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另一方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2020-12-22 閃電新聞

案情

2018年6月24日12時10分許,曲某駕駛轎車,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鄒平市會仙一路新村路段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蔡某之夫王某駕駛的二輪機動車發生事故,致王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確定曲某與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另查明,事故發生時王某70歲,蔡某68歲,二人無子女。曲某駕駛轎車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鄒平支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蔡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曲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分歧

對於是否賠付蔡某被扶養人生活費,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蔡某的請求不能成立。理由是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與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的含義不同,王某死亡時已經70歲,其已無能力扶養他人,故不應再判令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蔡某請求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持。原因是《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該義務自雙方婚姻成立時起,至婚姻終止之日起止,不能因為年齡增長而免除。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立法精神上看,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應包括經濟上的相互幫助、精神上的相互慰藉和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民法上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故《解釋》中規定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當然包括配偶。本案中蔡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雙方又無子女。蔡某自幼患精神痴呆症,智力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王某是其法定的扶養人,依法應承擔扶養義務。王某死亡,理應賠付蔡某被扶養人生活費。

其次,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隨受害人年齡增長而免除或消滅。《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由以上規定可見,影響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的因素有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受訴地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水平及被扶養人年齡、勞動能力、收入來源等。本案中蔡某無其他扶養人,即使有其他扶養人也不影響受害人依法應負擔部分的賠償。

最後,現實生活中,達到退休年齡的受害人並不必然喪失勞動能力。隨著我國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公民的身體素質越來越好,很多年滿六十周歲的公民仍然從事打工生活,夫妻之間依賴一方打工維持生活的家庭不在少數。在審判實務中,法院應結合被扶養人的年齡、身體狀況、勞動能力、收入來源等,酌情認定被扶養人的扶養年限。本案中王某因事故死亡時年滿67周歲,法院根據蔡某生活狀況判令保險公司分段支付蔡某被扶養人生活費,既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訴累,又可以避免一次性給付帶來的賠償數額的相對不確切性和由於賠償權利人生存年限的不確定性導致其可能於給付期限內死亡而多支取的賠償金不能索回的情況,因而是正確且合理的。

關注山東高法

作者:孫德國

作者單位:濱州中院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最高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家庭共同財產,應用於償還家庭債務!

房屋空置該不該交物業費?法院判了(含《民法典》新規)

快收藏!《離婚協議》範本

別忘了點擊右下方的「在看」,可給小編加雞腿哦

相關焦點

  • ...受害人致殘、死亡的,受害人的繼子女是否有權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
    基本案情:2019年8月10日6時許,被告廖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原告唐某駕駛的摩託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人受傷(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兩車受損。經雙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
  •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 夫妻一方被判刑了,另一方能否要求離婚?
    夫妻一方被判刑了,另一方能否要求離婚? A的丈夫因為利用職位之便,將手上掌握的一大筆資金裝進了自己的口袋,這件事並沒有讓妻子知道,但不久後A的丈夫被抓獲,並判了幾年,A感覺受到傷害,於是向她丈夫提出離婚,但她丈夫拒絕了,無奈之下A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種情況A能順利離婚嗎?
  • 交通律師:無勞動能力但有少量收入的近親屬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成年近親屬雖有其他生活來源,但達不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的,也可以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額以補足被扶養人的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之間的差額為限。
  • 夫妻一方生前欠款,有這2個條件,債務由另一方償還
    導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舉債是常有的事,但是如果舉債後,夫或妻不幸亡故的,一方生前以自己的名義負債務,其身亡後另一方對該債務是否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 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強化了債權人關於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舉證責任,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判決大量出現。司法實踐中,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能否直接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負擔債務的一方對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否排除執行等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爭議。
  • 【以案說法】一方借債,另一方不知情,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以案說法】一方借債,另一方不知情,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判主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借款項,應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同時還應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夫妻是否有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非為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單獨為一方所使用的債務,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人身損害賠償中被扶養人生活費怎麼計算?
    生活工作中不少地方會出現人身損害的情況,一般這種情況都會根據受傷者的傷殘情況對其進行賠償。其中有一項比較重要的是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那麼人身損害賠償中被扶養人生活費怎麼計算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 一方死亡如何解除婚姻關係
    如果締結婚姻關係中的一方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另一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是個棘手的問題。那麼,一方死亡如何解除婚姻關係?下面李陽律師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2、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係自然終止,也就是自動解除,在給死亡的一方註銷戶口時另一方就自動變更為喪偶。一方生前所欠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有義務償還。婚後一方購置的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如利用了原夫妻共同財產購置,應當為繼承人共有財產。
  • 離婚訴訟期間,一方突然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離婚訴訟期間,一方突然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繼承權?離婚訴訟屬於人身關係的案件,整個案件都需要夫妻雙方參與,如果一方死亡,那訴訟也就沒有必要進行了。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得知,配偶屬於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夫妻之間具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離婚訴訟進行過程中夫妻之間的關係尚未解除,仍具有法定的夫妻關係的。
  • 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獲賠20餘萬元,胎兒未出生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交通事故的賠償可高可低,五旨山律訟通過一個案例告訴大家,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大概的賠償情況!委託人:王某代理律師:鄭鵬 湖北楚星律師事務所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情介紹】2017年3月29日,被告申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枝江市星臺江堤上行駛過程中軋飛石頭砸中原告王某
  • 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同意,舉債是否有效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一般來講,在夫妻存續期間的負債,非屬專為一方資產形成的負債外均以夫妻財產共同負擔。這裡特別提出,夫妻離婚時,在共同財產中減除共同負債後才分割共同財產,共同財產不夠分割時,如沒有約定其剩餘負債由夫妻按比例承擔。
  • 洛陽發生交通事故致1死6傷,司機是否涉嫌肇事罪?受害者怎麼辦?
    目前,事故調查取證、善後處理等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圖片來源:平安洛陽什麼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 因愛而亡,另一方需要賠償嗎?
    愛情的力量是強大且奇妙的,作為「人」,筆者也曾憧憬如偶像劇中男女主角那樣愛得轟轟烈烈,甚至為愛而亡的愛情。但「轟轟烈烈」只能停留在影視劇中,畢竟偶像劇那般外人百般阻礙、刁難的只在少數,為愛而亡,客觀而言,有失理性。學校學習時,刑法老師常舉例問我們「情侶相約殉情,一人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是否需要擔責?」答案各不相同,也頗有爭議,於實務中筆者也尚未接觸,但最近好奇檢索了一下。
  •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如何計算,怎麼規定的?
    生活工作中不少地方會出現人身損害的情況,一般這種情況都會根據受傷者的傷殘情況對其進行賠償。其中有一項比較重要的是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那麼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如何計算,怎麼規定的?  網友諮詢: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如何計算,怎麼規定的?
  • 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及解析涉及夫妻債務執行異議的案件在當前較為高發,特別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出臺後,強化了債權人關於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舉證責任,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判決大量出現。司法實踐中,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能否直接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負擔債務的一方對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否排除執行等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爭議。
  • 夫妻離婚前一方惡意轉移財產 另一方如何應對?
    倘若在離婚時,夫妻一方處心積慮的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另一個該如何應對呢?案情概述李凱和王梅梅結婚已有7年,夫妻二人脾氣都很暴躁,時常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發生爭執。久而久之,雙方感情破裂,因為擔心離婚對孩子成長不好,就湊合著過了多年。
  • 發生交通事故,賠哪些?
    一起來看案例職業模特李某,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傷導致骨折,且頭部、面部、腿部均有受傷,疤痕十分明顯。傷情穩定後,李某將肇事司機及該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那麼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受害方最關心的問題是有哪些賠償項目?到底能夠賠償多少?律師說法律有規定的才能賠。法律沒有規定的,即使主張了也不會得到賠付。
  • 為什麼說夫妻有一方安葬時另一方不能去?
    我們常說人是怕寂寞的,隨著年齡的增長這種寂寞感就越強烈,因此到了一定年齡後我們會尋求另一半配偶,尋找機會和配偶一起度過下半生。結成夫妻在人類社會是最常見不過的事情了,但夫妻很多時候也敵不過時間。當另一半因為疾病、事故等原因去世後,剩下的那個人一定會非常悲傷,夫妻兩人共同生活多年,在生老病死上,總有個人可能先去世,在出殯下葬的當天,健在的一方,是不可以去墓地陪同下葬的,這是為什麼呢?下面瀋陽陵園網為您講解。
  • 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
    由此應當對「道路」作擴展性解釋,而不是狹義認定僅僅發生在公路上的事故才構成交通事故。在本案中,發生事故的場地系合肥市融僑悅城在建工地,該工地並未封閉,而是屬於開放式的場地,事發現場停有多輛社會車輛和工地待業的自卸渣土車輛,並沒有機動車通行的限制。另外,正式由於周××啟動車輛後操作不當才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本起事故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