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時,草案中第182條關於構成重大立功,經最高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的規定,提出了疑問。
草案第18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對此,委員衛小春表示,「關於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這一條,感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他有罪,應該按照法律確定他有罪,但是他有立功表現,這個可以減免他的罪刑和處罰,而不是撤銷案件」。
委員馬志武也表示,「第182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明知有犯罪事實,而且有條件追訴的情況下,不經法院依法審判,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定或者批准,就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相當於將審判權交由檢察機關行使,這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削弱了公檢法之間相互制約的職能分工」。
馬志武建議刪去第182條,「如果確確實實需要這一條款,應增加限制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會商同意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才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這個決定。我認為有這樣一個制約,至少可以保證這條規定以法律條文固定下來後,減少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