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先行個人破產 核心制度要如何架構?

2020-12-27 網易財經

(原標題:南財快評:深圳先行個人破產,核心制度要如何架構?)

自去年7月發改委等13部門公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來,已經過去了將近十個月,個人破產制度終於開始進入立法程序。4月29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首次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將在近期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關於個人破產制度本身的優缺點,筆者已經在《個人破產,蜜糖還是毒藥?》一文有所論述,簡單來說,合理的個人破產制度,一是能給人重新開始的機會,鼓勵民眾創業的積極性;二是能降低社會負債率,降低系統的金融風險;三是能及時的終結債權債務關係,解決債務履行執行難的問題。而不合理的個人破產制度,則會讓債務人有機會逃避債務責任,不僅損害債權人利益,更會嚴重腐蝕社會的信任基礎。正負差距如此之大,所以個人破產制度,一面是蜜糖,一面就是毒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則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即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則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那麼關鍵就在於,具體的核心制度是如何架構的呢?

首先,個人破產相對企業法人破產最大的區別就是,企業法人能夠被消滅,因此能夠以法人的全部財產來清償債務,但自然人不僅不能被消滅,還要預留足夠的財產保證債務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因此自由財產的,即無需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範圍,對於明確債務人的破產財產非常重要。根據《草案》第28條的規定,自由財產包括家庭三個月內所需的生活必需費用,對債務人有特殊意義的物品,人身保險以及其他根據公序良俗不適償債的財產。並且生活費用和特殊意義物品的價值也收到一定的限制。而除了自由財產之外的一切債務人個人財產,都是可供執行的破產財產。

其次,明確了破產債務人的報告義務。因為破產債務人將會以自由財產之外的全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因此明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範圍就十分重要。因此,破產債務人有義務如實申報自己的財產。而且為了防止破產債務人通過轉移財產的方式,隱匿財產逃脫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破產債務人除了申報現有財產之外,還應當報告一段時間內其財產的變動狀況。《草案》第12條規定了財產報告義務,第13條規定了財產變動的報告義務,要求報告破產申請前三年內的主要財產變動情況,滿足了報告義務的要求,而14條則規定了配合破產程序的義務。

再次,明確了破產債務人消費限制的內容。既然通過破產清算能讓債務人終結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也自然需要有一定的負擔。限制消費是其中之一,既然自然人不能像企業法人那樣被消滅,通過限制消費的方法,一方面限制債務人的生活品質,讓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感受債務壓身的痛苦,督促債務人在重新開始經濟活動時能夠更加謹慎小心;另一方面,也能夠在限制消費期留下更多的財產,在一定範圍內償還破產債務,填補債權人的損害。《草案》第15條明確規定了消費限制的內容,法院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進行補充和解釋。

第四,規定了債務人的免責制度。個人破產的實質就是個人通過破產得以免除剩餘的債務。還是因為自然人不能如企業法人那樣被消滅,法律就規定了一個考驗期,考驗期經過並且滿足一定條件的,就可以經申請,由法院裁定免除部分或全部的債務。《草案》規定的一般考驗期為五年,在這期間,破產債務人除了要遵守消費限制的規定以外,也要在可以的範圍內繼續以新獲得的財產清償債務。《草案》第110條還規定了不能免責的債務,主要是公法上的債務,如罰款,稅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基於身份、僱傭等特別民事關係產生的債務。而《草案》第111條則規定了如果債務人有故意逃避債務、妨礙破產程序、顯著減少財產等行為的,則不能免除剩餘債務。

第五,為了防止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逃避債務,《草案》還規定了各種監督措施。其一,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由破產行政管理機構指定,管理和監督個人破產程序的執行,管理人應當盡到勤勉忠實的義務,在法律的範圍內保護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其二,規定了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組成,監督管理人和破產程序的執行,保護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並且有權決定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以及分配方案。第三,規定了債務人、管理人的法律責任,對債務人來說,任何欺騙、隱瞞其財產,阻礙破產程序進行,違反限制規定的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輕則延長考驗期,次則不得免除剩餘債務,重則承擔刑事責任。而對管理人來說未盡到忠實勤勉責任,與債權人或債務人惡意串通,造成他人損害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不難發現,《草案》已經涵蓋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基本內容,如自由財產、免責制度、消費限制等,並且也為防止惡意債務人通過破產逃避債務設置了相當的預防措施,如報告義務、免責排除制度、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以及相應的各種法律責任等。立法者希望通過這一系列限制,讓只有真正的誠信債務人才能走到最後,並且能夠通過個人破產制度真正免除債務,重新開始生活。但法律條文是一回事,社會現實是一回事,最終的司法實踐效果又是另一回事。個人破產作為一項新制度,其今後的發展,還需要在具體的實踐中不斷磨合。筆者將繼續關注這一話題,並且期待著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不斷完善這一制度,讓單純法律條文能夠成為能夠真正適用並發揮相應效果的「活法」。

(謝遠揚系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講師)

(編輯:李靖雲)

本文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責任編輯:陳合群_NB1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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