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網友前段時間刷到過這樣的一條視頻,一名女子被前任要求返還「彩禮」八十餘萬。近日該案件二審宣判:維持原判。讓我們一起看下事件原委。
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戀愛期間,杭州的俞先生陸陸續續通過微信給煙臺籍女友徐女士發紅包40多個,加上購買寶馬車等花費,共計86萬多元。分手後,俞先生要求女方返還紅包和車輛未果,一紙訴狀將徐女士告上了法庭。招遠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徐女士返還84萬多元,徐女士不服,上訴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2日,煙臺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近日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女方不服判決結果,表示將申請再審,並欲尋求檢察機關進行審判監督。
此案法院是參照「彩禮」判女方返還80多萬。我國彩禮返還的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第一款的規定,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南昌資深律師李律師表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俞先生轉帳給徐女士的錢是否能參照「彩禮」要求返還。
俞先生與徐女士之間是屬於戀愛關係。雙方之間產生的款項往來應是基於雙方戀人關係而為之,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款項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贈與人可要求解除贈與。
我國法律允許贈與時對受贈人附設一定的義務,也可通過附條件(或附期限)來調整贈與的法律效力。但附條件(附期限)的贈與和附義務的贈與有著嚴格的區別。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其所附義務與贈與合同自身的法律效力無關,不會因所附義務而解除或延緩贈與的效力。而在附條件(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期限)的成就與否直接關係到贈與的生效或解除。
俞先生提供了他5月26日與徐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其第一次稱徐女士的母親為丈母娘。通過此微信聊天可以看出,兩人聊天時結婚意圖明顯,雙方並非普通意義上的男女朋友,俞先生給予徐女士的錢款、購車款,數額巨大,明顯不同於一般的雙方在戀愛中為表達愛意的小額贈與。此舉超出了普通贈與的範圍。故俞先生要求返還的款項不應視為無條件的贈與,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而徐女士確實也沒有和俞先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完成贈與的條件,俞先生是有權要求解除贈與的。
因為俞先生贈與的款項以結婚為目的,與彩禮的作用以及性質相近,故法院參照了彩禮的規定處理,接收「彩禮」的徐女士一方應予返還之前收到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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