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構成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2021-01-11 中國法院網

2014-06-11 14:39:4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鄧傑

  【案情】

  1990年,被告人彭某金在湖南省涔澹農場服刑期間認識了離異婦女彭某某,後二人便以夫妻名義生活,2012年因感情不和中斷聯繫。隨後,被告人彭某金與彭某某之子彭某取得聯繫,要求彭某給1萬元後不再糾纏彭某某,遭彭某拒絕,遂產生燒死彭某某父母,以達到報復彭某某之目的。2013年1月9日23時許,被告人彭某金攜帶約15公斤汽油到彭某某父母居住的房屋後潛伏,待彭某某父母熄燈睡覺後,在彭某某父母屋邊潑灑汽油並點火,火勢迅速蔓延,燒壞了房屋門窗、電線等物品,聞訊趕來的群眾及時撲滅大火,並救出彭某某父母。經鑑定,被毀損財物價值人民幣2140元。

  【分歧】

  對本案的定性,存在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採取放火的方式報復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放火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出於報復的目的,意欲放火燒死他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放火罪是指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放火罪與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本質區別在於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因此可以說,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本案被告人彭謀金與彭某某因家庭糾紛產生矛盾後,意欲以放火方式燒死彭某某父母達到報復的目的,其放火的地點系彭某某父母居住的房屋,並無他人居住,其行為侵犯的是相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雖然其採取的是放火的方式,但危害的不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其行為不構成放火罪,而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本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未得逞,屬犯罪未遂。

  (作者單位: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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