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拘役的犯罪人員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能否折抵刑期?
【提出問題】
刑法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那麼這一至兩天可以放在最後折抵刑期,提前釋放嗎?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2013修訂)
第五十四條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籤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
第五十六條 對於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歷程分析】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只能作為回家探親使用,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在拘役刑期折抵上,刑法有明確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拘役每月回家的一至兩天不能進行刑期折抵,只能用於回家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