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行為屬於刑事犯罪,受害者應該及時選擇報警。據最新消息顯示,近日就發生了一起老婆被公職人員當面猥褻,丈夫揍人被拘10日賠償20萬的消息引起了網友們的關注,具體是什麼情況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8月26日,山東濱州大四女生小鄭看到永州猥褻事件最新進展後,想起了發生在自己父母身上的相似案件。去年5月,她母親被男子邵某當著父親面猥褻,父親隨即打了邵某兩巴掌,踹了邵某一腳。這之後,事情的發展讓小鄭始料未及,有苦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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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的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褻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聚眾或者在公眾場合猥褻他人的。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他人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他人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他人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他人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他人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他人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他人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最後,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褻罪與侮辱罪
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人為對象;而侮辱罪中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非直接身體接觸與猥褻罪
非直接身體接觸猥褻行為也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駱某猥褻兒童案,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以及於某虐待案。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