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太后悔了,喝酒還開什麼車呢?現在工地上的項目正在收尾階段,我現在突然進了看守所,工地上的事情也沒有進行交接,家裡肯定是亂套了……」現在正在看守所服刑的張某心急如焚,並且向看守所的民警們提出了需要「回家一天」的申請。
今年53歲的張某承包了溧陽一個安置小區的瓦片工程,這個工程現在臨近收尾。但是今年4月28日,張某卻因為醉駕被抓獲,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事發後,他就一直沒能回去安排工作,90多名工人的工資發放得不順暢,工人們情緒不穩。
《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每一個月可以回家一到兩天。可是今年4月,溧陽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對拘役罪犯的「回家權」進行調研時發現,考慮到各種風險因素,在現實中,各地的看守所很少有批准此類申請的。
為確保法律全面正確實施,強化人權保障理念,該院與公安機關協商,於今年6月聯合出臺了全省首個關於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權」的規範性文件——《關於拘役罪犯服刑期間回家的實施辦法(試行)》。張某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符合回家條件,在駐所檢察室同步監督下,經公安機關審批,看守所接受了張某的「回家」申請。
對照《辦法》具體要求,該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黃駿帶領幹警們進行了實地考察,對張某所說的工人情況及工程進展進行核實。8月18日,該院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代表、張某同事以及該案承辦民警、承辦檢察官、承辦法官、看守所負責人參與,對張某拘役期間享受「回家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了探討,並核實了相關證據材料,最終與會代表對通過申請都表示了支持。
張某獲準回家的那天,他第一時間趕赴工地,安排90多名工人工資的發放,穩定了工人的不安情緒,施工項目得以繼續進行。
在張某回家期間,檢察幹警通過視頻、電話等方式進行線上監督。第二天,保證人陪同張某準時歸來。在看守所門口,他對檢察官和看守所民警說:「工程可以推進了,我心裡的石頭也落了地,謝謝你們!」
「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權』,是溧陽市人民檢察院激活『沉睡』中的法律條款系列活動的第一步。與此同時,還會繼續推進落實罰金刑減免、免刑後非刑罰措施、剝奪政治權利人員管理等相關的司法實踐。力爭將「紙上的法律」成為實踐中的「踐行準則」,彰顯出文明法治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