王某對謝某跳水自殺的行為沒有救助的法律義務,也沒有先行行為所引起的救助義務。王某的不救助行為與謝某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王某對其妻的自殺行為不存在防止死亡結果發生的法律上的和先行行為所引起的作為義務,其沒有救助的不作為行為與謝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亦不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故王某不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評析] 本案涉及刑法上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犯罪構成問題。我國刑法上的作為,是指行為人以身體活動實施的違反刑法禁止性規定的危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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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放火罪要判幾年,放火罪的構成?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較為常見的嚴重刑事犯罪之一。在中國,以法治火古已有之。我國商代法律已經開始規定用刑罰手段管理火政,那麼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構成要件是什麼,量刑標準是什麼?網友諮詢:親戚因為故意放火被抓起來,會被判幾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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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故意殺人罪、放火罪!「上海殺妻焚屍案」一審開庭
據上海一中法院11月19日下午消息,2020年11月19日下午1時45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嚴豪傑故意殺人、放火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豪傑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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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應判處放火罪還是失火罪?
案件分析:該案定罪的關鍵是,孔某對於林地火災的發生是基於故意還是過失,從而決定了孔某是構成放火罪還是失火罪。本律師認為孔某應構成放火罪。具體分析如下:一、從本案現有證據來看,孔某對火災的發生所持主觀過錯形態為間接故意,而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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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強打賭放火,釀成慘劇,屬於放火罪還是失火罪?
對於小李的放火行為,有兩個觀點第一個是,小李故意放火,構成放火罪。第二種是,小李不是故意的,應該是過失的結果。對此大家認為他是故意的嗎?是故意,還是過失呢相關法規放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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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點火就構成犯罪既遂嗎,放火罪是如何認定的?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那麼,放火罪點火就構成犯罪既遂嗎,放火罪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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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定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於本案到底是定性為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論上存在一定的爭議。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許多相似之處,兩者都是故意犯罪,都為刑法分則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且性質上同屬於危險犯,這使得對他們的區分並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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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男子故意殺死三人並姦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 被判死刑
(2020)魯15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臨清男子高寶一人犯數罪,故意殺死三人,並姦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焚燒作案現場。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4.2萬餘元。被告人高寶,男,1986年出生於臨清市,住臨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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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男子因重男輕女將女兒拋下山崖,是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男子將親生女兒拋下山崖,這種喪心病狂的行為,是涉嫌故意殺人罪還是遺棄罪?有人說這是遺棄罪,因為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是因為重男輕女,而遺棄小孩,而不是想故意奪取她的性命,應該以遺棄罪處罰,最高刑為五年。我不認同這種看法,我認為這種行為更加傾向於故意殺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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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死三人、強姦、放火!山東重大命案宣判,被告高寶被判死刑
(2020)魯15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臨清男子高寶一人犯數罪,故意殺死三人,並姦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焚燒作案現場。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4.2萬餘元。被告人高寶,男,1986年出生於臨清市,住臨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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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死三人、強姦、放火!臨清煙店重大命案宣判被告高寶被判死刑
(2020)魯15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臨清男子高寶一人犯數罪,故意殺死三人,並姦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焚燒作案現場。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4.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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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如何認定?
法條摘錄:《刑法》第114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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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罪?
構成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罪?檢察官有話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卓某與被害人鄧某繫戀人關係,但二人分手後,卓某要求鄧某退還彩禮錢,二人因此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卓某用菜刀砍中被害人鄧某頭部並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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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與尋釁滋事罪法條競合情況下的定性問題
二、爭議焦點 出於尋求刺激的目的,多次放火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放火罪還是尋釁滋事罪?有學者指出:「主觀上的流氓動機與客觀上的無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徵,也是本罪與故意傷害、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則物罪的關鍵區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認可了上述學者的觀點:「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293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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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被告人犯失火罪還是犯放火罪
彭某的行為構成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符合間接故意放火罪的犯罪特徵。因此,彭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對危害結果希望發生或有意放縱是犯罪故意,對危害結果不希望發生是犯罪過失。因而,放火罪是指故意或間接故意用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有四個特徵:一是侵犯客觀是社會公共安全;二是客觀方面表現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三是行為人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構成;四是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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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分歧對商某的行為構成何罪,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商某定罪處罰。理由是商某同時實施了盜竊行為和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而故意毀壞財物行為造成的損失數額較盜竊數額大,社會危害性更大。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盜竊罪對商某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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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076期——每日重點考點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5星考點)
一、故意殺人罪(一)概念與特徵本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一些罪名的結果或加重犯中包容了故意殺人,不再單獨定罪:(1)綁架罪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認定為綁架罪(故意殺害被綁架人);(2)以殺人為暴力手段的搶劫,認定為搶劫罪(致人死亡);(3)劫持航空器的過程中故意殺人的,認定為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4)一些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中可包容了故意殺人的結果。3、5種轉化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