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期間也能回家探親了!榮昌50餘名服刑人員獲準回家一至兩天

2021-01-10 上遊新聞

△辦理好相關手續,李強獲準回家兩天。

5月8日下午5點,在榮昌區看守所,兩名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的服刑人員辦理好相關手續,將榮昌區公安局下發的《準許拘役罪犯回家決定書》仔細疊好,小心翼翼地放進褲兜,這是他們「回家」期間的「身份證明」。

剛走出看守所大門,文鑫(化名)就看到等在門口的妻子,他快步走上前,擁著妻子的肩。據悉,2016年10月,榮昌區檢察院和榮昌區公安局率先試點,會籤《榮昌區看守所執行被判處拘役罪犯每月可以回家的實施辦法》,截至目前,已有50餘名服刑人員獲準回家一至兩天,拘役服刑人員回家比例達40%左右,且全部按時返回看守所。

「失去自由很難受」

下午2點30分,在榮昌區看守所,「依法保障·真情關懷」保障拘役服刑人員回家權活動正式開始。3名拘役罪服刑人員代表講述「回家」的感受。李強(化名)就是其中之一,他在上個月被批准回家過,原本做小龍蝦養殖生意的他收入不錯,卻抹不過兄弟情面參與盜竊入獄,導致今年的小龍蝦收入虧損近10萬元。

李強今年31歲,在老家以養殖小龍蝦為生。去年11月,他和妻子吵架,心情鬱悶。於是,他和朋友三人從老家到榮昌城區散心。當時,每人身上只有幾百元錢。其中一位朋友曾文(化名)覺得錢不夠用,提議去街上偷手機。「我本以為只是過來玩耍散心,哪知道從出發起,他就開始盤算著盜竊的事。」

在榮昌城區,曾文尋找著目標,他瞄上一位小姑娘,小姑娘的衣兜露出了手機。三人分工進行盜竊,得手後將偷到的手機進行變賣後分成,李強分得贓款258元。

去年底,得知東窗事發的李強主動來到派出所自首。法院因李強犯盜竊罪,依法判處拘役4個月,罰金1000元。

服刑期間「請假」回家

服刑期間,李強從看守所民警和駐所檢察官處得知,若表現較好,符合相關規定,「拘役罪犯每月可申請請假一至兩天」。4月27日是李強2歲小女兒的生日,他特地提前向看守所民警提出申請,隨後看守所民警將全套手續報送榮昌區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審核並籤署,送榮昌區公安局批准後,同意讓李強回家兩天,48小時。

妻子專程駕車來接李強,回家前,李強特地和妻子買了蛋糕和女兒最喜歡的玩具,想給女兒一個驚喜。「可到了家,女兒都不認識我了。」說到這,李強抹了抹眼睛,他有一雙子女,小女兒特別粘人。服刑期間不在家,妻子告訴一雙子女「爸爸出差工作了」。離家快2個月,服刑期間,李強非常思念妻子、兒女。這次剛到家,他想抱抱女兒,女兒躲開了。「心裡很難過,平時女兒跟我最親近。」李強拿出玩具逗女兒,才漸漸熟悉起來。

最讓李強覺得抱歉的是在他服刑之後,妻子除了照顧兩個小孩,還要打理家裡的小龍蝦生意。「現在正是小龍蝦產卵的季節。」給女兒慶生之後,李強趕緊來到水塘,挽起褲腳,下網子,打浮漂、青苔……50多畝的水塘,李強爭取多做一些,期待接下來的收入會好一些。儘管他忙碌不停,但彌補不了他服刑期間沒法打理的缺失。經初步預計,今年小龍蝦的收入可能會虧損近10萬元。「分了258元,虧10萬元,這代價太大了。」

妻子將他送到看守所大門,再三囑咐李強要好好表現,早日回家團聚。李強點點頭,和妻子揮手告別。李強說,以後再也不做違法的事,進來(看守所服刑)之後,才知道自由有多可貴。

拘役罪犯每月可回家一天至兩天

2016年10月,榮昌區檢察院會同榮昌區公安局率先試點,制訂了《榮昌區看守所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定拘役罪犯可以回家的條件、程序、除外情形等,從制度上保障拘役罪犯回家工作有效開展。

榮昌區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主任張長久介紹,該院還建立了拘役罪犯「回家臺帳」,駐所檢察室逐次登記拘役罪犯獲批回家天數、離所時間、回所時間,全面掌握拘役罪犯回家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榮昌區看守所也出臺相關制度,明確遵守監規、表現較好且非涉毒人員的拘役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並將具體規定張貼在各個監室內。同時,看守所對拘役罪犯回家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建立罪犯回家擔保制度。如拘役罪犯在回家期間逃跑,看守所會及時向駐所檢察室通報並按相關規定報區公安局上網追逃,以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市公安局監管總隊副總隊長張永儉表示,要把握好政策尺度,完善回家探親風險評估體系;同時,守住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底線,嚴格規範審批流程;另外,發揮每月回家探親的激勵引導作用,促進看守所平安穩定,努力實現「回家一人,帶動一群,影響一片」的效果。

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處長封兵表示,保障和落實拘役犯回家權體現了司法文明進步,有利於維護看守所監管秩序的穩定,有利於維護拘役犯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市政協委員黃勇認為,保障服刑人員「回家權」體現我國刑事司法政策寬嚴相濟,法律除了嚴厲,也充滿人性關懷。這樣的活動值得進一步試點推廣。

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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