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修改「重大立功,經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規定

2021-01-07 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時,草案中第182條關於構成重大立功,經最高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的規定,提出了疑問。

草案第18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對此,委員衛小春表示,「關於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這一條,感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他有罪,應該按照法律確定他有罪,但是他有立功表現,這個可以減免他的罪刑和處罰,而不是撤銷案件」。

委員馬志武也表示,「第182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明知有犯罪事實,而且有條件追訴的情況下,不經法院依法審判,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定或者批准,就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相當於將審判權交由檢察機關行使,這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削弱了公檢法之間相互制約的職能分工」。

馬志武建議刪去第182條,「如果確確實實需要這一條款,應增加限制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會商同意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才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這個決定。我認為有這樣一個制約,至少可以保證這條規定以法律條文固定下來後,減少濫用」。

相關焦點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實質性修改的十六處重點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你準備好了嗎?、規章要求落實到規定,例如訊問嫌疑人的地點以及電子證據的取證等,新增的涉及公安機關及民警職責的修改主要有16處。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還應當通知決定機關;六、當事人報案時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的事項,當場能夠判斷的,應當口頭告知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七、對不予立案的複議、覆核審查期限從七日變更為三十日,還可以延長三十日;八、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可層報公安部商請最高檢察院核准撤銷案件;九、明確勘驗
  • 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 刑訴法修正草案:嫌犯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的,可不起訴或撤案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第一條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具體而言,草案擬對刑事訴訟法作以下修改補充:1.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章中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
  • 重大立功對於緩刑的撤銷是否有作用,重大立功可以免除處罰嗎?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那麼,重大立功可以用在撤銷緩刑嗎,重大立功可以免除處罰嗎?
  •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自2020年...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 公安部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附新舊條文對照)
    近日,公安部發布《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規章,歷經1998年、2012年兩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成果,對規範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 資料: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 刑訴法修正草案分組審議 委員追問「缺席審判外逃貪官該有法律援助...
    留置的時候,規定可以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我理解由公安機關配合,可能要在看守所或者類似的地方進行留置,因為它要和其後提起訴訟的程序銜接起來」,李飛提出,依照上述規定,「是不是一留置,檢察機關就先行拘留了,並隨即解除留置措施,那麼這個留置措施還有沒有?是不是被先行拘留給取代了?這款的表述不太清楚。我認為應該先採取留置措施,其後移送檢察機關的,檢察機關才先行拘留,然後再批捕。
  •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部 長 趙 克 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公安部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增加二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
  • (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9.1起施行)
    近日,公安部發布《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規章,歷經1998年、2012年兩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成果,對規範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修改後的規定共14章388條。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 公安部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近日,公安部發布《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規章,歷經1998年、2012年兩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成果,對規範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 正式官方版全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 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條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 重大立功的六條認定規則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中也對重大立功的認定作出了如下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後,案件就結束了?還真不一定
    ,後經公安機關偵查,認為李先生沒有犯罪事實,決定撤銷案件。但是,這幾天公安機關又依法傳喚李先生,說是要重新複查案件。令李先生不解的是,不是已經撤銷案件了嗎,怎麼又開始調查了?在解答李先生這個問題之前,咱們還是先來了解一下,在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會依法撤銷案件。
  • ​​公安部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中國警察網北京8月14日電 記者史謙報導:近日,公安部發布《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 陳國慶 | 刑事訴訟法修改與刑事檢察工作的新發展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這為檢察機關部分罪名自行偵查權和機動偵查權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