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拘役者的「回家權」不應是新聞

2021-01-10 紅網

昨日下午5點,在重慶市榮昌區看守所,兩名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的服刑人員辦理好相關手續,將榮昌區公安局下發的《準許拘役罪犯回家決定書》仔細疊好,小心翼翼地放進褲兜——這是他們「回家」期間的「身份證明」。(5月9日《重慶晨報》)

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然而,因為審批麻煩,擔心拘役犯不能按時回來,各地監獄管理部門對「回家權」態度曖昧,拘役人員的「回家權」被大打折,扣拘役罪犯「回家探望」在很多地方難以實現。

或許有人擔心,看守所放拘役人員出獄出家,是否會如同烈馬脫韁,放虎歸山?其實,我們大可不必擔憂。要知道,能享受「回家權」的拘役犯,必定是不是那些惡貫滿盈、具有暴力傾向的罪犯,也不會是吸毒人員。再者,要想享受「回家權」,不是簡單地申請,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獲得「回家探望權」的人員,肯定是改造表現好的服刑人員。因此,我們不必過於擔心看守所放虎歸山。

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探望權,積極意義重大。首先,法律給予了刑拘人員可以回家探望的權利,如果我們不想方設法地促進、落實,那善政豈不成了紙上福利?豈不是成了有其名而無其實的空頭支票?其次,滿足了拘役罪犯的「回家權」,可以讓他們在短暫的溫馨的家庭氛圍中感受到自由的珍貴,更加努力接受改造。最後,拘役人員享受「回家權」,也可以促進其他服刑人員,能起到正面激勵效應。

刑拘人員也有為子女辦理入學、探望生病父母、春節團圓、參加親人婚禮等多種精神需求,這些是人之常情。很顯然,讓符合條件的刑拘人員「回家」,對於穩定在押人員的思想情緒,促進其遵守監規、監紀、認罪伏法,維護監管場所的安全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最重要的是,保障和落實拘役犯回家權體現了司法文明進步,有利於維護看守所監管秩序的穩定,有利於維護拘役犯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保障被拘役者「回家權」,這個真好!重慶市榮昌區檢察院會同榮昌區公安局率先試點,制訂了《榮昌區看守所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實施辦法》,值得肯定。在筆者看來,如果試點成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之後,其他地方也可以借鑑,總之,我們希望允許拘役罪犯「回家」,以後不再是新聞。

文/ 黃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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