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撤訴裁定應通知被告和第三人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03-12-04 16:51:22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韓華 旺興 桂輝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撤訴有兩種情況:(1)原告起訴後,法庭宣判前自動申請撤訴;(2)原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當事人自願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作出裁定,裁定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是口頭的。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撤訴裁定,人民法院均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往往只把撤訴裁定通知原告一方,特別是口頭裁定,很少向被告和第三人宣告,並認為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單方面的行為,對被告人和第三人不產生實體上的訴訟權利,撤訴裁定沒有必要通知被告人和第三人,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法院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被告和第三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也是與憲法和民事訴訟法背道而馳的。

  首先,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的司法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平等地承擔訴訟義務。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均享有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即原告有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起訴),被告及第三人有答辯和參與訴訟的權利(應訴)。答辯和參與訴訟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提出答辯狀也可以不提供答辯狀,都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但是人民法院必須按法律規定的起訴、立案期限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和第三人。被告的答辯和第三人參與訴訟,不僅是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也有利於人民法院進一步對案情的了解,掌握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便於人民法院調查和收集證據。因此法院在通知被告及第三人應訴後,被告及第三人即開始為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維護自己合法的民事權益而準備材料和收集證據。在一些民事訴訟中,有的被告還會提起反訴,第三人以原告和被告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把撤訴的裁定(尤其是口頭裁定)只通知原告一方的做法,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容易使當事人雙方及第三人產生誤解和不理解,激化矛盾,不利於社會穩定。

  其次,法院的這種做法,還加重了被告和第三人的訴訟負擔,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威。當人民法院把撤訴的裁定通知原告而不通知被告和第三人時,被告和第三人會繼續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甚至通過尋找法律援助的合法途徑(如聘請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等)去準備和收集對自己有利的材料和證據,繼續為日後的庭審活動作最充分的準備,這無疑加重了被告和第三人的訴訟負擔,使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產生動搖。

  為此,筆者建議以後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應增加這樣的一種硬性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案件中,按法律規定作出的撤訴裁定,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宣告或送達,這樣可以體現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真正平等,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

相關焦點

  • 淺議我國民事訴訟撤訴制度的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可以看出,我國的撤訴規定在立法上所體現出來的是法院的職權主義,這和現代民法領域的當事人主義是完全相違背的。
  • 民事案件中被告能否申請追加被告
    第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權起訴被告、申請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請追加被告的情況下,被告無權申請追加被告;至於在原、被告均未申請追加被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必須追加的被告,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通知其參加訴訟。所以,對被告提出的該項申請,合議庭可當庭予以駁回。
  •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法律制度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這時第三人就是稱之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 今天說說說勝訴方的撤訴問題
    ,其操作程序一般是,第三人接到過橋業務,告知原告,借款人打借條給原告,第三人通過微信把借條發給原告,原告將款項打給借款人,過橋成功後,新貸款下來,由借款人將借款還給第三人,第三人和原告結算,幾方債務了結。
  • 原告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的理解與適用
    筆者擬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談點粗淺認識,以期對司法實踐中適用這一法條有所幫助。  一、按撤訴處理裁定適用的主體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的主體是原告,這裡的原告還應包括以下幾類訴訟主體: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 關於民事訴訟撤訴制度的思考
    一,民事訴訟撤訴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民事審判活動中,撤訴主要有兩種情形,其一是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即原告申請撤訴。其二是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即按撤訴處理。
  • 原告撤訴,被告支付的鑑定費由誰承擔?
    原告王某依據借條起訴被告南京某公司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被告在訴訟中對借條上的公章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該章系偽造,故要求對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鑑定,鑑定意見顯示該公章系偽造,此後,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對於原告撤訴後,被告支付的鑑定費由誰負擔,存在不同意見。意見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被告承擔。
  • 最高院:庭審查明被告明確但不適格,應判決駁回而非裁定駁回!
    吃瓜群眾給出了不同建議,建議一:騰訊撤訴,訴訟費減半收取;建議二:和解結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建議三:騰訊堅持繼續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應屬於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裁定駁回,訴訟費全額退回。筆者認為建議三種分析難以成立,現結合最高院的權威判例對「被告不明確」和「被告不適格」進行區分,供大家參考。
  • 什麼是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獨三」和「無獨三」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三)。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即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三)。
  • 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以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為標準,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確定,司法實踐中,操作規範不一,第三人的確定是一個難點,往往因把握不準第三人確立的標準或因地方保護主義作怪 ,實踐中經常存在錯列、漏列或亂列第三人的現象,由此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 民事訴訟法解釋152-283條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
    導語:每天花五分鐘熟知裁判規則,和優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維高度。本期與您分享執行複議案例。我們已推出多篇執行案例,輔助執行實務操作。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第三人提出異議,如何處置。裁判要旨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停止對第三人執行,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代位訴訟。
  • 民事訴訟常見問題與解答(1)
    撤訴裁定何時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  6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 淺談如何正確確定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他們的主要不同在於:原告主動提起訴訟,或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後追加為共同原告,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撤訴或變更之訴或提出賠償、補償的訴訟請求。而第三人則未提起訴訟,而是申請人民法院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或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後,實施相應的訴訟行為。原告和第三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態度相反性是區別原告和第三人主要所有。
  • 訴訟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可否強制執行
    法院根據程世武的申請,依法作出裁定:「第三人李勇停止向陳春支付借款4.2萬元」,並按規定向李勇送達了該民事裁定書。因系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作出的訴訟保全裁定,不是實際的到期債務清償決定,相關法律沒有規定保全第三人到期債權異議告知程序和當事人的申辯途徑,李勇收到裁定後沒有申請複議,也沒有認可對陳春負有到期債務,其後,對陳春也沒有履行支付義務。
  • 法院不應主動追加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被告
    對於此事實,在本案訴訟程序上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追加持有該涉案山場林權證的劉家組村民為第三人,理由為無論判決兩個承包合同有效與否,都與林權證持有人劉家組村民有利害關係。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追加持有該涉案山場林權證的劉家組村民為第三人,理由為林權證持有人劉家組村民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動追加其為第三人。
  • 如何追加訴訟第三人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在訴訟中,訴訟第三人的地位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所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在訴訟中提出了獨立的主張,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提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請求。
  • 民事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追加被告的的情形
    轉自煙語法明 追加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必須進行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 被告主體不適格時應裁定駁回起訴,非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程序嚴重違法,應發回重審。1.一審審理程序違法。2017年11月6日,一審承辦法官組織當事人對證據質證後,未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即作出一審判決,剝奪了當事人的舉證權、質證權、當庭辯論權和最終陳述的權利。2.一審法院裁定準許仁博景隆公司撤回對濱州民生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商貿公司)的起訴違法。一審法院未公開開庭對撤訴申請進行調查,未徵求被告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