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該高院印發關於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實施意見(全文)

2020-09-03 天津二中院

來源: 法眼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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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布


8月20日,湖南高院以線上形式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湖南高院近日制定出臺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實施意見(試行)》(下稱《實施意見》)有關情況。《實施意見》旨在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結合湖南實際,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實現個案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樹立司法權威。


《實施意見》共二十二條,主要涉及八個方面。內容主要包括對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原則性規定,審理個案時發現裁判尺度不統一的途徑,統一待決案件與關聯案件裁判尺度、個案進行類案檢索、運用類案檢索結果統一個案裁判尺度的相關規定,以及院庭長對裁判尺度統一問題發現、實施途徑的規定和因裁判尺度不統一造成嚴重後果責任追究等相關規定。


線上發布會現場


全文如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 保障裁判尺度統一

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應當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保障法律適用、裁判標準尺度統一,實現個案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樹立司法權威。

第二條 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應當確保規範法官權力行使、實現審級監督與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相統一,確保案件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確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三條 承辦法官、合議庭應注重通過下列途徑發現待決案件是否存在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提出;

(二)檢察機關提出;

(三)通過強化庭前會議、開庭審理、詢問等功能,整理案件爭議焦點、聽取訴辯雙方意見發現;

(四)關聯案件查詢、類案檢索發現;

(五)對案件負有審判監督職責的院、庭長提出;

(六)其他途徑。

院、庭長應當通過參加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處理各類信訪投訴等方式,及時發現並處理裁判尺度不統一的問題。

第四條 關聯案件是指待決案件與本院的其他案件、其他法院的案件在當事人、案件事實等關鍵要素方面存在關聯關係的案件。關聯案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其他案件當事人與待決案件所涉事實或所涉法律關係有密切聯繫的案件;

(二)待決案件處理結果對其他案件當事人的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案件;

(三)本案必須以其他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案件;

(四)其他存在關聯關係,需要統一裁判尺度的案件。

第五條 承辦法官審理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數字法院應用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平臺,以當事人、案由等為要素對關聯案件進行查詢:

(一)刑事案件中,本案證人與另案被告人相同,指控罪名相同或者存在關聯關係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中,本案一方當事人與另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相同,案由相同或者存在關聯關係的;

(三)案件性質不同但所涉基本事實相同的。

第六條 發現關聯案件後,審理待決案件承辦法官應及時與審理關聯案件的承辦法官進行協調。待決案件承辦法官與關聯案件承辦法官協調存在困難的,待決案件承辦法官應報告院、庭長,由院、庭長依職權協調。待決案件與關聯案件分屬於沒有上下級關係法院審理的,待決案件法院應報告與關聯案件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由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確保關聯案件裁判尺度統一。

第七條 待決案件的關聯案件已審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檢察機關對待決案件裁判尺度提出異議的,應當對待決案件依法審理,對確有錯誤的關聯案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八條 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生效的案件。

第九條 承辦法官審理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類案進行檢索: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檢察機關對裁判尺度提出異議,且已提交相關案例作為訴辯理由的;

(二)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

(三)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

(四)院長、庭長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

(五)承辦法官、合議庭認為有必要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

第十條 檢索類案時,可以依託中國裁判文書網、法信等平臺,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裁判文書;

(三)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庭公開發布的案例、裁判文書;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參考案例;

(五)本院和上級法院生效裁判;

(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七)其他案例。

已經檢索到指導性案例的,可以不再進行後續順位的檢索。

第十一條 檢索到類案的,承辦法官、合議庭應當將待決案件與檢索結果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的相似性進行識別和比對,並對類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經檢索類案,對待決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檢索到的類案裁判尺度一致,且案件不屬於監督案件的,承辦法官、合議庭作出說明後即可按規定製作、籤署裁判文書,承辦法官、合議庭也可以對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提請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

(二)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檢索到的類案裁判尺度一致,但案件屬於監督案件的,承辦法官、合議庭作出說明後按規定將案件報請院、庭長監督

(三)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檢索到的類案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將案件報請院、庭長監督,由院、庭長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

(四)在審理新類型案件中,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應當將案件報請院、庭長監督,由院、庭長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案件經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後,承辦法官、合議庭獨立決定是否採納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並對案件最終處理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案件經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後,院、庭長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承辦法官、合議庭根據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的意見對案件進行複議。經複議未採納專業(主審)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意見的,院、庭長應當按照規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待決案件所涉裁判尺度統一疑難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可以按相關規定向上級法院逐級報送個案法律適用請示。

第十六條 關聯案件查詢、類案檢索情況,承辦法官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主審)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或審理報告中予以說明,並隨案歸檔備查。

第十七條 院、庭長應當通過查看案件評查結果、分析改判發回案件、聽取轄區法院意見、處理各類信訪投訴等方式,及時發現並處理裁判尺度統一問題。

第十八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各審判庭設業務指導團隊,負責全省法院相關審判業務條線裁判尺度統一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監督指導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統一工作;

(二)收集、匯總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統一的重大問題;

(三)就某個或某類問題制定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統一的具體標準;

(四)組織全省法院相關條線裁判尺度統一的交流溝通;

(五)裁判尺度統一問題的其他工作。

全省各中基層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團隊或專門人員,負責轄區內裁判尺度統一工作。

第十九條 各法院業務部門之間、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應建立信息溝通與業務協調機制,及時發現、共同研究案件審理中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下級法院對於發現的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經研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相關規定逐級報送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按相關規定對裁判尺度統一問題進行指導。

裁判尺度統一問題所形成的意見,應經所在法院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研究。

第二十條 下級法院專業(主審)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裁判尺度統一問題形成傾向性意見,擬在轄區內發布的,應在發布前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備案審查,省高級人民法院應在15日內備案審查完畢。對擬發布的裁判尺度統一問題,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轉發全省其他法院供學習交流。

第二十一條 承辦法官、合議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發現個案裁判尺度不統一的問題,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審判責任。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發現個案裁判尺度不統一的問題,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實施意見與法律、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為準。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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