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2021-01-11 澎湃新聞
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2021-01-04 15: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濱州中院

轉自: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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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至5月27日,被告人商某先後竄至陽信縣某燃化公司南門附近、陽信縣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北門、時代公館小區東門等地,採用撬車門、砸玻璃等手段,盜竊路邊車輛內財物,共實施犯罪行為9次,盜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0 379元,致使被盜車輛毀壞,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45 056元。

分歧

對商某的行為構成何罪,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商某定罪處罰。理由是商某同時實施了盜竊行為和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而故意毀壞財物行為造成的損失數額較盜竊數額大,社會危害性更大。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盜竊罪對商某定罪處罰。理由是商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將他人所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毀壞汽車門及玻璃的行為屬於其實現盜竊的手段,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將毀壞行為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評價。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以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商某數罪併罰。商某實施的盜竊行為和故意毀壞財物行為均達到數額較大的危害後果,數罪併罰才能全面評價其犯罪行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認定商某構成盜竊罪一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一)規定,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本案中商某實施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相比較,盜竊罪屬於重罪。因為盜竊罪的法定刑分三個檔次,一般的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刑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罰只有兩個檔次,一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刑罰的規定來看,兩罪的起點刑所差無幾,但盜竊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而故意毀壞財物罪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可見盜竊罪刑罰幅度較大。就本案而言,商某的盜竊行為和毀壞財物行為均已構成犯罪,上述兩罪均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盜竊罪可以判處管制,並且可以並處罰金。本案中商某盜竊數額較大,且多次盜竊,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應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且可對其並處罰金,才更能實現與其犯罪行為相適應的刑罰目的。

其次,從刑法理論看,商某實施犯罪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屬於牽連犯。刑法理論認為,對於牽連犯的處罰原則為擇一重罪論處。通說認為,牽連犯有三個特徵:(1)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多個犯罪目的,則不構成牽連犯;(2)必須是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3)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本案中,商某基於盜竊的主觀目的,採取毀壞他人車玻璃等手段實施盜竊行為,其行為分別觸犯了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屬於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論處。盜竊罪屬於重罪,故本案應以盜竊罪對商某定罪處罰。

最後,從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之間的關係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包容評價為盜竊罪。效用侵害說認為,毀壞的含義不能僅僅局限於物的物理上的變更或消滅,還應包含減少或喪失財物的效用。盜取他人財物後使得他人無法利用物的效能,對於物的所有人來說也是一種毀壞。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盜竊罪之間的關係並非是對立排斥關係,應該是A與A+B的關係。本案中商某採用毀壞手段盜取他人財物,對於車輛被毀壞的所有人來說,其造成的損失與車玻璃被盜造成的損失無異。故對商某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從整體上評價為盜竊罪,將毀壞財物的數額納入盜竊數額,在定罪量刑時進行評價,以實現與其罪刑相適應的刑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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