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夫妻財產問題,提出個人看法。
一般來講,在夫妻存續期間的負債,非屬專為一方資產形成的負債外均以夫妻財產共同負擔。
這裡特別提出,夫妻離婚時,在共同財產中減除共同負債後才分割共同財產,共同財產不夠分割時,如沒有約定其剩餘負債由夫妻按比例承擔。
傷殘補助、婚前財產、各自衣物、專屬受贈與等財產屬於夫妻個人所有。夫妻通過書面協議指定歸屬個人的財產,屬於各自財產。
這裡特別指出,如果夫妻一方的親屬死亡,遺囑中指定繼承人的,這部分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也就是說,沒有指定繼承人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指定的屬於指定人的。
夫妻一人或雙方成立公司,公司財產屬於公司所有,公司負債由公司負擔,公司無法還清負債,夫妻任何一方不再承擔債務。個體工商戶不管是否為夫妻經營,只要沒有協議歸屬一方,其企業屬於家庭財產,其負債也屬於家庭。
一般來講,夫妻舉債應由夫妻商討同意後實施,但實際上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能抗辯善意第三人,除非有明顯問題。當然夫妻一方舉債對方不同意,雖一般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夫妻分割負債時可由舉債一方負責,如以夫妻償還這部分債務了,非舉債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償。
夫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屬於家庭債務,個體經營負債屬於無限責任,其負債歸屬家庭,婚前財產及負債屬於本人,與家庭無關。
家庭負債如屬一方形成,另一方不能對抗善意第三方,但可在家庭內部不承擔這部分債務。
家庭負債如屬一方形成,但負債用於家庭生活或經營的,去負債有夫妻共同承擔。
家庭資產與負債是統一體,在分割負債時不能一方享受資產,另一方承擔債務。債隨財產走。
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同意,負債合同是否有效?一般來講是有效的,但法規或合同有約定的除外。當然,實際上大額舉債,借出人一般都需要夫妻雙方同意的。
【以上觀點只是個人理解,不能作為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