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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所謂通知參加,是指法院依職權主動發出通知,要求案外人參加訴訟。因此,司法實踐中有些原告或被告申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甚至有些原告直接在起訴狀中列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都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這與《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相比,是對法院通知參加的進一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受訴法院在審理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中,沿貨款走向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錯誤的。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對法院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出一系列限制,但仍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亂列第三人的現象。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就是取消法院依職權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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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退出訴訟的探討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訴方式,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自己申請參加或者由法院追加兩種方式,其中法院追加包括由當事人申請法院追加和法院主動追加兩方面。案例1中肖某作為訴訟第三人是依被告的申請由法院追加的;案例2當中汽車經銷商、生產商作為訴訟第三人參訴是依原告訴狀列明的第三人參與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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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因為一切民事主體的訴權平等,也不應當存在獨立請求權或不獨立請求權之別,所以實體法上請求權的實現,應通過訴訟法賦予請求權人相應的訴權來保障。只要案外的第三人與本訴訟的訴訟標的有關聯,決定該第三人訴訟法律地位的,立法應賦予其獨立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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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訴訟第三人
在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相當於「原告」,即以本訴原告和被告作為「被告」而提起訴訟,有獨立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獨立地參加庭審、舉證質證、開展法庭辯論,有權提起管轄異議、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並對訴訟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沒有提出獨立的主張,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也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通常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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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認定
此觀點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在同一訴訟程序內提起訴訟,由此除原來的本訴外又產生了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原告,以本訴的原、被告為共同被告的新訴訟關係。(3)三面訴訟說。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兩造對立當事人主義的例外,其在參加訴訟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與參加前的原告及被告共同形成三方當事人的三面訴訟關係。( 4 )三個訴訟合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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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系列十七」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區別?
一、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區別二、需要注意的幾個要點:一、理解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1.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處於與參加之訴的原告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若本訴的原告申請撤訴,且法院準許其撤訴,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的原告,而本訴的原告和被告作為另案的被告,訴訟繼續進行。2.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實際上形成了兩個獨立之訴:其中一個是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本訴。其二,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的參加之訴。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處於參加之訴原告的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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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法院是否可以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實務界,一直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該規定由兩句話組成,第一句是對無獨立請求第三人的定義,即什麼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第二句是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即在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下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定義中有四個概念,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請求權和利害關係人。為了準確把握第三人的定義,有必要先介紹一下這四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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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一、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認定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認定: (一)對案件的訴訟標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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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札記:不應該將「證人」當成「第三人」追加到訴訟中。
但協議內容很清楚:原告介紹被告就某業主招標的項目提供服務,中標就應該支付中標金額的2%。但被告的確沒有與《協議書》中的業主籤定過任何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為此,原告當庭要求追加某業主為本案第三人,法庭要求其7日內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請書》。那麼,法律上關於案件第三人有什麼規定,追加第三人法院是否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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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法律制度
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概念對本訴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參加訴訟的人。根據其概念我們可以知道,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理由為本訴的原告與被告的權利主張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將原告與被告一併作為被告而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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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實際承租人請求法院確認其為承租人時被告的確定
後因乙公司將分公司的負責人由周某變更為唐某,再加上乙公司商標侵權等原因,周某認為其加盟目的無法實現,遂將商場所有乙公司的相關標牌撤下,換上其他標牌。周某和分公司產生爭議,周某以分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周某系租賃標的唯一實際承租人。法院以租賃合同糾紛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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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探析
如果本人(被害人)死亡,管理人(第三人)得向其繼承人主張權利。同時也應肯定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害人一旦受傷害,即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事後第三人為其支付醫藥費而喪失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至於第三人可否直接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我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加害人對這部分的賠償義務,在以後的立法當中應當直接規定第三人這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護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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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法院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典型案例
第三,如商貿公司所言誤轉事實成立,該筆款項對姜某某構成不當得利,則商貿公司也僅能向第三人姜某某主張不當得利之債,而不得主張返還原物等物上請求權。因不當得利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法律屬性,所以商貿公司不能基於不當得利之債對抗被告申請執行。總之,商貿公司對轉入涉案帳戶內的110242元不享有所有權等實體權利,其主張對涉案帳戶內的存款終止執行、解除凍結措施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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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獨三」和「無獨三」的區別
所謂有獨立請求權,是指該第三人主張的請求權既不同於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同於本訴被告對原告提起的反訴請求或者答辯意見。那麼在本案中,王五對於張三、李四,所爭議的標的物提出獨立的請求權,屬於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張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王五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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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執行第三人的確認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 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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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請求權競合情況下當事人選定後能否變更訴訟方式
法院經審理後,遂判決被告宋某賠償原告田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種費用計116000餘元。被告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以事實不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這時原告向法院申請由無過錯責任規則原則的訴訟方式,變更為按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訴訟方式,同時要求追加房主、吊機機主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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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應當追加被告,但是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會怎麼做?
小呂遂向法院起訴某縣級政府,要求確認強拆違法。在審理過程中,某縣級政府稱,因為某鎮政府認定小呂家是違建,要進行拆除,故其和某鎮政府一起實施了強拆。法院認為,某縣級政府和某鎮政府屬於該案件的共同行為人,且不存在委託關係,因此應當是共同被告。遂詢問小呂是否同意將某鎮政府追加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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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應不予受理
【案例】原告趙某起訴被告錢某、李某,稱李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房屋賣給錢某,該房屋已經交付;李某對該房屋不具有處分權,原告也拒絕追認,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兩被告之間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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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訴裁定應通知被告和第三人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往往只把撤訴裁定通知原告一方,特別是口頭裁定,很少向被告和第三人宣告,並認為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單方面的行為,對被告人和第三人不產生實體上的訴訟權利,撤訴裁定沒有必要通知被告人和第三人,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法院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被告和第三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也是與憲法和民事訴訟法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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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範某與第三人施某能否成為共同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但本案僱主承擔責任的基礎為僱傭關係,而非對原告有侵害行為,故不可能因與第三人構成共同侵權而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種觀點的錯誤正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