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該怎麼寫?這4點缺一不可!用人單位應知曉!

2020-12-13 最新說法

競業限制協議一般來說,普通勞動者是用不到的,只有核心技術掌握者、核心管理人員等才用得著;但不排除有的單位利用勞動者不懂競業限制這一點來用非法手段限制勞動者的再就業,從而降低離職率。競業限制是什麼呢?勞動者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不受不正當競爭手段的侵害,勞動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籤訂的對勞動者離職後再就業進行限制的協議。

競業限制本身是合法的,但現在由於應用的不多,勞動雙方籤訂競業限制協議存在諸多漏洞,最終有時候會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競業限制協議的籤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要想籤訂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一定要注意以下4個問題!

1、規定勞動者離職後的義務

比如說,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前移交自己掌握的關於單位的全部文件、記錄、資料、報告成品及試驗品等;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後不得在與用人單位相關或相近的單位就職,本人不得自行或協商他人製作生產或繼續之前的工作等等。甚至無論是勞動者辭職還是用人單位辭退,只要籤訂過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執行;不要以為是用人單位辭退了勞動者就不存在限制了。

2、競業限制的期限

一份競業限制當然那不會一籤訂就限制勞動者一輩子,不管是怎樣的機密、技術,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淘汰,經過脫密期後,辭職勞動者掌握的老的信息已經就不再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威脅了。因此,競業限制是有時限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的競業限制具體時限要根據該行業信息淘汰速率來看,但按照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2年。

3、競業限制補償費

勞動者離職後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對身負競業限制的大多數勞動者而言無疑是巨大損失,因為這部分勞動者多數是靠著技術賺錢,而技術性越強,就離不開相關行業。因此,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就必須對勞動者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般為限制勞動者本人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金;用人單位可以按限制時限一次性支付補償金也可以按月支付,若按月支付,一旦單位停止支付,那麼次月起即視為協議失效。

4、勞動者違約的違約金

一份協議,既然用人單位提供了補償金,那麼勞動者如果沒做到,自然就需要支付違約金。一些勞動者一次性得到了補償金,過了一段時間後以為不會被發現就還是入職了禁止的單位,那麼就應該支付違約金。並且,競業限制的年限並不會因為違約金的支付而中止,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拖欠補償金,那麼在限制期內勞動者違約入職相關行業多少次,就需要支付多少次的違約金。若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索賠,若構成犯罪的,單位可以依法追究該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相關焦點

  • 最高院明確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能否追究勞動者違約責任
    該勞動合同約定樂某須遵守競業限制,即離職後不能在諸如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行業從事相關工作,競業限制期限為兩年,如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賠償銀行違約金200萬元。2018年3月1日,銀行因樂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與樂某解除了勞動合同,但一直未支付樂某競業限制經濟補償。2019年2月,樂某入職當地另一家銀行依舊從事客戶經理工作。
  • 競業限制協議「6W」審查法 | 微課程
    接下來,我們來就競業限制制度劃定的各種邊界進行探討。先來看who,主體。競業限制協議的一方肯定是用人單位。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可以做協議的另一方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對象具有特定性,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 顧慧萍:競業限制協議「6W」審查法 | 微課程
    接下來,我們來就競業限制制度劃定的各種邊界進行探討。先來看who,主體。競業限制協議的一方肯定是用人單位。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可以做協議的另一方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對象具有特定性,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 聚焦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系列報導——籤了競業限制協議,企業因何敗訴?
    如對競業限制期限,企業可以按照自身商業秘密保護的需求,與勞動者協商,自由商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尤其對於用人單位重點保護的、有重大商業利益的商業秘密等,不受不得超過兩年期限的限制」。  該建議的提出說明企業管理者對於商業秘密保護與勞動法上競業限制制度的關注程度日益增強。然而,實務中,總有部分企業因競業限制協議條款存有瑕疵而無法有效實現競業限制的制度價值。
  • 籤了競業限制協議,企業因何敗訴?
    如對競業限制期限,企業可以按照自身商業秘密保護的需求,與勞動者協商,自由商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尤其對於用人單位重點保護的、有重大商業利益的商業秘密等,不受不得超過兩年期限的限制」。該建議的提出說明企業管理者對於商業秘密保護與勞動法上競業限制制度的關注程度日益增強。然而,實務中,總有部分企業因競業限制協議條款存有瑕疵而無法有效實現競業限制的制度價值。
  • 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一定承擔違約責任嗎?
    關於競業限制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小李是否應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呢?一、競業限制條款的籤訂是有前提的,負有保守秘密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籤訂競業限制條款,同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 競業限制典型案件分析及建議
    本院認為:競業禁止協議的主要特點是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與人的生存權密切相關。其本質上是對於競爭的限制。因此對於涉案《競業禁止協議書》中條款效力的審查,應考慮義務主體的生存權和擇業權,權利主體的競爭利益和商業秘密以及公共利益。就本案而言,無論是涉案協議書中的約定還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享有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權利,這是不爭的事實。
  • 知曉商業秘密員工才可籤競業限制協議
    網友「貴陽」:我是某公司的一名保安,公司與我籤訂了競業限制協議,請問合法嗎?  江西一信律師事務所潘紅衛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 籤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培訓機構老師跳槽,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培訓機構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要求金某與其籤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金某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鋼琴培訓工作,公司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某如違約需支付違約金50萬元。2019年10月,金某離職,2020年4月,她入職另外一家鋼琴培訓機構。在此之前,原培訓機構支付了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經濟補償共10050元。
  • 【以案釋法】籤了競業限制協議,企業因何敗訴?
    裁判要旨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一,競業限制期限是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受限的具體期間,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該期間長短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且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其二,網絡公司雖在不競爭協議中為己方留存了對競業限制期間單方加以指定的權利,但此種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網絡公司作為不競爭協議文本的提供者,應就此承擔不利責任
  • 【法律貼士】籤了競業限制協議,企業因何敗訴?
    如對競業限制期限,企業可以按照自身商業秘密保護的需求,與勞動者協商,自由商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尤其對於用人單位重點保護的、有重大商業利益的商業秘密等,不受不得超過兩年期限的限制」。該建議的提出說明企業管理者對於商業秘密保護與勞動法上競業限制制度的關注程度日益增強。然而,實務中,總有部分企業因競業限制協議條款存有瑕疵而無法有效實現競業限制的制度價值。
  • 誰說勞務派遣員工籤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違反了照樣要賠錢
    唐某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主張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其用人單位,雙方籤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且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故要求不予履行該競業限制協議。其次,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運營「某中文文學網」這一網絡文學閱讀網站,唐某在責任編輯崗位工作,主要負責與作者籤約、維護作者關係,該工作職責涉及被告的主要經營內容,唐某應當知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秘密,雙方亦在涉案競業限制協議中對唐某的保密義務作了確認,應認定唐某屬於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
  • 公司跟我籤了保密協議、競業協議,怎麼辦?
    1,什麼是保密協議?我們入職一家公司,首先最主要的職位描述裡都有或者默認這一條:「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這裡的規章制度,包括對公司的各種技術和商業信息保密。這也是我讓大家在做簡歷時,不要寫進自己的項目經驗的原因,你可以口頭描述項目業績和工作成就時,告訴對方,這裡寫過《做簡歷的幾個注意點》。
  • 陳律說法|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1)如用人單位不按競業限制協議履行的,勞動者可主張繼續履行協議,並可主張按照協議或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2)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可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並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
  • 忠法微課|競業限制裁判中的規則與裁量
    而上訴人則認為,姜春蕾作為一名講師,顯然不屬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而對於其是否屬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官不應當僅僅審查雙方是否籤訂競業限制協議,還應當實質性地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應當保守的「秘密」以及勞動者是否實際知悉和掌握該「秘密」。本案中,博恩行知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上述事實,所以雙方籤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因主體不適格而應被認定無效。
  • 因違反競業限制,一高管向前東家賠償64萬元
    近日東莞的一位許先生因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被前東家告上了法庭賠償了64萬元這是怎麼一回事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在職期間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有效?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在勞動者就職期間已經發放了就業限制補償款,勞動者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若無補償,則勞動者無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在職期間或者離職後,用人單位均未支付任何競業限制補償款,或者雖然於勞動者在職期間發放了所謂的「經濟補償款」,但實際上,該補償款與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出勤率等因素掛鈎,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巧立名目逃避支付補償款的義務,卻利用競業限制條款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故勞動者不必受競業限制條款約束。
  • 忠法微課|競業限制裁判中的規則與裁量
    而上訴人則認為,姜春蕾作為一名講師,顯然不屬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而對於其是否屬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官不應當僅僅審查雙方是否籤訂競業限制協議,還應當實質性地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應當保守的「秘密」以及勞動者是否實際知悉和掌握該「秘密」。本案中,博恩行知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上述事實,所以雙方籤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因主體不適格而應被認定無效。
  • 程式設計師離職收到前東家2400元後,被告違反競業協議賠35萬
    同年 11 月 4 日,該程式設計師入職新公司,社保也轉到了新公司。同年 12 月 12 號,他收到來自原公司的一筆 2400 元的匯款,該筆匯款備註是競業協議補償款,據悉該員工的月薪是 7000 元。在收到匯款後沒幾天,原公司以該程式設計師違反競業協議的名義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公司損失 35 萬元。原公司在訴狀中稱,該程式設計師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術,屬於機密崗位。
  • 「小米集團副總裁常程案」談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