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感情糾葛殺女子全家並放火燒毀現場,是放火罪還是殺人毀證

2021-01-11 以事說法

導讀:已婚女人在外地打工,與老闆產生愛慕之情,他們共同憧憬美好的未來,女人許諾老闆與丈夫離婚,但老闆等來的卻是分手,因愛生恨,釀成慘劇,故意殺人後的毀屍滅跡行為,是否應當單獨定罪,案例後將為大家解析。

李桂蘭和張軍結婚15年,有一個12歲的兒子,日子過得平靜幸福,從2017年張軍外出打工開始發生了變化。張軍和村裡的其他工友一起到南方打工,這一走就是一年,李桂蘭在家裡幹農活,照顧公公和孩子。

地裡的農活幹完了,公公的身體也硬朗,李桂蘭閒不住,到兒子上學的鎮裡打零工,找到了一個餐廳服務員的工作,但沒想到這次打工讓李桂蘭的生活蕩起了漣漪。

餐廳老闆叫馮國林,離異45歲,在李桂蘭來了以後,所有事情都處理得妥妥噹噹,基本不用馮國林操心,馮國林很欣賞李桂蘭,把她當成了賢內助,無論在工作上還是生活上都另眼看待,時常為李桂蘭做幾個愛吃的小菜,店裡其他服務員也都看在心裡。

馮國林雖然知道李桂蘭是有家室的人,但還是難以抑制自己的情感,對李桂蘭展開了追求。李桂蘭和丈夫感情趨於平淡,面對馮國林的追求內心不禁有些動搖,本來李桂蘭有些理智,對面追求還是拒絕的,但李桂蘭一次急性闌尾炎住院手術,馮國林對她的照顧與呵護讓李桂蘭徹底淪陷了。兩人找到了初戀般的愛情,還共同憧憬著美好的未來,馮國林對李桂蘭出手大方,相處之後一共給李桂蘭花了六萬多元。

2018年快過春節的時候,李桂蘭的丈夫張軍從外地打工回來,將省吃儉用攢下來的錢交給李桂蘭,還給李桂蘭買了一條金項鍊,這讓李桂蘭對自己出軌馮國林的行為感到羞愧,也動搖了和馮國林繼續維持情人關係的承諾。

自從張軍回來過年後,李桂蘭再也沒去餐廳上班了,馮國林隱約覺得有種不祥的預感,春節過後便約著李桂蘭面談,李桂蘭面對馮國林十分冰冷,不再提和張軍離婚的事了,這讓馮國林心灰意冷。

馮國林狗急跳牆開始威脅李桂蘭要去告訴她老公,李桂蘭聽了也非常生氣,直接提出了分手,馮國林面對李桂蘭的決絕,便讓李桂蘭歸還交往過程中花費的六萬元,想以此讓李桂蘭欠下這份人情,早晚還會回到自己身邊,沒想到卻徹底惹怒了李桂蘭。「那都是你自願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李桂蘭沒想到這句氣話竟然引發一樁慘案。

李桂蘭和馮國林爭吵之後轉頭就走了,馮國林沒想到李桂蘭如此決絕,當天晚上喝了酒以後,在附近日雜店買了一把尖刀,來到李桂蘭家,與張軍當面對峙,並向李桂蘭索要六萬元錢。

張軍對馮國林的突然到來毫無防備,雙方撕扯起來,馮國林連續幾刀將李桂蘭和張軍刺倒在地,看到滿地鮮血,馮國林非常惶恐,看到院內的汽油桶,於是點燃汽油,火勢迅速蔓延,院裡隔壁房間的張老爹也喪命火海。

房屋被燒毀嚴重,熊熊大火危及四周村民的安全,大家紛紛趕來救火,馮國林倉促逃跑,唯一幸運的就是李桂蘭的兒子當天晚上沒在家中,躲開了這一場劫難。

案發後,經過偵查,警方當晚就將馮國林緝拿歸案,馮國林對因愛生恨殺人後又放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對馮國林提起公訴。

【本期法律要點】

被告人馮國林的行為手段惡劣,足以達到剝奪他人生命的程度,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被告人馮國林當庭辯解,放火是為了毀屍滅跡,沒有要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因此不構成放火罪,那麼本案中馮國林放火的行為是否構成放火罪呢?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是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馮國林在實施故意殺人罪後,用放火的方法焚燒現場,造成張老爹死亡,火勢蔓延,危及附近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馮國林的放火行為達到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所以其行為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馮國林因與被害人李桂蘭之間的婚外情產生糾紛,為報復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用尖刀捅刺被告人張軍、李桂蘭,造成兩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馮國林殺人後為毀滅罪證,故意點燃汽油縱火,造成張老爹死亡,並且使被害人家中的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失,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應依法數罪併罰,最終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紙判決給本案畫上了句號,這場悲劇終究是因為李桂蘭沒能把控住自己的感情出軌導致,當她選擇回歸家庭時,決定是對的,但她處理問題的方式依舊欠妥,使得她跟馮國林的矛盾升級,最終釀成命案。

本文案例是真實事件改編,所涉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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