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認為一旦犯罪被判刑拘役以後,每天在監獄裡的生活就是什麼也不做。其實,有些地區的監獄中也有規定,會給參加勞動的拘役犯人發給一定的報酬。一方面可以使其身體得到相應鍛鍊,另一方面勞動也能幫助其塑造品性。但是,一般監獄是怎麼規定報酬的呢?法律有具體規定嗎?
一、拘役參加勞動發給多少報酬?
法律沒有統一規定對拘役罪犯的報酬標準,《刑法》具體規定: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的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三、家屬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是也有一些監獄對於探監時間規定較為廣泛。
在服刑期間,被拘役的犯人參加勞動能夠掙到的所謂工資,肯定與社會正常工作的待遇標準是大不一樣的。除此之外,被判處拘役的這些罪犯,其實每個月還是可以回家1~2天左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