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下舉債如何認定?孩子監護權歸誰?家事審判的這些新情況...

2020-12-23 新華報業網

  交匯點訊 正值《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實施一周年之際,6月6日,省法院與婦聯從超10萬起家事案件中挑選出10件江蘇省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並予以發布,從中可以窺見江蘇家事審判中的一些新特點、新情況。

  江蘇法院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與當地婦聯、公安、司法、民政等通力協作,形成了家事審判改革的江蘇經驗。案件數量呈下降態勢,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家事案件12萬餘件,2018年新收11餘萬件,2019年一季度收案數也同比下降。

  家事法官不再孤軍奮戰

  在為期兩年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中,江蘇各級法院逐步建立起家事調查員、家事調解員、心理疏導員為一體的「三員」機制,探索家事糾紛的專業化、社會化和人性化解決方式。在姜某某(男)與徐某某(女)的離婚案件中,自2010年起姜某某便以性格不和等原因數次起訴離婚,徐某某因患病身體狀況差,且情緒偏激,期間多次自殺未遂。法院考慮一旦判決離婚,必然使矛盾更加激化,因此一直沒有判離。姜某某便因此多次上訪,雙方矛盾不可調和。後姜某某再次起訴離婚,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適時啟用了「三員」(家事調查員、家事調解員、心理疏導員)調解機制,首先委託「家事調查員」(鄉鎮婦聯主席)走訪調查案件的真實原因,評估社會影響,並出具符合農村客觀實際的調查報告,確保法官準確判斷案情。其次將「三員」請進來介入調解,精心製作調解方案,分析癥結所在,然後對子女撫養和住房等問題採取了多種調解方法,交叉並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出現偏激情緒,「心理疏導員」及時介入進行情緒疏導,經過法官與「三員」耐心地勸解疏導,最終徐某某同意離婚,姜某某同意作經濟補償。此後回訪中,法院還多次對徐某某進行心理疏導,並協調婦聯、民政部門為其辦理了低保。

  夫妻一方私下舉債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在夫妻一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的情形下,債權人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入選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高某因周某借款未按約定期限還款,訴至法院,法院判令周某歸還高某借款本金81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高某因周某無力償還,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妻子徐某歸還,理由為周某的借款及法院判決時間均在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徐某辯稱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與周某自上世紀90年代後期一直處於分居狀態,對於周某開辦公司、向高某借款等並不知情,也未參與公司經營,周某借款並未用於家庭購房或其他日常生活。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徐某、周某婚後因生活瑣事、性格差異等原因產生矛盾,周某自2015年5月起與家中便再無聯繫, 2017年11月法院判決離婚。原告高某所訴借款本金未直接匯至被告徐某帳戶或者現金直接交付給被告徐某,該借款本金810萬元及利息顯然高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正常水平,涉案借款雖然發生在被告徐某與周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案涉借款數額較大,借條、還款協議書上並無被告徐某的籤字,原告高某也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被告徐某與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經過綜合認定,太倉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父母販賣女兒被判刑又撤銷監護權

  近年來,虐待、拐賣兒童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在全省時有發生。在東臺市民政局與馬某某、曹某某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中,馬某某(男)與曹某某(女)是一對夫妻,2012年下半年,曹某懷孕後,馬某某與其商量,在小孩出生後就給他人。2012年11月,曹某某在醫院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後將雙胞胎女嬰分別給案外人王某和董某抱走,並分別收取兩人1萬元和8000元,兩案外人分別為孩子取名,隨了自己的姓氏。2016年3月,曹某又產下一女,讓案外人徐某抱走,並收取徐某4萬元。2017年3月、5月,馬某某、曹某某兩人因犯拐賣兒童罪,分別被判刑。後東臺市民政局依法申請,請求法院撤銷馬某某、曹某某對三個孩子的監護人資格,並不得恢復,同時指定東臺市民政局為三個孩子新的監護人。2017年8月,東臺市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撤銷了馬某某、曹某某對三個孩子的監護人資格,並指定東臺市民政局為三個孩子新的監護人。

  法官點評稱,本案中,兩名當事人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不但未履行其法定的監護職責,而且還對親生子女進行買賣交易,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東臺市民政局作為主管社會救助、履行社會保障的行政機關,主動依法申請監護,代表國家履行對困境未成年公民權益保障義務,實現了政府託底救助。東臺市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司法審判功能,撤銷原有監護人資格,指定當地民政局為新的監護人,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擴大了案件的宣傳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交匯點記者 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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