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黃震,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佔青,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導語
12月30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會議強調,設立金融法院是服務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我國金融創新大眾化,科技賦能金融漸趨智能化和國際化。然而,一方面金融行業自身特性使得金融法律滯後,導致行業內部出現發展與監管的偏差,由此造成金融風險的溢出效應;另一方面,我國金融在面向國際化發展,參與國際金融體系建設過程中的法治環境短板亟須補足。大量新型金融糾紛的出現對金融案件的專業化審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8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的創設成為我國金融司法變革的重要標誌。首先,從我國公共政策式法院的理論依據和金融市場的現實需求分析上海金融法院創設的依據,其次重點介紹幾大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法治環境並總結其金融司法經驗,接著探討第三輪司法改革背景下上海金融法院發展面臨的挑戰與困境,為上海金融法院的發展提供新思路。
近三十多年來金融市場從集中計劃管制逐步向市場化轉型,而金融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對高質量的司法機制也提出了更大的需求。出於對金融司法專業性與獨立性的考量,21世紀初前後羅俊揚(1996)、王蘭軍(2000)和林強等(2003)學者就提出關於設立專業性金融審判機構的理論設想。1992年我國首次確立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戰略,並隨著上海市金融市場體系、金融機構體系和金融服務體系的漸趨成熟,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步伐不斷加快。2018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金融法院的正式創設既是順應國家金融戰略、適應金融快速發展的結果,也是我國金融審判對接國際化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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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創設的依據
(一)理論依據:法與金融視域下公共政策法院理論
早在20世紀末,LLSV研究奠定了金融法學研究的基石,其證實了良好的法律保護對金融市場發展的益處(張建偉,2006)。從實踐經驗出發,我們無疑都承認成熟有效的司法運作對於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是必不可少的。而在現代金融蓬勃發展的過程中,法院組織究竟扮演了一個什麼樣的角色?經濟公共政策與司法裁判的互動機制又是如何在金融市場發揮作用的?本部分試圖以此為出發點來探討金融法院創設背後的理論基礎。
1.公共政策法院的提出
黃韜(2013)基於我國法學學術界既有的關於司法體制的宏觀性金融市場法制變遷的研究成果,超越對司法社會功能的分析,去探尋處於國家大轉型時期的我國法院和法官在不同場合之下的各種行為選擇背後的「公約數」。在其看來,這個「公約數」就是中國法院的公共政策屬性,即一個超越「法」院的「公共政策法院」,一個帶有鮮明轉型時代特徵的「中國式的公共政策法院」。我國法院在金融法制變遷的過程中扮演了多重的社會角色,司法功能多樣化是我國公共政策式法院的一個特色,比如:解決市場糾紛,發揮裁判功能;通過最高法公報和司法解釋創製金融法律規範;監督制約行政權力;等等。
當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司法就必須發揮其擴展功能,即回應民眾對於公共利益需求的擴張,以在形成公共政策和促成法律方面發揮作用(高新華,2006)。所以,蘇力(2004)認為:「司法是一項實踐性的工作,不是苦思冥想的工作,它要回應和關注的是社會的需要」。正基於此,我國的法院和法官在創製金融法律規則時通常會考慮將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服務國家經濟建設作為一項考量標準。由此我們會發現,法院的創新和改革實際上也是在將「公共政策」落實到司法領域。在很大程度上,這是基於「政法傳統」的具體寫照。故從本質上,上海金融法院的創設背後蘊含的理論基礎就是通過對專業審判機構的組織重構來實現當前國家一系列的「公共政策」的實施。也就是說:一方面,客觀上金融案件數量上的遞增及其愈加複雜化、多樣化的特徵助推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創設;另一方面,上海金融法院的創設本質上是在迎合當前我國金融市場法制環境改善的需要以及服務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公共政策落實需求,其具有鮮明的時代特性和地域特徵。
2.基於金融法院創設的公共政策理論——打造上海市國際金融中心
20世紀二三十年代,上海市憑藉自身優越的地理條件和對外開放的市場政策,成為國內最大的金融中心,同時也是遠東國際金融中心之一。新中國成立以後,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上海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再。然自改革開放以後,上海金融業運用信貸、結算、利率等手段,在支持國內外貿易、工業化建設、促進實體產業振興中發揮了巨大作用。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首次提出建設上海市國際金融中心的戰略方針,明確提出要把上海市儘快建成國際經濟、金融和貿易中心之一的目標。經過近年的努力,上海已然成為我國金融對外開放的最前沿。根據2010年首次發布的新華—道瓊國際金融中心發展指數(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s Development,IFCD),上海市已從2010年的第8位上升至2017年的第5位,在「成長發展」這一指標上連續多年蟬聯第一。
當前上海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法制環境尚不完善(李偉等,2016)。倫敦、紐約等金融中心能夠保持持續的競爭力,主要因素之一就在於其不斷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僅從金融司法出發,目前我國司法機構能動性不足,法院在應對新型金融案件時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由此出現了不少同案不同審的現象。創設金融行業專門審判機構對於金融案件專門化審理、債務糾紛等執行力的加強具有絕對優勢。一方面,司法機制的完善對於金融糾紛裁判、金融市場穩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具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司法機制的健全有助於提高我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治理水平,提升我國金融司法的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為2020年上海市國際金融中心建成的目標提供司法保障。
(二)現實需求:從上海金融法院創設路徑探析
在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金融立法和金融執法已各司其職。在金融立法方面,截至目前,我國除了《中國人民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正規金融法律以外,還有近千條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近期《九民紀要》的出臺也有利於補足金融實務中的制度盲點。在金融執法方面,我國自2017年成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穩委),2018年合併成立銀保監會,金融監管體系日趨完善。陳波、李昊匡(2018)由此認為這是我國監管機構改革漸趨「雙峰」模式的體現,實質是我國在立足本國國情並參考國際經驗基礎上確立的統籌監管模式,即金穩委在混業經營狀態下發揮多部門執法的協調作用,其在創新行政監管上發揮了一定作用。然而,金融創新的大眾化對金融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立法論和執法論已「與時俱進」,關注金融司法在維護市場穩定方面的作用便尤為重要。金融司法的變革能夠為金融創新主體提供糾紛解決渠道,從而維護其交易安全,以此通過發揮專業性的裁判、指引功能,在「嚴監管」和「保障創新」之間尋求金融市場良性發展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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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視角下的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案件審判機制
目前,全球大部分國家的金融案件依然由普通法院審理,僅少數國家和地區設有專門的金融法院,例如英國、美國、杜拜、卡達、阿拉木圖等。本部分試圖以上海金融法院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對標,考察域外視角下各國際金融中心的金融案件審判機制,為上海金融中心法治環境的建設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英國
早在2000年英國頒布了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FSMA)》,2010年基於此項法案英國成立了專門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庭」(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Tribunal,FSMT),主要審理被監管機構與金融服務局(FSA)之間的法律爭議。
該法庭可以審查的案件具體包括:(1)授權進行受管制活動的授予、變更和撤銷,或授予此類授權的要求;(2)對市場濫用的處罰,包括對內幕交易的民事處罰;(3)對未遵守監管要求的授權人員採取的紀律措施;(4)FSA作為有關認可交易所股票上市的主管當局的決定;(5)代表授權人員履行某些職能的僱員和人員的批准和紀律,包括可能禁止某些人(包括專業人員)執行特定職能。該法院共有8名具有法律資格的主席(包括StephenOliverQC)和19名具有金融部門特殊經驗的業主,均由大法官任命。根據法律上的判決,對英格蘭和威爾斯的上訴法院以及蘇格蘭的法院提出上訴。
然而自2010年4月該法庭被廢除,職能移交給上級法院,且由於2008年金融危機銀行監管的失敗,2012年英國從單一監管組織模式開始走向「雙峰監管」模式的探索,作為準司法機構的英國金融服務局(FSA)被分為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和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同時,針對金融市場糾紛案件,英國通過金融監察專員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來解決消費者和金融企業之間的糾紛,提供法庭以外的非正式途徑。它也是一個公正的機構,為無法解決與金融企業糾紛的消費者提供免費服務。特別是在保險行業,解決消費者糾紛的主要不是法院而是金融監察專員服務。事實證明,其對保險事務的處理方式(比如虛假陳述和不披露等)具有重要影響力(Caroline,2011)。金融監察專員服務(FOS)與監管機構及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在保護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權益和建立消費者信心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其在實質上擁有部分司法審判的職能。自此,英國專業金融審判機構維護市場的職權重新交回普通法院。
(二)美國
1972年美國證監會(SEC)根據《聯邦行政程序法》建立了執法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該部門合併了以前由委員會華盛頓總部的各個運營部門處理的執法活動。委員會的執法人員對可能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在聯邦法院和行政程序中對委員會的民事執法程序進行訴訟。除此以外,委員會也可以提起各種行政程序,對任何違反聯邦證券法的人執行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違法人員支付民事罰款或上交違法所得等。執法部還開展了專門的執法合作計劃,包括旨在通過獎勵的方式來鼓勵個人和企業在SEC調查和執法行動中加強合作的各種措施。而這一計劃在涉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金融欺詐等一些執法活動中也被證明具有寶貴的價值。目前執法部已經籤署了許多合作協議,包括涉及中國公司的反向合併計劃、保險公司股份的內幕交易、信貸危機期間的次級債券定價方案等。
同年,SEC設立了行政法官辦公室(The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OALJ),它是由首席行政法官和一定數量的、獨立的行政法官組成。其職責主要是對委員會發起的行政程序舉行聽證並對發現的事實與結論作出初步裁決或者建議性裁定。從司法獨立角度來說,行政法官根據《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享有法定權力,SEC不得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擅自剝奪行政法官的權力。但SEC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製定細則來規定上述權力行使的方式。與此同時,秉承制衡、救濟的憲政司法基本原則,美國又從人事任免、職權範圍、程序安排、司法審查等方面對行政法官予以規範約束,確保其獨立性和公正性,發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司法制度(郭靂,2008)。
除了既有的國家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和司法系統,美國也擁有專門處理金融個體消費者之間糾紛的ADR系統。在美國,金融消費者與經紀自營商或其代理商之間的大多數糾紛都是通過FINRA(Financial Services ADR)爭端解決機構(FINRA的子公司)仲裁解決的,仲裁裁決可作為法院的判決,其效率較高,成本低廉,管轄範圍廣,當事人因此受益,以此有效降低了訴訟案件過多的壓力。除了仲裁裁決,FINRA還具有監管職能,儘管SEC有權監管經紀自營商,但FINRA作為自我監管組織(SROs)卻監管著證券業很大一部分,其通過SEC審查和批准的規則、程序來實現對金融服務業非政府組織的監管(Byron,2013)。
(三)卡爾塔和杜拜
相較於上述兩個地區的金融審判機制,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卡爾塔和杜拜都已建立了以英格蘭和威爾斯普通法管轄權為基礎的金融中心,這一制度的建立為其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增添益處。卡爾塔金融中心(QFC)和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都基於英國普通法原則設有專門法庭,以解決金融民商事糾紛。這些法院都不屬於其國內法院的管轄範圍。
從法律體系上來追本溯源,QFC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QFC的民商事法院,即卡爾塔國際法院和爭端解決中心(QICDRC)。QICDRC是一個最先進的、獨立的民事和商業法庭,致力於解決卡爾塔機構與其他實體之間的以及卡爾塔境外國際實體之間的爭端。國際法院法官的工作程序與普通法制度相似,他們來自世界各地,以獨立、公正和專業知識著稱,對解決複雜的國際爭端有深刻的理解(Zainetal,2016)。DIFC設立的目的之一是提供現代商業和商法的法律基礎環境。該中心的設立目的是成為公認的機構融資中心以及資本與投資的區域性快速通道。2004年DIFC法院分為初審法院(the Court of FirstInstance)和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2007年DIFC法院還設置了專門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特別法庭(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丁冬,2019)。2004年仲裁委員會成立,有自己的法律法規和仲裁設施,它獨立於阿聯的民商法。這些法律以世界主要金融管轄區的最佳實踐為基礎,以金融法律原則奠基並融合國際金融和商法的精華,以此制定出規章和細則等次級立法。
(四)域外經驗對上海金融法院的啟示
毫無疑問,擁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和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建立國際金融中心的必備要件。從以上幾大國際金融中心對金融糾紛的審理機制來看,其主要共同點是都遵循普通法法律體系,加強金融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且重視非訴渠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
上海金融法院創設的目的之一是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換言之,上海金融法院創設的目的就決定了其未來的定位必然要從區域性法院向世界性法院轉變。而成為世界性法院的重要評判標準是其糾紛解決機制能否公正合理地保護到各方涉案當事人的權益,以此吸引國外投資者與企業將爭端交予處理,以及法院的司法判決和裁定能否被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接受和執行。就此而言,現在公認的事實是,就商業事項而言,最能被理解與接受的管轄權是普通法管轄權,而上海金融法院以大陸法係為標準,其重在追求實體公正的傳統與普通法系重在強調程序正義的主張之間的差異,註定使得普通法管轄權下的判決更易在世界範圍內被接受。同時,普通法系下的金融中心創新能力較強,中小投資者較為活躍,而以我國為例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於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力度不足,金融市場上的重要參與者是組織和金融機構,導致其創新能力欠缺。因此,上海想要建立國際承認和參與的金融中心,首先在司法制度上需要吸收借鑑普通法系的優點。儘管我們相信上海金融法院想要效仿杜拜創建獨立的司法體系難度較大,但通過區域性變通的規章制度設立透明可預期的法制條件,積極協同監管部門措施以及重點發布具有前瞻性的指導判例,有望為上海金融法院的世界化轉型注入新鮮血液。
其次,在完善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上,上海金融法院相較於其他幾大國際金融中心法院依然任重道遠。面對金融案件數量上激增的客觀事實,筆者以為可考量在以上海市金融法院為主導的審判機制下,鼓勵金融法院積極聯合各部門開拓糾紛協商、仲裁、調解機制,比擬英美等國將個體消費者之間以及消費者與金融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優先採用ADR程序解決,以此減輕金融法院壓力。
再次,激活金融市場中小投資者的活力和創新力,需要司法機構效仿普通法系國家著力維護中小型消費者的權益。儘管上海金融法院目前主要負責金融案件的審理,但國家對其所賦予的時代使命需要其不斷革故鼎新,為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貢獻新力量。筆者認為上海金融法院可以此為目標創設消費者保護項目,一方面增加罰款數額提高違法成本,另一方面將虛假陳述等重大糾紛案件的行政罰款設立專門基金,來補償金融市場上因欺騙遭受損失的個體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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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與應對:司法改革背景下上海金融法院變革的困境與出路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上海金融法院面臨的挑戰
1.去「行政化」道路艱難
法院「去行政化」的探索是我國目前第三輪司法改革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上海金融法院是上海市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作為專門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按照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組建,因此延續了我國法院固有的行政化特色。這種行政化的審判體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按照行政區劃設置法院。通常涉經濟類案件往往牽連較多,重大案件審理結果對當地經濟、政府稅收等方面可能造成一些影響。因此難以避免受當地政府部門影響。
(2)法院科層制的組織體系使得法院審判工作難以不受行政管理制度影響。目前上海金融法院也一樣延續科層制的組織建構,儘管這有利於減少組織管理者因法官個性化而付出額外的管理成本,從而達到高效的目的,但其弊端是違背了法官職業要求或司法運作規律,科層制組織的權力會轉化為對司法審判的強制力。法院的活力或者目標的實現與法官的個性化存在著一致性。法院院長一般兼法院最高行政管理人員,法官考核機制也經行政審批,即組織管理呈現典型的行政官僚模式。行政工作和司法審判工作的密切相關對於法官獨立專注審判工作有一定影響。
總而言之,儘管上海金融法院的創設被認為是上海市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但其目前的內部體系和構建在真正實現我國司法審判「去行政化」的道路上依然任重道遠。
2.擴張管轄範圍的必要性與艱巨性並存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上海市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範圍,採取屬地管轄原則,主要包括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基層法院做出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此可知,目前上海金融法院的功能定位依然是區域性專門法院。
然上海市意圖建設國際承認的金融中心,必不可少的條件是擁有國際承認的良好的法治環境。2019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設立中國法院金融審判國際交流(上海)基地。此舉對於發揮上海法院加強金融司法國際交流合作,提升我國金融司法公信力和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而這也更需要上海金融法院充分發揮專門法院的功能,逐漸從區域性法院向世界性法院轉變,為上海市設立國際金融中心提供司法保障。
其亟須轉變的功能定位也表明了目前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還遠遠不夠,對於跨區域、跨國等重大金融案件尚未納入其管轄範圍,故未來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範圍的擴張是其發展的必然趨勢。而對於管轄範圍擴張的具體限度是多少,如何衡量金融法院現階段管轄範圍的適度性,如何在管轄範圍內發揮金融法院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的司法保障作用,如何緩解法官員額制改革和受案範圍增大加劇案多人少的現狀之間的矛盾,都是金融法院在進一步發揮職能路上面臨的艱巨挑戰。
3.「取證難」和「執行難」問題猶存
金融違法違規行為具有固有的隱蔽性和複雜性。儘管目前我國金融市場有較為完善的外審和企業信息披露等制度,但金融民商事案件的涉案證據依然存在取證難的問題,這給法院實現公正司法帶來了阻礙。同時,在我國民商事案件執行難也已成為普遍現象。對於金融法院來說,其審判通常涉及大量經濟賠償,其中不乏涉外財產,這也為法院執行增加了難度。
「取證難」與「執行難」的現實問題切實影響到金融法院實現司法審判目的,這既是司法改革亟須解決的問題,也是上海金融法院面對的現實挑戰。
4.當前的金融環境對金融司法提出了新需求
當前,國內金融科技和賦能金融的新態勢以及金融創新的大眾化趨勢都亟須金融司法予以回應,金融監管在抑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鼓勵金融創新、避免金融壓抑之間陷入兩難境地。上海金融法院站在我國金融司法變革的時代風口,面臨著國內外雙重金融壓力,理應承擔起金融司法維護國家金融戰略的重任。而當前上海金融法院在審判水平、受案範圍、司法公信力以及判例指導等方面都與國際金融中心和國家金融戰略所需的司法環境存在較大差距,其未來發展面臨的挑戰不容小覷。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應對上海金融法院困境的現實策略
1.通過「去行政化」完善司法獨立
橫琴法院作為司法改革「去行政化」試點,首先,以整合行政部門、創設法官會議的方式來實現法官自我管理;其次,橫琴法院通過把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和法警四類以及推行員額制來實現人員科學化管理;再次,規定立案登記制、取消案件審批制來保障訴權和法官獨立性。通過實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和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來加強對法官的監督,實現審判質量的提升(郝偉彤,2015)。
上海金融法院作為探索我國金融司法改革的創新點,其基本目的在於保持法院獨立性和專業性以處理金融市場新型糾紛案件,因此在探索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上有理由借鑑先進經驗,對橫琴法院改革成果可擇優適用。筆者將科層制與歐美協作製法院組織模式對比,以為兩者各有優劣,目前我國在法院組織模式改革上應逐漸淡化科層制特點。
首先,在上海金融法院內部組織管理上,採取行政組織管理與法官的雙向約束機制,打破以往單向約束對法官獨立性的幹預,即審判法官對於院長或其他行政管理人員幹預司法具有拒斥權。譬如在德國,無論法官認為法院院長等行政領導直接幹預了其裁判案件的獨立性,還是法官認為法院院長等行政領導以職務鑑定書的方式幹預裁判案件的獨立性,都可以向紀律法院起訴,從而為保證法官獨立裁判在其與法院管理層之間建立起一道隔音裝置(宋冰,1998)。
其次,順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思路,力圖實現審判委員會「去行政化」,已實現「司法化」的回歸,從「組織形式司法化」「工作程序訴訟化」和「裁判公開化」等角度對審判委員會進行改革(黎軍,2006)。
再次,確定合議庭規範運作的相應原則,實現合議庭集體責任制度。當前我國合議庭很大程度上存在「合而不議」的特點,其成員權利配置失衡現象突出,除承辦法官外其他合議庭成員常常只是應付法律的裝置(宋遠升,2016)。
因此,首先可在金融法院確定試點,實現合議庭集體責任制度,激活合議庭其他成員的權利,既有利於發揮合議庭運作的動力機制,也有助於實現金融法院審理疑難案件時集思廣益,達到高效公正審理的目的。
其次,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建立法官錯案終身追究制來強化對法官的監督,以此來保證審判質量。
再次,目前我國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突出,員額制的推行勢必將該問題進一步放大,我們應在科學管理和科技高度應用後大大提升了法院工作效率後再推行法官員額制,以此有利於保障當前的審判質量,實現審判公平。
2.逐步擴張管轄範圍,實現金融法院過渡轉型
筆者以為,在管轄範圍的擴張上,上海金融法院可比擬杜拜國際金融法院的變革之路。未來金融法院管轄權擴張可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實現跨地區管轄和申請管轄相結合,即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金融民商事及行政案件或者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審核認為可由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的案件。
第二,實現行政、民商和刑事案件合併管轄。目前上海金融法院並不受理刑事案件,這無疑增加了一些涉刑事的金融案件的審判成本,不利於司法資源的充分利用。
第三,對於跨境案件採取屬人原則實現管轄,對涉金融跨境交易,影響我國公民和企業利益的案件進行專業化審理。這既需要釐清上海金融法院的世界性定位,也需要在精研外國金融法規與我國差異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踐做出公正判決,避免走入同案不同判的誤區。
上海金融法院在大陸法系下想要尋求國際認可的金融司法公信力,必須汲取普通法系下金融審判的優勢。為提升我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公信力,亟須吸收普通法系下程序公正的優先原則,在維護國家、企業利益的同時秉持程序公正原則。
3.應加強與監管部門的合作,實現金融司法監管職能
經營管理行為和金融監管機關金融監管行為所實施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課題組,2005)。司法機構對於金融市場的監管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對金融刑事案件的裁判、對金融民商糾紛的解決,以及涉金融行政訴訟的受理。上海市在金融服務業上的定位是打造國際金融中心,因此要求有序推進上海市與全國乃至世界各大城市的金融市場互通互聯,完善上海市金融監管協調溝通機制,在合作中將金融風險扼殺在萌芽中。同時需要加強跨境金融合作和資金流通中的風險防控能力,需要監管部門同多組織機構協調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系統安全。既有研究認為,在證券市場股票發行制度領域,監管者的實質性審查權力與現代金融市場的法治化要求這兩者之間存在著無法避免的緊張和矛盾,這也就制約了我國司法部門在對於金融市場的法治化程度的提升方面發揮積極性的作用。但在有些問題上,司法部門與行政性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存在著關於公共政策的共識,即在各個公權力部門所認同的應然層面上,司法政策與金融政策具有一致性(黃韜,2011)。比如投資者保護,金融市場司法需求,金融風險防範等。故司法部門與監管部門在參與金融監管、維護市場穩定的問題上具有一致性的目標。而專門審判機構由於在人員配置、組織構建上相比傳統審判組織都有了質的飛躍,故上海金融法院作為金融司法機構,在維護金融安全上加強與監管部門的合作主要可發揮三大功能。
(1)金融法院通過專業化審判來創新金融規則,具有示範性的金融規則對於監管部門制定金融監管條例、實現改革發展以及完善金融執法工作具有實踐參考價值。
(2)在加大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上,凡經過監管部門予以懲戒的,金融法院通過集中審理金融案件做出有效判決,能夠更好地化解糾紛,為監管執法提供專門化司法保障。
(3)金融法院可通過座談會、交流會等形式加強與監管部門合作,在金融司法和監管執法上加強溝通,共同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4.完善金融舉報和律師取證制度,以減小司法實施難度
2014年我國證監會頒布《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以此確立了我國的金融舉報及其獎勵制度,但是由於範圍受限、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不足等原因,導致該機制收效甚微(馬一,2017)。
金融市場亂象叢生,有研究表明「舉報是檢測證券欺詐最有效的方法」。美國註冊舞弊核查師協會(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的統計發現,在美國被發現的上市公司欺詐案件中40%是由於舉報者提供了線索(Geoffrey,2012)。這也表明完善金融舉報制度能夠幫助執法部門較早發現金融糾紛真相,也有利於司法機構收集金融案件證據,緩解金融司法審判壓力。對此,上海金融法院可聯合金融執法機構共同構建完善的金融舉報體系,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將舉報人在執法部門提供的舉報線索作為案件證據來源之一,同時要及時公開處罰的進程和結果,對案件審理有重大影響的舉報信息予以獎勵。
另外,上海金融法院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進一步探索完善律師取證制度。面對複雜隱蔽的金融糾紛,通過金融法院院長的批准可向律師發布取證令,允許律師向有關企業和機關自行取證,對於沒有正當理由不配合律師取證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可實施適當的司法處罰,以此緩解「取證難」「辦案難」的問題。在緩解「執行難」的問題上,上海金融法院可探索依據生效的裁判文書對不履行經濟賠償的當事人限制其進行高消費活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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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上海金融法院未來展望
法院不僅有助於解決糾紛、明晰權責,威廉∙戈茲曼(2017)還認為法院對知識的傳播和對人們認知能力的形成有著重要影響。我們應以發展的眼光洞悉,在肯定金融法院的「卓越功績」和高瞻遠矚的同時,更應該探究其還有哪些可以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以此為推進我國自「金融法制」向「金融法治」的轉變路程增添一些新思路。
(一)金融法院亟須全國性推廣
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一方面激起國內金融創新潮,另一方面其亂象叢生也使得各地區金融糾紛案件顯著增長。類比上海的金融地位,汪其昌(2019)認為,我國北京、深圳等地基於其自身的經濟實力及對周邊城市的金融輻射能力,也同樣具有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北京市為例,設立金融法院不僅能構建金融專業審判體系,亦可與金融安全產業園形成合力,共推金融風險防控。自2013年至今,北京市金融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幅攀升。從案件類型上看,北京法院的金融商事案件從以簡單的銀行卡糾紛為主轉變為以內含複雜交易結構的金融借款合同、涉網際網路金融為主。僅2018年前三季度,北京法院受理的涉網際網路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就已逾萬件。而北京金融機構和金融企業眾多,金融審金融司法監管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指責的過程中,對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金融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金融機構判受國內外關注度極高的特點,也客觀上體現出北京法院金融審判專業化、統一化的必要性。
目前,北京法院已在金融商事案件集中的西城、朝陽、海澱、房山四個基層法院設立了專門的金融審判庭。在金融行政審判方面,在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的西城法院、一中院組建成立「金融行政審判團隊」。但其與設立專門金融法院依然存在很大區別。國內有學者也早已提出要在北京、深圳等地設立金融法院。如邢會強(2016)提出在北京市設立「全國特別金融法院」,級別為高級法院,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其可以受理全國各地甚至國外金融案件,但其受理的案件,無論涉訴金額大小,涉嫌罪責輕重,一律定位於一審。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或抗訴。
(二)上海金融法院有待進一步向智慧化轉型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重視現代科技對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引領作用是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利用現代科技完善智慧法院的建設對於促進司法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法院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審理效率,其智慧化程度已經走在世界前列。
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在建設智慧法院方面已經做出以下幾點嘗試。
首先是2018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開通兩微(微信、微博),為網絡普法、自助立案提供了平臺。其次,上海金融法院已實現網絡化立案,法院現場也有訴訟文書的智能輔助書寫系統,從案件類型、選擇案由到自助列印,幫助你按照格式填寫訴訟文件,列印提交。庭審現場運用語音自動識別做記錄,大大提高庭審效率,有力促進了庭審公開。此外,上海金融法院正著力建設集數據收集、提煉、分析、預測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大數據「智源」平臺,集服務金融審判執行、服務當事人訴訟功能於一體的金融案件「智審」平臺,集幹部業績考核、警務保障、後勤管理於一體的「智管」平臺和集智能合議、雲端服務於一體的「智慧法庭」。
在此基礎上,我們對標目前國內智慧法院的集大成者——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其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有以下幾個突出創新點。
第一,異步審理模式。即將涉網案件各審判環節分布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網的訴訟平臺上,法院與原告、被告等訴訟參與人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各自選擇的時間登錄平臺,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訴訟審理模式。這種模式對比傳統訴訟審理模式來說更加節約時間和經濟成本,使得司法更為便捷化、信息化,是「司法為民」的有力踐行。針對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部分學者認為其應實現跨省審理,甚至對於全國重大金融案件均由其審理,因此,引入「異步審理模式」對於金融法院節約成本、提高司法審判效率意義重大。
第二,司法區塊鏈。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8年9月引入司法區塊鏈,其主要由三層結構組成:一是區塊鏈程序,用戶可以直接通過程序將操作行為全流程地記錄於區塊鏈,如在線提交電子合同、維權過程、服務流程明細等電子證據;二是區塊鏈的全鏈路能力層,主要是提供了實名認證、電子籤名、時間戳、數據存證及區塊鏈全流程的可信服務;三是司法聯盟層,即使用區塊鏈技術將公證處、CA/RA機構、司法鑑定中心以及法院連接在一起的聯盟鏈,每個單位成為鏈上的節點。司法區塊鏈可以通過時間、地點、人物、事前、事中、事後等六個維度解決數據「生成」的認證問題,真正實現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播和使用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29]。
第三,大數據深度運用電子送達平臺。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8年4月宣布電子送達平臺正式上線,探索破解民事審判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並同時發布《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司法文書電子送達規程(試行)》。該平臺根據立案時當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等信息,利用大數據自動檢索當事人名下的所有手機號碼、綁定的寬帶地址、電商平臺帳號、電子郵箱等常用電子地址,再將搜集到的信息與立案時的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比對,倘若一致則默認為送達地址,如果不一致,則自動對當事人名下的手機號碼、寬帶地址、電商收貨地址等信息進行深度挖掘。此種方式從技術上提高了審判效率。除此以外,網際網路法院還將在線審理、人工智慧等技術應用在司法審判中,其對於上海金融法院的智慧化轉型具有很大的借鑑作用。
建議上海金融法院能夠充分利用我國現今網際網路行業先進技術,利用我國金融科技(Fintech)和監管科技(RegTech)的彎道超車引進更多網際網路法院甚至之外的高新技術,形成司法裁判的一些新規則,提升上海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治環境競爭力。
(三)上海金融法院可著力打造金融法學研究平臺和人才培養機制
一方面,目前我國金融發展日益跨境化與創新化,在制度盲點區新型金融案件無法可依、無例可循,比如銀行的跨境業務法律問題以及科創板註冊制的法律實施問題等,這些新型金融法問題需要專業的金融法學專家進行系統科學的研究。另一方面,對於金融法學研究所以及一些高校研究人才來說,其缺少對實務經驗作為研究問題的現實支撐點。因此,上海金融法院作為涉金融案件專門審判平臺,可利用其充分的案例資源和審判經驗,為金融法學研究貢獻力量,其對於我國金融司法的發展與金融審判的科學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與此同時,創設金融法院需要秉持人才強國戰略。國外許多發達國家設立專門金融審判機構的一個重要目的就包括希望培養一批專門型金融審判人才。目前上海市金融法院將具有豐富金融類糾紛審判經驗的法官集中到一起受理大量金融案件,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沈偉,2018)。我國創設上海金融法院也應重視專業金融審判人才隊伍的建設,對金融審判人員我們應要求其具備較高的法律知識、金融常識以及較為豐富的金融審判實踐,必要時也可以考慮藉助專業金融類人才的力量,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機制。
因此,上海金融法院可實施研究與實踐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即成立自己的金融法學智庫平臺,其主要工作可圍繞以下幾點。
第一,對金融司法領域的前沿問題開展研究,在為自身審判工作提供意見的同時,也為相關法律和政策制定提供決策建議。
第二,搭建前沿學術研討和國際交流平臺,為國際金融法學研究和金融市場的有效治理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通過與高校共搭實習基地,在高校開辦金融司法系列講座等活動,與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深度合作機制,為培養後續儲備型專業人才提供支持。第四,通過組織編譯國外研究著作、定期發布研究報告等方式達成與人才中心、金融機構的合作機制。
(四)上海金融法院有望成為金融指導性案例發布平臺
根據2007年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包括「解釋」「規定」「批覆」和「決定」四種。近三十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法律的不完備學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解釋創製新法的過程實際上是對於剩餘立法權的應用。儘管司法審判是針對個案問題,但通過個案以及其引起司法解釋的頒布可以起到詮釋法律制度與精神,維護法律權威和穩定的作用。
上海金融法院力圖在立審執過程中投入力量發現、培育、審理、推廣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以期樹立中國標準、上海規則,其典型案例的指導性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現今法院對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均需要經過兩個階段,即事實審和法律審。在網際網路和司法公開的背景下,國家正在積極推行裁判書網上公開制度,比如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會公布法院的判決書,內容包括向公眾解釋具體判案流程、判案依據等。因此對於地方法院來說,上海金融法院的判決書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適用等運用對其自身審理本地方金融糾紛案件具有重要參考意義。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這是全國首個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具體規定。其對於加大判例機制的作用意義重大。筆者以為金融法院應充分發揮創製指導性案例的作用,經過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可發布指導性案例,以指導各地金融法庭的審判工作。
其次,除了法院之外,金融法院的判決書對於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投資者來說也具有一些參考價值。比如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投資者能夠從這些公開的信息中得知國家法律對金融行為的底線等,對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教育意義在於使其了解今後在參與金融市場行為時如何避免類似糾紛,提高自身的風險識別與防範能力,並以此發揮金融法院自身的普法價值。對於金融市場來說,公開的判決也同樣能起到警示與示範作用,以此防範金融風險的擴大與頻發。
來源:中國金融服務法治微網、《金融理論與實踐》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