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的界定和扶養費的計算

2020-12-25 中國法院網

2008-09-26 11:34:3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華偉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以下簡稱扶養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它包括被扶養人範圍和生活費的計算兩項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筆者就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談一下自己粗淺的認識。

  一、被扶養人範圍的界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把被扶養人分為以下幾類:1、受害人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3、受害人的父母。對前兩項很少爭議,對受害人的父母年齡超過60歲,作為被扶養人,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中年的父母作為被扶養人存在很大爭議,是許多案件爭議的焦點,也是當事人纏訴的一個原因。

  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新婚姻法仍採用傳統家庭養老的模式,而非社會養老。婚姻法規定家庭養老模式主要有三種情況:1、法定扶養義務,包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允許附加任何條件,否則將面臨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2、或然義務,即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需要時產生。3、附條件義務,即對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義務;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義務。對於或然義務和附條件義務,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作為界定是否為被撫養人的先決條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無可爭議。對於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否必須以喪失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為先決條件呢?對因病、年老(60歲)或其他原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當然沒有爭議,但對於身體健康狀況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為先決條件,筆者有不同意見: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人一定會因年齡大而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子女贍養,雖然這仍歸屬期待利益的範疇,但這種期待利益是必然發生的,更像銀行存款,支付是不可避免的。其次,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扶養)和贍養,在現實生活中是相互交織、同時發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時,主要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子女成年之後與父母形成相互扶養關係。子女幫助父母勞動,盡一定的贍養義務。父母在能力所及參加勞動,並以自己的社會經驗和知識(特別是知識分子),給子女以幫助,相互扶助;父母年老體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時,則主要表現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的這段時間,這種撫養(扶養)和贍養是一個彼此存在、此消彼長、相互轉換的過程,單就贍養而言,它是一個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過程,不可能制定一個標準來劃分需不需要贍養。人為以某個年齡來確定父母需要贍養,既不科學也不具有合理性。試想,對於身體健康狀況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齡(55歲)來確定需要子女贍養,當他54歲時其子女因侵權行為遭受人身傷害,法院就判決不支持扶養費的請求,不論是從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讓人難以接受的。第三,從合法性的角度考慮,對侵權行為的賠償原則通說是損失填平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賠償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亦沒有規定必須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完全需要贍養。既然贍養是一個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過程,那麼人為確定一個年齡來界定需不需要贍養、賠與不賠贍養費,是違背賠償損失填平原則和民法通則規定的。綜上所述,受害人的父母應當界定為被扶養人,而不應以年齡來劃分是與不是。具體扶養費如何計算,將在下一節詳述。

  二、扶養費的計算方法

  扶養費的計算涉及八個方面問題:1、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成年人一般計算20 年,60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按5年計算。2、按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以下簡稱年人均消費支出),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標準高於受訴法院的,按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相關標準計算。3、按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4、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只計算受害人應當承擔的部分。5、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6、扶養費的計算標準是依據受害人的居住狀況或戶口性質還是依據被撫養人的居住狀況或戶口性質,來確定適用農村或城鎮的標準計算。7、在校學生的計算。8、受害人的父母的扶養費的計算。筆者就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六個問題分別論述如下:

  1、對上述第2個問題有的同志認為,受害人居住的縣或區人均消費較高,應按該縣、區的標準計算。筆者認為不可。因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年人均消費支出標準是上一年度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統計數據。可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計算數據是採用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統一的政府公布的統計數據,因此受害人居住地在一個省的,只能按該省的統計數據,而不能按該省內縣或區的統計數據。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如果該省的統計數據高於受訴法院所在省的統計數據,則受害人有權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統計數據計算扶養費。

  2、上述第3個問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與受害人的傷殘程度關係密切,但不是必然對應的關係,扶養費的計算不能當然引用傷殘程度來計算。一般來說傷殘程度高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也高,但是對於如毀容、喪失性功能等導致的傷殘與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顯然不一致。因為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都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而每一次鑑定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鑑定費用。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已經做了傷殘程度的鑑定,沒有做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法官應當告知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如果認為傷殘程度與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不相當,可以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司法鑑定,否則法院將按照傷殘程度來計算撫養費。把權利回歸當事人,讓當事人在時間和鑑定費用與訴訟效率之間選擇,從而體現司法公正。

  3、對上述第5個問題,見諸報端和著述的計算方法不盡相同。筆者以嚴格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原則出發,推薦一種分段計算方法,即按照不同的被扶養人需要的扶養年限,分段甄別計算,超過超過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的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如死亡的受害人有兄妹三人、父68歲、母62歲、子9歲、妻子。扶養費計算中其父需要贍養12年、其母需要贍養18年、其子需要撫養9年,其父母的贍養費受害人應承擔三分之一、其子的撫養費受害人應承擔二分之一。可將扶養時間分為三個階段:9年、3年(12年減去9年)、6年(18年減去9年和3年),在第一段的9年,被扶養人有3個,其父母贍養費每人按三分之一,合計有三分之二,其子撫養費按二分之一,總和超過一,應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計算。第二段3年,其子已超過18歲,只有其父母,受害人每人承擔三分之一,合計三分之二的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計算。第三段6年,只有其母,則受害人承擔三分之一,按三分之一的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對於傷殘者,可在上述計算方法的基礎上再考慮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避免出現一級傷殘與十級傷殘所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數額相同的結果。

  4、對上述第六個問題,按照侵權賠償的損失填平原則,被扶養人的損失是受害人獲得勞動收入後,所應支付的扶養費。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因其收入高,應付出的扶養費也相應多。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收入低,其支付的扶養費相對應也較少。因此,扶養費的計算應當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狀況或戶口性質,來確定是按農村或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被扶養人情況來確定計算標準,實際是依需要來確定賠償額,沒有理論依據,且不具有合理性。假如受害人是農村居民,而他的被扶養人又是城鎮居民的話,如果按被扶養人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因河南省2007年城鎮人均消費支出為7826.72元,而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才只有3851.6元,則會出現計算的扶養費遠大於受害人收入的奇怪現象,這是令人無法接受的。如果一個農民的兒子在城市工作,多給父母扶養費,父母生活的比鄰居們都好,這是多麼合理多麼令人羨慕呀!如果不幸的事故發生在兒子身上,判決扶養費按兒子的城鎮居民身份計算,難道不合理嗎!

  5、對上述第七個問題,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父母應扶養尚在高中學習的子女到畢業。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高中學習,不論其子女是否滿18歲,依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扶養費應計算至高中畢業。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大學學習,雖然其子女已經具有勞動能力,但是因為正在學習期間,不可能用自己的勞動收入養活自己,仍然需要受害人扶養,除非該子女已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實際情形與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並無二致。因此,對由受害人實際扶養的正在大學學習的子女,扶養費計算至大學畢業,是符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精神的。

  6、對上述第八個問題,受害人的父母所需扶養,如果身體健康狀況正常,應該是隨著其父母年齡的增長,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筆者建議設立這樣一個模式,即以女工退休年齡50歲為計算點,50至60歲之間按20年計算,低於50歲的低一歲減一年。超過60歲按司法解釋的規定。這樣計算符合公民在年老之前扶養需求逐步增加的實際情況,人們容易接受。雖然到30歲至40歲的時候,扶養費計算較少,但受害人的父母可以選擇生育或收養子女等方法來解決將來的扶養問題。因此建議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解決此問題。在最高法院未做解釋之前,父母50歲之前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出數額判決扶養費,受害人父母不但要忍受喪子之痛,還要擔憂今後扶養無著,更加深了精神痛苦的程度。因此,可以通過增加精神賠償數額的辦法解決,既按上述方法計算出數據後,增加到精神損害賠償額當中,以此變通方法來解決目前對中年父母的子女受傷害至死、至殘的扶養費計算的難題,即符合社會實際需求、人們的心裡預期、也不違反民法通則的規定。

  作者單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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