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師汽車站內有人故意放火,12輛車被燒毀!原因竟是…

2020-12-15 洛陽網

因對客運班線調整後的車輛運營補償方案不滿,跑客運的任某在偃師汽車站燒毀自己的客車洩憤,沒想這把火竟引燃了周圍11輛客車……

文圖無關

回顧:汽車站內有人放火,12輛客車被燒毀

去年7月24日,偃師市不少市民吃過晚飯後在公園、廣場消夏納涼,享受這清淨時光。當晚,一場發生在偃師汽車站停車場內的大火卻打破了夜晚的寧靜。大火造成12輛客車不同程度受損,部分客車報廢,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為查明火災原因,消防部門提取了最先起火的豫C80×07客車的部分殘留物送檢,檢測到其中有甲醇、乙醇成分,該事件被認定為人為放火,公安機關迅速立案展開偵查。

經調取偃師汽車站內及周邊路段監控視頻,辦案民警發現:7月24日21時34分,一名身穿黑色短褲、手提透明塑料壺的男子,從偃師汽車站南進站口的行人通道進入站內;21時36分,該男子從進站口出來,進站時提著的透明塑料壺此時不見了。

警方分析研判後認為,該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辦案民警組織多人對相關視頻進行辨認,最終確定該男子是豫C80×07客車的實際經營人任某。

原因:為洩憤燒自己的車,結果引燃周圍11輛車

任某為何要燒自己的客車?這得從案發1年前說起。

2016年10月,偃師市為改善當地群眾的出行條件,開通了一條寇店鎮至關林的客運線路,票價為2元/人。新線路的開通,改變了以前寇店鎮群眾到關林,需要先花3元坐車到龐村鎮,再花錢倒車的歷史。群眾對此大加讚揚,有些人卻不高興了,任某就是其中一個。原來,他經營的客車跑的是偃師市區至寇店鎮的線路,新線路的開通直接影響了他的生意。

任某和在同線路上跑車的其他客車司機多次到偃師汽車站、洛陽市交通運輸集團等部門表達不滿。經協商,別的司機得到了19萬元的補償款,因為這些司機的客車都是新車,而任某的客車由於接近報廢年限,他又要價太高,關於補償問題一直沒解決。2016年10月21日,任某一氣之下把他的客車停在偃師汽車站停車場內,再沒開走。

去年7月24日晚,想到自己的補償問題仍未解決,任某越想越生氣,竟然產生了「把我的汽車點了」的想法,並付諸了行動——當天20時許,任某借來朋友的汽車,把買來的醫用酒精裝進一個透明塑料壺裡,開車直奔偃師汽車站。到停車場後,他把塑料壺裡的酒精倒進自己的客車裡,點燃客車後離開,結果引燃周圍11輛車。

結果:他的行為構成放火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任某沒想到,在他放火後的幾天裡,偃師汽車站內發生火災的消息在網上傳開,得知10餘輛客車被燒,任某非常害怕。

去年8月8日,在朋友王某的介紹下,任某到了海南一家景區從事保安工作,企圖躲起來,逃避罪責。去年9月6日,被上網通緝的他被海南警方發現並抓獲。

任某到案後十分後悔,他辯稱只是燒自己的車洩憤,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圖。辦案機關認為,偃師汽車站停車場場地狹小,每輛車的停車間距不足1米,任某應該清楚自己放火後可能產生的後果,其行為造成12輛客車被燒毀,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經鑑定,這些車損失達到20.2萬餘元,其辯解不能成立。

去年12月26日,偃師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對任某提起公訴。昨日,偃師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當庭未做出判決。

延伸閱讀

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認定為放火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放火罪在我國自古就是嚴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從商代開始,律法已經規定用刑罰手段管理火政,之後的西晉《晉律》、北周《火律》、唐代《永徽律》、明代《大明律》及清代《大清律例》等律法,均對放火罪及其處罰作了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並非所有用放火的方法實施犯罪的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洛陽晚報記者 劉嘉儀 通訊員 劉建鵬 張劍軍 劉峰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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