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廣東茂名。某醫院內一女嬰失蹤,醫院趕緊報警,警察通過緊急尋找,在發現是嬰兒的父親把女兒扔下懸崖。女嬰父親稱,自己重男輕女,已把剛出生的女兒裝袋後拋下山崖。經過救援人員12小時的努力,女嬰在一處山崖下被成功救出。所幸女嬰被草木託住,奇蹟生還。該父親被刑拘。
男子將親生女兒拋下山崖,這種喪心病狂的行為,是涉嫌故意殺人罪還是遺棄罪?
有人說這是遺棄罪,因為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是因為重男輕女,而遺棄小孩,而不是想故意奪取她的性命,應該以遺棄罪處罰,最高刑為五年。
我不認同這種看法,我認為這種行為更加傾向於故意殺人罪(未遂)。
第一,該男子主觀上存在殺人故意
將剛出生幾天的嬰兒直接扔下懸崖,根據生活常識,小孩的生命都會遇到極大的危險。如果不是因為醫院的護士發現小孩丟了,趕緊報警,警察緊急搜尋,小孩必死無疑。也就是說,根據生活常識,可以認定該男子,在主觀上明知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直接造成嬰兒死亡的嚴重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此其主觀上存在殺人的故意。
第二,該男子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該男子把小孩裝入麻袋,扔到坡度為80度的懸崖,並且底下全是灌木叢和高高的雜草。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警方及時救助,小孩基本不會有被人救助的可能。而剛出生幾天的小孩,沒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該男子的遺棄行為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完全符合。
第三,所謂遺棄罪,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遺棄罪在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於相對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碼頭、街口等,本質上是一種推卸撫養責任給他人的行為。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則是將嬰兒遺棄、放置於不能獲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將無任何生存能力的嬰兒遺棄在深山溝內;或者是將神志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在野獸出沒、人跡罕至的荒野,等等。 所以本案該男子涉嫌的是故意殺人罪,是一種更加嚴重的刑事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管是是否達到殺人目的,都構成犯罪,只是會根據情節、結果酌情量刑。
第四,如果該男子面臨牢獄之災,那麼小孩誰來照顧?
這個案件中,折射出我國現在還大量存在的重男輕女思想,而且,是有必要引入必要的社會福利制度,對這種父母一方或雙方面臨坐牢困境的家庭,給予必要的社會扶助?從而減輕法官判決犯罪行為的社會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