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萬彩禮案」二審維持原判!女主不服發聲,嫌棄男方矮年紀大

2020-11-07 九頭鳥自媒體

不知道從何時開始,結婚開始要彩禮了。而「彩禮」也隨著時代的變遷,越來越多元化,由「彩禮」引發的糾紛變得多了起來。

▲「86萬彩禮案」二審維持原判!

近日山東招遠,鬧得沸沸揚揚的「86萬彩禮案」二審宣判。當事人徐女士發聲表示不服,將申請再審。此前,她曾求助過媒體,表示這些錢不是彩禮,而是男方為追求自己花費的。不過,法院經歷二審後,都要求徐女士將這些錢返還給原告。

經過是這樣的,2017年,煙臺的這位女士在杭州工作期間,被一位大他11歲的有錢男子追求。這位男子雖然比這位女士矮不少,但是在金錢方面非常大方,動輒給這位女生成千上萬的轉帳,因此俘獲了女士的芳心,期間還給這位女士買了一輛價值四十多萬元的寶馬汽車登記在女方名下。

兩年後,女子提出分手,男子認為,自己是以結婚為目的給的女方彩禮性質的錢,所以對方不和自己結婚的話,應該返還。要求女子返還寶馬車,女子不從。於是男子將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這兩年為她花費的八十六萬元。

女子不服,她認為,自己本來就沒看上這位男子,因為對方一直給自己錢,才勉強與其在一起了兩年。對方給自己的錢應該屬于贈予,不用返還。

從女方的話語中不難看出,女孩對男孩是很不屑的,她自己身高170cm,男方身高165cm,而且男方是用死纏爛打的方式在追求她。說這麼多徐女士根本不喜歡這個男子,就是看在錢的份上陪了他兩年,這些錢不是彩禮就更不該接受了!

不喜歡人家就不該接受別人物質或金錢上的饋贈,接受了物質饋贈就等於接受了這個人。雖說全額返還財物對徐女士有那麼些不公平,但是這也是在告誡那些不以結婚為目的而談戀愛的女性,戀愛期間的花銷法律支持男方要回來。

▲女主不服發聲,嫌棄男方矮年紀大

男女朋友送個幾十萬元的奔馳車也敢要?既然男方身高又矮年齡又大,我總得圖點什麼吧,青春貞潔總得等價交換吧?法院:不行,這不屬於合法所得,必須返還!

這個案子個人覺得判得好,可以對那些想吃軟飯的人有所顧忌,愛情不是金錢買賣,想要生活過得好,心還得用在正道上。良性循環,那些想以金錢玩弄感情的主也將沒有市場!

這女方的想法小編也不能苟同。既然你百般嫌棄人家,嫌人家矮、年紀大、不帥,這麼不喜歡就別跟他交往啊。因為他為你花錢,你才跟人家在一起,錢拿夠了就想要分手,這目的性也太強了吧。你跟他在一起兩年,那人家也花了兩年跟你交往;什麼叫「還有我的貞潔」,這種你情我願的事情,怎麼到你嘴裡變成了交易?別把自己放在這麼不堪的位置,別讓錢能估量你的時間和性的自由。

新世紀了,做個獨立女性好不好,從封建思想中覺悟吧!如果想做菟絲花,那就不要有那麼太多的怨言。超過自己能力的欲望還是少一點為好,這樣才會幸福。

小編認為,女子可能一開始就是為了錢去,不然男子的錢財會照單全收。感覺自己得到的差不多了,然後脫身走人尋求下家。法院的判決可以打擊這些心懷不軌的風氣,但這樣不是讓那些色狼更猖狂了?出於道德,男子可以適當給予點青春損失費給人家,但也要人家自願。

不過看男子要求女子返還所有錢財,也是對女子沒什麼感情,只是圖色。你們兩各取所需。戀愛和婚姻,沒有金錢的支撐日子會難過一些,但如果單純想靠金錢去買愛情,也肯定不會持久。

那麼法律上,分手後哪些財產可以要求返還?

1.彩禮錢:彩禮錢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予,一般由男方給付,返還與否分為2種情況:第一,未領取結婚證的,男方可要求返還;第二,領取結婚證確未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婚前給付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可要求返還。

2.嫁妝,一般女方給付,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為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雙方離婚的,歸女方。

3.其他款項:日常交往中的小額給付,購買的具有贈與性質的物品,或者雙方明確表示屬贈與的大額財產等,不得要求返還。

網友們對此事的看法也是分成兩個陣營,一方認為,女方不以結婚為目的,當初就不該收男方的這些錢;一方認為,就算是女方不與男方結婚,這兩年的青春和付出也是損失,不該返還這些錢,這樣男子這兩年不就等於「白嫖」?

對於此事,你有什麼想說的呢?歡迎交流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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