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重新修訂後的《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電子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電子公文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電子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確保運行安全,提高電子公文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桂政發〔2001〕2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系統電子公文處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3〕169號)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玉政發〔2004〕9號)、《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玉林市辦公自動化(OA)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玉政辦發〔2005〕1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電子公文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通過計算機產生以及從網絡上接收或通過掃描儀掃描形成的所有電子文檔。電子公文具有與紙質公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電子公文處理是指在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公系統(以下簡稱OA系統)上實現電子公文的接收、登記、分辦、批辦、承辦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電子公文的擬制、審核、籤發、編號、分發、歸檔等一系列相關聯的無紙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子公文處理工作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技術創新的重要內容和職能。所有從事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正派,學習和掌握有關專業知識。要發揚深入實際、聯繫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力戒主觀主義、形式主義。
第五條 電子公文處理必須做到準確、及時、安全。要提高辦文效率,急件隨到隨辦;有時限要求的公文,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一般文件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六條 各承辦電子公文處理的科(室),要增強全局觀念,互相支持,主動配合,反對彼此推諉、扯皮,以確保電子公文處理的時效和質量。
第七條 電子公文處理流程由市信息中心根據有關規定設置,並根據電子化、網絡化處理的特點和玉林市實際,進行適當的改進,旨在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實現電子公文流轉高效、準確、安全。
第八條 除涉密(指秘密、機密、絕密公文)、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經費、人事任免、尚未納入OA系統發文單位報送以及電子公文帶有不方便進行電子化處理的附件(如圖紙等)的公文不在OA系統上運轉之外,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其它的公文均要在OA系統上運轉和辦理。
第二章 接收電子公文
第九條 發送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電子公文,均由第一秘書科負責接收,並按規定編號、登記。若電子公文接收失敗時,應及時向來文單位反饋,說明原因,請求重發。各級各部門也要確定一個科(室)專門負責辦理、跟蹤。
上級電子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文電室負責接收、登記、分流。
第十條 以下各類文件應納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電子公文收文:自治區人民政府(含辦公廳)文件(通過專網接收);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含辦公室)文件;市直各部門(含市委各部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開發園區管委、中級法院、檢察院、軍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雙重領導機構,下同)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送件;其它需要納入收文編號的文件。對上述文件應按收文規定進行編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各單位的抄報件和各類簡報、資料、情況反映等,接收但不納入編號範圍。
第十一條 收文按以下三類分別編號、登記: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含辦公廳)文件;
(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含辦公室)文件;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的主送件。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接收到的各類文件,由第一秘書科按各科(室)的分工,發送有關科(室)承辦。內容涉及多個科(室)的,由秘書長或分管辦文的領導確定主辦科(室)辦理,但需相關科室會辦會籤。
列印後的電子公文相當於紙質公文複印件,按紙質公文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三條 各承辦電子公文的科(室)應加強對電子公文流轉的管理,認真及時跟蹤電子公文辦理情況,保證收到的電子公文件件有著落。
第三章 電子公文辦理
第十四條 對各類收文的辦理方法如下:
(一)上級一般文件:自治區政府(含辦公廳)通過專網發給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文電室按職責分工發送有關科(室)辦理,由有關科(室)承辦並提出擬辦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或辦公室有關領導閱批後轉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上級傳閱文件的辦理方法:文電室從自治區人民政府專網複製到OA系統後,根據文件內容及時發送到有關科(室)辦理,有關科(室)收到文件後要第一時間發送分管領導閱批。同時,發送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傳閱,如有領導批示則按領導批示辦理。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上報的公文,由第一秘書科接收編號後,分送有關科(室)承辦,有關科(室)提出擬辦意見後分別呈送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單位發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抄報件、情況反映、簡報等,由第一秘書科發送有關科(室)閱處,重要的發送有關領導。
(四)越級請示、一文多事、多頭請示、不蓋電子印章、夾帶有請示事項的報告、公文格式不規範、文種不準確、主送機關不符合要求等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第一秘書科退回報文單位按規定重新辦理。因特殊情況越級請示的公文除外。
一般不辦理未編號登記的文件,防止倒流公文和公文「體外循環」。
(五)各科室對於不適合本科(室)辦理的公文,應在1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並退回第一秘書科重新處理。
第十五條 領導審批電子公文,應明確籤署意見。沒有請示事項的公文,籤署已閱表示同意。
第十六條 催辦、督辦。實行「即到即收即辦」制度,各科(室)對發送到的電子公文,要馬上接收和辦理;對沒有及時接收電子公文的承辦科(室),發送電子公文的科(室)要及時催辦、督辦,防止漏辦或延誤;對發送到領導的電子公文,承辦科(室)要認真做好跟蹤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對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電子公文,由有關承辦科(室)根據領導批示擬發通知,根據公文緊急程度明確辦理時間,發送給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要及時辦理並提出處理意見,緊急公文當天辦結、一般公文3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加蓋單位電子印章後發送回市政府辦公室對應科室。各科室主辦人員負責跟蹤進行督辦,對不按要求辦理公文和無正當理由延誤時間的,由各科室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基本情況書面報市政府督查室登記備案,並視情況報市政府領導審定後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對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交辦電子公文提出處理意見後,由承辦科(室)根據所提意見,對電子公文進行二次承辦。各承辦人員在二次承辦中提出的擬辦意見,應先經該科(室)負責人審核,再根據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分工送批。如電子公文由幾個部門承辦,且意見又不統一的,應協調一致後再報批。
第十九條 處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部門的請示公文,應堅持先擬辦、後審批的原則。領導不受理、不批辦未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承辦科(室)提出擬辦意見的電子公文,防止出現倒流公文。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對未納入收文的零星電子公文作了批示,又確需辦理的,有關承辦科(室)應發送第一秘書科補編收文號,並統一登記後再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接收到其它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發送的各類電子信息,由第二秘書科依據其內容分流到各相關職能部門辦理。
第四章 電子公文發文辦理
第二十二條 電子公文發文要堅持精簡文件的原則,嚴格控制發文,行文要求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二十三條 電子公文文稿處理主要按照擬稿、會籤、核稿、送審、籤發、校對、登記、用印、發送、歸檔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草擬文稿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要求辦理。
公文格式一般由發文機關標識、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籤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附註、附件說明、印章、成文時間、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日期和份數等部分組成。
(一)發文機關應當寫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應當排列在前。
(二)緊急文件應當分別標明「特急」、「急件」。
(三)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聯合行文,使用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四)上報的公文,應當註明籤發人、會籤人姓名,標註在發文字號右側適當位置。籤發人為二人以上的,他們的姓名豎式平排。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繫人的姓名和辦公電話號碼。
(五)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並準確標明公文種類。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1.市人民政府對下級機關文件的處理用「批轉」,對本級文件用「印發」,或寫作「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的通知」,對上級機關文件的處理用「轉發」。
2.標題上已有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全稱的規範性文件,落款只落成文日期。
3.標題排列一般不超過五行。排列形式可分別用上寶塔、下寶塔和中間長、上下短的排法,力求美觀大方。
(六)主送機關
1.除「公告」、「通告」外,公文一般都應標明主送機關。
2.「請示」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報送其他上級機關,應用抄報形式。不得抄送同級機關和下級機關。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一般不得直接送領導者個人。
3.主送機關一般寫在正文抬頭頂格處,情況特殊時也可寫在文尾。主送機關應寫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即主送機關為自治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時,一般不加「廣西」字樣,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民政廳」等。主送機關為玉林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時,一般稱呼「市人民政府」、「市×××局」等。
4.主送機關的排列順序: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七)抄送機關
1.抄送機關的排列順序,按隸屬關係分,同級機關在前,其次為下級機關。按系統分,其順序為:黨、軍、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排在後面,但應另起一行;排下來分別是:各民主黨派玉林市委會;各企事業單位,中直、區直駐玉各單位;也應另起一行。
2.如主送、抄送機關為「市直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時,承辦科(室)要具體列出這些部門和單位的名單,以便發文和歸檔備查。
(八)層次。正文部分需要標明層次時,分層標識為:
第一層:「一、」,「二、」,「三、」,……
第二層:「(一)」,「(二)」,「(三)」,……
第三層:「1.」,「2.」,「3.」……
第四層:「(1)」,「(2)」,「(3)」,……
規範性文件,按有關規定,視需要用條、款、項、目標明層次。
(九)電子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成文時間之前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並上傳附件。
(十)成文時間,以領導人籤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籤發機關領導人的籤發日期為準。
(十一)文件應當標註主題詞。主題詞按照《國務院公文主題詞表》的要求標註。
(十二)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用詞用字要準確、規範,文內使用簡稱,應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再次引用該公文,可以只引文號,不引標題。日期寫具體的年、月、日。
第二十五條 擬稿應堅持「誰主辦,誰擬稿」的原則。
(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交辦各科室起草的公文,由各有關相應科(室)科長、副科長或工作人員具體承辦。重要文稿的擬稿由領導直接指導、主持進行。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單位請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或批覆的公文和上報的請示件,由第一秘書科按職責分工分流給對應業務科室承辦。對應業務科室接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單位請示公文後,要進行認真審核,先確定是否需要行文,如需要發文的,對應業務科室要先提擬辦意見,再草擬文稿,然後,連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單位的請示件一起按順序呈分管副秘書長、副市長審定,如有必要的呈市長審定。對需徵求部門意見的,承辦科室要限定時間並督促部門儘快反饋意見,綜合部門意見後再按程序呈領導審籤。
(三)對一些部門提出需發文而對應業務科室無法確定是否行文的,由對應業務科室提出擬辦意見呈分管副秘書長或副市長審定,然後再按領導的指示辦理。
(四)市長在市人民政府重要會議上涉及全局性的報告、講話,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代擬或綜合起草,有關部門和單位還要負責提供所需資料和情況;市長、副市長在有關部門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由會議承辦部門起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把關。以上材料可通過OA系統「郵箱管理」傳輸。
(五)市直各部門起草的代擬稿和市人民政府領導講話稿,凡質量不合格、不按行文規則和報文程序辦理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一律作退文處理,直至符合要求為止。部門為市人民政府領導起草的講話稿及有關情況說明、依據,原則上應在會前5天發送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六)擬稿中引用其他公文,應將其公文標題及發文字號全部引出。擬稿所用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一般均用阿拉伯數字。文稿中的計量單位,一律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必須按《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5年10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通知》(玉政辦發〔2005〕188號)辦理,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籤署發布、公布、備案等程序進行。
(一)起草單位代擬規範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定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二)起草單位代擬規範性文件應當作調查研究,吸取實踐經驗,聽取有關單位、組織、專家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代擬對本地區、本行業有重大影響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要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三)代擬的規範性文件內容若有重大分歧意見,代擬單位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
(四)起草單位報送市人民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應當附有起草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對意見的處理等內容。
有關材料包括制定規範性文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文件文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等。
(五)規範性文件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前,先送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法制辦對規範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意見包括下列內容:
1.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2.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3.是否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協調、銜接;
4.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發現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存在問題的,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市法制辦審查後的規範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七)經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文件,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並通過市人民政府公報、市人民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範性文件(密件除外),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八)因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序。
(九)規範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確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間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會籤。文稿送批前,對涉及其他部門的問題,應嚴格執行會籤制度。
(一)凡需會籤的文稿,一般應由擬文科(室)按第十七條辦法辦理。
(二)如會籤、協調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將分歧意見如實匯報,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承辦科(室)在擬辦過程中提出建議和意見,一併報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審定。
第二十八條 核稿。對部門代擬的文稿和辦公室承辦科(室)草擬的文稿,都必須認真進行審查、核對、把關。核稿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對文稿從政策、文字、格式到會籤手續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核稿主要審核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否需要發文,以何種形式發文,是否需要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發文。如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專題會議紀要、不成熟的文件等可以不發文的,以及可以口頭、電話等其他方式處理的事項,均應建議不發或由部門自行發文。
(二)文件內容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同現行有關規定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則應提請起草單位弄清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協商修改;如屬在原規定基礎上有所發展的新的政策規定,則應寫出說明。
(三)涉及有關部門的問題是否已協調一致。凡未經協商的,應退回來文單位協商一致後再報送。
(四)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確具體,切實可行。對含混不清、模稜兩可或者脫離實際、過於繁瑣之處,應與報文單位研究修改。
(五)引文是否無誤,文字表達是否準確、嚴密、簡煉、生動,標點符號是否正確,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凡需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文件,承辦科(室)應提出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建議,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報請市長、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審閱確定後,送第一秘書科列入議程。
第二十九條 覆核。各科(室)承辦的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文件,文稿起草完畢,必須經副科長、科長審核後,即送分管副秘書長、副市長審定,如有必要的呈市長審定。然後由相關科(室)發送第一秘書科覆核,再發送分管辦文副秘書長核定,最後呈秘書長或市政府有關領導籤發。
第三十條 籤發。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出的文件,必須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人籤發。
(一)市人民政府文件
1.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籤署。
2.重大事項、綜合性、全局性問題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市長或委託常務副市長審批、籤發;關於某一方面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分管副市長審批、籤發;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文件,經有關副市長審查後由主管副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籤發。
3.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籤發。
4.對一些市人民政府領導已經作出批示後再辦理的公文,由業務科(室)根據市人民政府領導的批示草擬公文,呈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送第一秘書科、分管辦文副秘書長覆核,再呈秘書長籤發。如遇特殊情況,才需再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審籤。
(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發文,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籤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長籤發或核報市長籤發。秘書長因公外出時,委託分管辦文副秘書長籤發。
籤發文件,應明確籤署「發」、「同意」、「同意發」等字樣。
第三十一條 校對、用印。
(一)文件字體、字號按以下標準使用:標題字用小2號華文中宋體;正文及文號用3號仿宋體;秘密等級、緩急時限用3號黑體;文內小標題及重點字句用3號黑體或楷體:「主題詞」本身3個字用3號黑體;主題詞內容用3號華文中宋;其它均與正文類同,用3號仿宋體。
(二)各種文件分發範圍均由承辦科(室)提出意見,由第一秘書科核定。已經籤發的文件,未經領導同意,承辦科(室)不得隨意更改文件內容和發文範圍。
(三)校對一般實行「誰承辦、誰校對」的原則。
(四)凡市直各部門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的會議通知,各部門擬好通知稿後以正式請示公文形式發送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第一秘書科統一登記並分流到職能科(室)按電子公文辦理程序辦理。
(五)所有文件材料要嚴格做到層層把關,確保質量,成文件文字差錯率要控制在2‰以內。
(六)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所有正式文件除會議紀要外都必須使用電子印章。聯合上報的非規範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加蓋電子印章;聯合下發的文件,聯合發文機關都應加蓋電子印章。對單一機關行文和兩個單位聯合發文,落款處如蓋電子印章,發文機關名稱可省略;三個以上單位聯合發文,所有的行文單位都要署單位名稱,將電子印章加蓋在單位名稱上。用印要注意上不壓正文、下要騎年蓋月。凡需用市人民政府電子印章的,需經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須經授權)同意。凡需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電子印章的,需經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室領導同意。文稿上凡無領導人同意發文的批示,不得使用電子印章。
(七)正式文件經領導籤發後,由各承辦科室先校對好,然後發送第二秘書科統一進行編號、排編、成文並用印後發送。
第三十二條 發送。傳遞電子公文,必須確保安全。
(一)文件的發送實行「按需發文」的原則,只發給與該工作有關的單位,不按單位的級別、政治待遇發文。
(二)電子公文必須即到即送,有時限要求的,要在規定的時限內發送。
(三)市人民政府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公文,由業務科室按程序發送給市人民政府領導籤發後通過自治區專網發送到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四)凡需要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按《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玉林市辦公自動化(OA)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玉政辦發〔2005〕196號)等有關規定辦理,經批准後方可發送電子公文。
第五章 辦 結
第三十三條 各承辦科(室)對已經處理過的文件,要定期於每周星期一上午進行清理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辦結。並將清查情況報分管辦文的領導及第一秘書科。第一秘書科要做好督辦工作。
(一)確定文件辦結應力求準確,不應把正在辦理的文件劃入辦結文件一類,也不宜把已辦結文件長時間放在正在辦理類文件中。確定文件辦結的原則如下:
1.各類周知性文件、調查報告、情況報告,分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有關領導和部門閱知後,而無批示或其他意見的;
2.各類交辦文件,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直接答覆來文單位的;
3.需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決定的事項,領導批示後,已書面、口頭或電話答覆來文單位的;
4.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事項,業已行文的;
5.自治區人民政府來文中,應轉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業已交辦的。
6、其他可確定為已經辦結的文件。
(二)已辦結的文件,在正式歸檔前,除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文檔應立即發送第二秘書科存檔外,其餘的文件由承辦科(室)暫存。
(三)承辦科(室)應對暫存文件作適當整理,要注意文件形成的先後次序和有機聯繫,保持材料的完整齊全。
第六章 歸 檔
第三十四條 電子公文辦結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檔案局令第6號)等有關規定,應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並向檔案部門移交,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文稿等材料。沒有存檔和存查價值的電子公文,經過鑑別和分管領導批准,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刪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與黨委機關相關文件的處理辦法按照中共玉林市委辦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報送公文有關事項的通知》(玉辦發〔2004〕58號)辦理。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人員調離原崗位時,必須做好電子公文交接工作,將電子密鑰交回主管科(室),並辦理用戶更換手續,不允許有電子公文停留在調離人員待辦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玉林市電子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玉政辦發〔2006〕1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第一秘書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