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正式邁入民法典時代。這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新要求,注入了新動力。
有限政府建設
有限政府是指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等方面都受到法律明確規定和社會有效制約的政府。「權自法出、職權法定,法不授權不可為」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有限政府的核心要義。
民法典通過確認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確定公民私人自治的領域,劃定政府行為的禁區,為政府設定不作為義務。這既約束了政府創製規則的活動,也約束了政府具體的執法行為。一是政府在創製規則時,要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位原則,不能與民法典的規定相衝突,不得隨意創設限制或剝奪公民權利與自由或者為公民設定某種義務的規範,否則無效。
二是政府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要嚴格遵循「法不授權即禁止」的原則,遵守民法典的規定,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諸多情況下只要政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就有保障、就能夠實現。如政府不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公民的財產權就有保障;政府不違法實施拘留和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就有保障。政府權力介入或幹涉公民權利的行使,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政府便不得為之。
以行政審批為例,實踐中,行政權力膨脹擴張的突出體現就是行政審批過多,不斷擠壓、吞噬私權利行使的空間。為了治理審批亂象,我國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並強化法治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同時,提出了「放管服」改革思路,取得了積極進展。
民法典的出臺將有助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政府「放管服」改革,民法典確立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遵循自願原則,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幹涉。這表明,對民事主體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在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領域,政府應保持謙抑性,不得擅自為之。
有為政府建設
如果說有限政府解決的是政府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的問題,那麼,有為政府所關注的就是政府如何做好什麼的問題。可以說,「法不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就是對有限有為政府涵義的高度概括。
政府不僅不能越權和濫用權力來侵害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且還要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以保護公民權利和增進公民的利益,不得失職、瀆職。具體要求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政府要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規制度建設,並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對相關的行政立法予以修改完善,以實現行政法規、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
第二,政府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要全面履職,積極保護公民權益。一是政府要堅持行政為民,大力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全面清理煩擾企業和公民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等各類證明。二是政府應積極履行保護和給付的義務,確認和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如政府應依法進行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權屬登記等等。三是政府對基於特殊原因或處於特定條件下的個人或組織有提供救助的義務。如政府有關部門在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時,應當及時施救。四是政府應對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依法進行裁決,如對權屬糾紛的裁決、對侵權糾紛的裁決和對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等。五是政府應對具備條件的個人與組織依法予以許可。如經營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許可等。六是政府應對侵害公民人身權或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七是政府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維護公民權益或公共利益。
守法政府建設
民法典在確認和保護民事權利的同時,也具有促進政府權力依法行使的作用。即民法典不僅具有保障私權的作用,也具有規範公權的作用。要破除那種認為「民法典屬於私法,不能約束政府行使公權力行為」的錯誤認識。
政府率先守法、公正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公民權益,是實施好民法典的客觀必然要求。政府要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完善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基準,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嚴格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及執法公示制度,嚴禁違背法律法規隨意做出減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發揮行政執法在保護公民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積極作用,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與徵用、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裁決等行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在執法過程中切實維護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使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誠信政府建設
民法典是私法領域的基本法,行政法屬於「公法」,公私法的相互融合是現代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方向。民法典的很多精神和原則,如契約精神和平等、公平、誠信原則等均被行政法吸收,兩大部門法越來越呈現出融合發展的趨向。「誠信政府」的提倡和確立,正是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向行政法領域擴展延伸的結果。加強誠信政府建設需要標本兼治、多措並舉、持之以恆、久久為功。重點可從以下方面著力:
一是抓好思想觀念的「總開關」,夯實誠信建設的思想基礎。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誠信觀念。二是關好制度機制的「安全閥」,扎牢誠信體制制度的籠子。要發揮制度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承諾的制度體系,形成「政府承諾+社會監督+失信問責」一體化。三是裝好誠信缺失的「警報器」,為推進誠信政府建設提供技術支持。要運用好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新興技術,建立健全預警機制,對政府的信用狀況進行監測、評價及預警,確保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全面接受社會監督;要通過大數據分析,對有失信行為的政府部門及時予以警示,督促其進行整改,以此不斷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不斷增強公民對政府的信賴。
責任政府建設
法治政府必定是責任政府。政府的權力要法定,責任也要法定,權力和責任要相統一,要將政府行使權力的活動置於責任的狀態之上,當其違法與不當行使職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時,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須追究,侵權應賠償。
民法典對違法與侵權責任做了規定,如根據民法典第120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222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259條的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等。
總之,民法典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帶「典」字的法律,標誌著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和國家法治的進一步成熟,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遵循,助推政府治理進入良法善治的軌道,是中國法治建設發展的重要裡程碑,開啟了權利保護的新時代。
(作者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作者 石佑啟
編輯 袁昕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