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運營過程中需要籤訂各種各樣的合同,為了定紛止爭,合同中都會約定有爭議解決條款。這類的爭議解決條款除了我們常見的約定由法院管轄外,很多時候還會約定由仲裁委員會管轄。
一、什麼是商事仲裁程序
商事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的形式將糾紛爭議提交至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對糾紛爭議進行評價裁判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具有法律強制性,當事人可以將仲裁裁決書提交至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程序迅速解決爭議維護自身權益。
二、仲裁程序跟訴訟程序有什麼區別
1、裁判主體不一。訴訟程序居中裁判的機關是我國的人民法院,是具有國家司法權的審判機關,而仲裁程序居中裁判的則是各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作出的裁決一樣具有法律強制性。
2、啟動方式不一。訴訟程序的啟動只需要平等主體之間存在糾紛,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下,一方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仲裁程序則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規定,由當事人達仲裁協議,如無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將無權對相關爭議進行管轄。
3、裁判程序不一。根據《仲裁法》第九條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裁終局的仲裁特性決定了仲裁程序的本質效率性,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普通的民事訴訟中,如其中一方當事人對訴訟結果不服,即可以提起上訴,訴訟可能需要歷經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當事人才可以實現權利。因此,商事仲裁制度本質上更具有效率性,這也是許多企業青睞仲裁程序的原因之一。
4、審理方式不一。根據《仲裁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仲裁程序具有隱秘性,通過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能夠有效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甚至是商業信譽。與一般情況下公開開庭審理的訴訟程序相比,仲裁裁決書既不需要網絡公布也不需要公開進行,無疑是對看重商業秘密保護的企業的一大福音。
三、什麼仲裁條款
如前文所述,仲裁委員會管轄相應的爭議糾紛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因此,企業或個人在籤訂合同時,可以用如下示範條款: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 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仲裁委員會並非是國家審判機關,無需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一般在直轄市與地級市設立,約定時需要使用「北京仲裁委員會」而非「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同一個市可能存在著多個仲裁委員會,如對仲裁委員會的名稱等約定不明,仲裁協議可能有無效的風險,因此,在約定仲裁委員會管轄時,一定要明確約定是由哪一仲裁委員會管轄。因仲裁程序的意思自治性,仲裁委員會的選擇依法並不受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想在哪,就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