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盡職調查操作指引(三)

2020-09-15 立正說法


第十節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第71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合法有效,不存在權屬糾紛,並應參照本指引第24條要求的查驗事項,對發行人取得土地、房地產產權證書的過程,權屬證書原件,資產權屬性質,是否存在權利限制及糾紛等情況進行盡職查驗。

就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應同時核查發行人在取得及使用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到行政處罰;如以自建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應核查《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房產證》等相關文件,核查建設過程中涉及的規劃、施工、竣工等相關手續是否完備有效;以受讓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應核查轉讓協議、價款支付憑證、房產證等相關文件。

第72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商標的取得符合法律規定,且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不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法律糾紛;發行人申請的商標已獲有效受理。

律師除應對本指引第24條要求的查驗事項盡職查驗外,還應盡職查驗以下內容和事項:

(1)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與商標委託代理機構籤署的委託申請協議;

(2)申請商標主體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商標註冊申請書;

(4)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通知書(如有)、商標審查意見書(如有);

(5)商標公告相關文件,商標覆核、覆審申請書(如有);

(6)商標登記費及年費繳納憑證;

(7)商標局官方網站檢索註冊商標情況,並製作檢索證據;

(8)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通過受讓取得商標權的轉讓協議、變更申請文件及協議實際履行情況的書面說明;

(9)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取得的商標權屬證書原件;

(10)發行人對所擁有的商標權屬是否存在權利限制、權屬糾紛等情況進行的書面說明。

第73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專利權的取得符合法律規定,且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不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法律糾紛;發行人正在申請的專利已獲受理。

律師除應對本指引第24條要求的查驗事項盡職查驗外,還應盡職查驗以下內容和事項:

(1)發行人與專利委託代理機構籤署的委託申請協議;

(2)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與專利委託代理機構籤署的委託申請協議;

(3)申請專利主體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4)專利註冊申請書、提交的專利申請說明文件;

(5)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6)專利公告相關文件,覆核、覆審申請書(如有);

(7)專利登記費及年費繳納憑證;

(8)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檢索註冊專利狀態等情況,並製作檢索證據;

(9)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通過受讓取得專利權(含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協議、變更申請文件及協議實際履行情況的書面說明;

(10)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取得的專利權屬證書原件;

(11)發行人對擁有的專利權屬是否存在權利限制、權屬糾紛、是否屬於職務發明等情況進行的書面說明。

第74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的主要生產經營設備、大宗產品和重要原料的取得符合法律規定,且擁有完備的權利,不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的法律糾紛。

律師應參照本指引第24條的要求對發行人擁有的主要生產經營設備、大宗產品和重要原材料情況進行盡職查驗,必要時實地查驗及走訪發行人相關負責人員,並製作現場查驗記錄及訪談筆錄。

第75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對其銀行存款擁有完備的權利,不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的法律糾紛,並應按要求對發行人的存款證明文件的原件進行盡職查驗。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的銀行開戶證明、銀行貸款卡、銀行資信證明文件;

(2)發行人法定申報期間的審計報告;

(3)發行人對其銀行存款擁有完備的權利,不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的法律糾紛的書面說明;

(4)律師應前往銀行列印發行人存款情況流水單,並由銀行加蓋公章;

(5)走訪銀行相關負責人員,製作訪談筆錄或查驗記錄。

第76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對主要財產的權利負擔系其生產經營的正常所需,對其發行上市不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並應按要求對發行人的權利負擔清單進行盡職查驗。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涉及對發行人的主要財產權利設立權利負擔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設立抵押、質押的協議及主協議,設定抵押財產的清單、權利限制類型、權利限制期限、權利限制的登記或備案情況說明,抵押資產取得的他項權利證書、登記備案文件、其他權利人對相關抵押資產權利限制的知曉情況等);

(2)發行人對主要資產設立權利負擔所進行的內部決策及授權委託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議文件,授權委託相關人員辦理籤署權利設定負擔協議文件及辦理有關登記備案手續的授權委託書原件等);

(3)發行人法定申報期間的審計報告;

(4)發行人對設定財產抵押的原因、發行人解除主要財產權利負擔的能力及相關事項的實際履行情況,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可能造成何種影響的書面說明;

(5)發行人基於所處行業特點設定上述財產權利負擔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意見等資料;

(6)必要時走訪發行人審計機構、本次發行承銷商、行業諮詢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7)必要時走訪發行人及發行人財產設定權利負擔的權利人及其相關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十一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第77條律師須披露發行人(包括發行人主體以及發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潛在風險;若存在潛在風險,是否對發行人生產經營以及本次發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響;合同主體是否變更為發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未來可能對發行人產生重要影響包括存在風險與糾紛的重大業務合同:

①與發行人的業務、資產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發行人及發行人的子公司籤署且正在履行的主要合同,包括但不限於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資產(股權)買賣、轉讓合同、資產租賃合同、人財物保險合同、業務技術合作(開發)協議、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職務發明及專利歸屬、使用協議等文件原件;

②與發行人參與經營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涉及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資、聯營、掛靠、合夥、投資及參與利潤共享等協議原件;

③發行人避免同業競爭、減少規範關聯交易的有關協議原件(如有);

④發行人建設施工類合同原件;

⑤發行人與本次發行承銷商的承銷、保薦合同原件。

(2)發行人及發行人子公司與合同管理有關的各項制度(如有)。

(3)發行人內部對重大合同籤署審批流程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籤署事項說明單、發行人內部各部門的審批及意見單、發行人涉及協議籤署的內部各類決議及批示文件等。

(4)發行人政府主管部門對發行人籤署相關合同前後需出具的登記、備案等文件原件(如需)。

(5)如發行人以上簽署的合同發生合同主要條款變更、履行主體變更或名稱變更的,發行人向以上協議相對方或利益相關方發出變更履行的書面通知書(含送達方式、送達單據、對方籤收單)及對方是否同意合同內容變更,是否繼續履行原合同,履行是否存在糾紛、訴訟的書面確認文件原件(適用於以資產新設成立股份公司,業務整合、剝離,業務模式調整等情況下發行人履行內容、履約主體發生變更等情形)。

(6)發行人對以上合同真實性、履行情況及是否存在糾紛、訴訟情況的書面說明或承諾。

(7)律師應對以上合同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實際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協議的籤訂、履行存在異常的,應走訪合同相對方並製作訪談筆錄,或向合同相對方發出函證並取得其回執;對於以郵件形式發送的合同,律師可查驗相關郵件發送記錄,並製作查驗記錄。

(8)律師在核查過程中如對發行人與境外機構籤署的重大合同的真實性及有效性產生疑問的,可要求發行人聘請境外當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第78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有無因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如有相關的侵權之債,是否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是否存在嚴重損害社會投資者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及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發行人法定申報期間是否存在因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的說明;如存在,應提供情況說明、訴訟仲裁文件、判決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詳細資料;

(2)走訪發行人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3)通過包括但不限於網站在內的公開信息查詢發行人是否存在相關侵權之債;

(4)必要時應實地走訪發行人所在地環境保護局、知識產權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消費者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法院、仲裁委等相關部門,並製作訪談筆錄或查驗記錄;

(5)關於環境保護,可實地查驗發行人的環保設備、設施,並走訪周邊可能受到影響的居民,並製作查驗記錄及訪談筆錄;

(6)關於勞動安全,可實地查驗發行人員工的工作環境、工作條件,並走訪發行人的員工,並製作查驗記錄及訪談筆錄。

第79條律師需論證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不存在其他重大債權債務關係及相互提供擔保的情況。特殊情況下,發行人應就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債權債務關係及提供擔保情況出具書面說明,無需另行核查其他文件。

第80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目前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系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合法有效。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法定申報期間的審計報告原件;

(2)發行人截至申報基準日的其他應收、應付款明細清單;律師應對清單中的款項進行核查(如數量過多,可實行抽查),包括對方當事人、合同籤訂、履行情況等,如發現異常,應走訪發行人的財務主管人員、對方當事人,並製作訪談筆錄,或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函證並取得其回執。

第十二節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併

第81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設立至今發生的合併、分立、增資擴股、減少註冊資本、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並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及交易對方關於重大資產收購、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作出的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總經理辦公室會議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請示及批覆文件(涉及國有、集體資產的)原件;

(2)發行人的重大資產收購、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協議;

(3)發行人的重大資產收購、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的政府批准的原件(如需);

(4)發行人的重大資產收購、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評估報告原件;

(5)發行人的重大資產收購、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債權人同意的原件(如需要);

(6)發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內收購兼併其他企業資產(或股權),且被收購企業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淨利潤超過收購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含)的,查驗被收購企業收購前一年的利潤表;

(7)發行人重大資產收購、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協議實施履行的證明文件原件、資產轉讓對價實際支付憑證,若取得資產需要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查驗取得登記機關製作的財產權利證書原件。

第82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擬進行的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並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對發行人發行上市條件不產生實質性影響。

律師在按照本指引第81條所列相關內容進行查驗的基礎上,取得發行人關於擬進行的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作出的說明,並要求發行人提供相關文件。

第十三節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第83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含發行人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期間)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發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章程草案將於發行人本次發行及上市完成後生效,並取代發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同時取得工商登記備案的文本,並關注股東籤署情況:

(1)發行人設立之日起各階段制定的章程及此後歷次修改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發行人設立之日起各階段制定的章程及此後歷次修改章程,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的批覆文件等;

(3)發行人設立股份公司時(包含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及此後歷次修改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及股東會決議文件;

(4)發行人歷次章程的制定、變更等情況,必要時走訪相關政府備案登記部門或發行人相關負責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十四節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範運作

第84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了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各部門,發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組織結構。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提供的組織機構圖;

(2)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會議文件資料;

(3)發行人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發行人設置相關部門的決議文件、會議召開通知、會議參加人員籤名的現場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執行情況的說明(如有);

(5)發行人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等會議決議,通過設立發行人各部門、制定的議事規則、內部制度,發行人相關部門有關人員的任命決議文件原件;

(6)必要時,走訪相關部門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85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具有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議事規則,發行人上述議事規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並由公司加蓋印章。

第86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內容及籤署合法、合規、真實、有效,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授權或重大決策等行為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發行人最近法定申報期間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文件,包括書面會議通知、籤到名冊、會議記錄、投票表決事項、監票事項、會議決議、執行情況記錄等,應關注以下內容:

(1)是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提前通知並按通知內容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通知文件應包含會議通知的時間、地點、會議議題及議案、通知回執等;

(2)會議記錄是否完整,會議記錄中時間、地點、出席人數等要件是否齊備,會議文件是否歸檔保存;

(3)會議記錄是否由出席股東、董事、監事及其他列席人員籤署;

(4)委派代表的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事項,包含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對重大投資、融資、經營決策、對外擔保、關聯交易等事項的決策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關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

(6)涉及關聯董事、關聯股東或其他利益相關者應當迴避的,該等人員是否迴避;

(7)監事會及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是否正常發揮作用,是否具備切實的監督手段,必要時檢查相關會議文件記錄;

(8)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集的過程及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決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9)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的實際執行情況,執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決議的內容;

(10)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如未能執行的,相關執行者是否向決議機構匯報並說明原因;

(11)對於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在召集、召開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的,應核查該等瑕疵產生的背景和原因、所採取的補救措施,是否影響決議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糾紛。

第十五節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第87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任職文件;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要求由本人籤字確認,並加蓋公司公章,結合相關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文件確定提供文件及書面說明的真實性;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說明文件,應說明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任職條件,說明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說明本人是否有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是否有佔用公司款項的情形,是否有其他控股或參股公司(與公司存在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的需重點說明,並提供該公司的相關資料);

(4)獨立董事身份證明、任職資格證書,會計師至少佔有1/3,其他獨立董事作為各行業、各專業領域人士所需的工作履歷、資格證書、學歷證書等;

(5)工商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關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料,要求向工商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調取並加蓋印章,必要時走訪相關部門的相關人員,製作訪談筆錄;

(6)當地證監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要求參閱並核對原件;

(7)核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盡到了勤勉義務,核查參加公司各項會議的參會情況、會議記錄等。

第88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報告期內歷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化均履行了相應的程序,該等變化不屬於重大變化,不會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實質障礙。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報告期內涉及發行人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全部會議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會議通知、會議議案、會議決議、會議記錄、籤到表、選票等),要求查驗原件且屆次連貫,確保沒有遺漏;

(2)工商管理部門關於歷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備案文件,要求向工商管理部門調取,加蓋工商管理部門印章,並應與相應的變更會議文件相對應,必要時走訪相關部門及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3)歷次工商變更對應修改公司章程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職能等條款的,要求查驗原件且應與工商備案的章程相對應;

(4)其他可以證明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化不屬於重大變化,不會對本次上市構成實質障礙的書面資料,必要時走訪相關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89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已設立了獨立董事制度,且該制度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合法有效。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關於審議通過獨立董事制度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原件;

(2)發行人關於選舉產生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文件的原件,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議案、決議、會議記錄、籤到表、選票等,並與工商備案文件相對應;

(3)發行人關於設立獨立董事的章程或修正案原件,審議通過以上章程或修正案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文件,並與工商備案資料相對應;

(4)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證書、簡歷、目前在其他企業或機構任職情況的說明及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5)歷次變更獨立董事時相應工商備案登記資料原件;

(6)獨立董事關於具備任職資格的承諾;

(7)獨立董事的述職報告、需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出席歷次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及籤到證明;

(8)獨立董事津貼制定及通過的相關決議、獨立董事津貼發放實際執行情況的憑證(如有)。

第十六節發行人的稅務

第90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已在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辦理國稅和地稅登記,並應當盡職查驗發行人的稅務登記證原件。

第91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目前執行的稅種、稅率真實且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法定申報期間的審計報告原件;

(2)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書面說明及納稅申報表原件。

第92條律師須披露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稅收優惠情況。

律師應盡職查驗以下文件及事項:

(1)與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筆錄;

(2)發行人對稅收優惠情況出具的書面說明文件原件;

(3)稅務部門依法出具的《減免稅通知書》或其他確認該項稅收優惠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原件,必要時向相關稅務部門發出函證或走訪相關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93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在法定申報期間不存在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有關稅務部門處罰的情況。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非企業法人)出具的書面說明文件或承諾函原件;

(2)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發行人法定申報期間依法納稅,未發現因違反稅務法律、法規被有關稅務部門處罰的證明文件原件,必要時向有關稅務部門進行函證或走訪相關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94條律師須披露發行人法定申報期間是否存在政府補貼及補貼數額情況。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出具的關於收到政府補貼的時間、名稱、數額及依據的說明文件原件;

(2)發行人提供的政府補貼入帳的憑證;

(3)相關政府補貼批准文件或依據原件,必要時向有關政府部門進行函證或走訪,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十七節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第95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法定申報期間是否因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而被處罰。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日常經營所需的防止環境汙染許可證、保障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許可證等,包括但不限於排汙許可證,危險廢物收集、儲存、處置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水資源開採許可證等證書原件;

(2)發行人就改善環境、減少排汙等的資金設備投入的支出憑證;

(3)發行人制定的環境保護相關制度、人員及支出憑證;

(4)發行人與外包排汙部門籤署的書面委託協議原件,相關協議執行情況的書面說明;

(5)發行人所屬當地政府或環保部門公開或第三方評估的環境信息;

(6)發行人根據相關規定被環保部門要求整改的,所履行整改事項完成實施情況的書面說明,必要時走訪各相關部門及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96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法定申報期間是否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發行人法定申報期間生產的各種產品符合國家及行業的相關產品質量標準和技術監督標準,法定申報期間沒有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證明原件。該證明由主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如遇特殊行業,如食品、養殖、危險品等特種行業應由相應主管部門出具,必要時走訪相關部門及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十八節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第97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向的具體情況及是否已經發行人所屬有權管理機構批准。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募集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以確認項目的可行性及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2)發行人募集資金項目批准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會議記錄原件。

第98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已經按照有關投資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了相應的行政許可或備案手續。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有權管理機構對項目的行政審批、許可及備案文件原件,以確認項目是否按照項目投資程序辦理相應的投資監管程序。

第99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募投項目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保「三同時」批准文件原件,並在必要時向有關環保部門進行函證或取得其書面確認;

(2)必要時向有關環保部門進行函證或走訪相關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100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與他人合作。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關於募投項目是否與他人合作的書面說明;

(2)就擬投資主體及項目作出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文件;

(3)項目擬投資主體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資料、批准證書及相應的許可文件,如項目擬用於向其他企業投資,對上述被投資主體、所從事業務及投資風險情況予以查驗,必要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及相關被投資主體進行函證或走訪相關部門,並製作訪談筆錄;

(4)必要時實地查驗擬投資主體,並製作查驗記錄;

(5)有權部門對擬投資主體就公司經營合規性所出具的函證、書面確認書或向有關部門查詢相關資料的書面記錄;

(6)若前述投資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需查驗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有關國有資產轉讓的評估文件、批准文件,相關產權交易登記、確認的相關原件,必要時向有關國資部門進行函證或走訪相關部門,並製作訪談筆錄;

(7)項目資金擬用於收購資產的, 項目收購資產出讓方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批准證書及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出售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購買協議、支付憑證及已取得的權屬文件原件等資料,必要時走訪相關主體或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8)擬收購資產為在建工程的,工程規劃、批准建設及施工各階段應取得的相關批准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工程款項支付憑證原件,必要時實地查驗擬收購資產,並製作現場查驗記錄;

(9)擬收購資產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如有);

(10)資產出讓方就資產出讓作出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並確認上述決議文件是否依據其內部程序合法作出;

(11)發行人籤署的投資、資產購買等項目資金使用協議、意向文件原件,對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第101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募集資金是否用於發行人主營業務。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項目是否屬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或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就項目主要投向出具的書面說明;

(2)必要時,走訪發行人董事、總經理及相關業務負責人,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102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在本指引第97條至第101條要求綜合查驗的基礎上,律師還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法定申報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及評估報告;

(2)必要時走訪發行人股東、董事、總經理及相關業務、財務負責人,並製作訪談筆錄。

(3)必要時,走訪發行人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專業人士,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103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在本指引第97條至第101條要求綜合查驗的基礎上,律師還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與募投項目有關土地使用權取得相關手續(如有)文件原件;

(2)發行人已經取得有關行業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行政許可或批准文件、證書、證明原件。

第104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董事會是否已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批准募投項目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文件原件;

(2)必要時走訪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業務、財務負責人,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105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是否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募投項目實施後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對發行人獨立性產生影響的書面說明或承諾;

(2)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行業經營許可證照等文件原件。

第106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董事會是否已經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是否將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帳戶、專款專用。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儲管理辦法、發行人就關於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的相關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文件原件;

(2)專項帳戶開戶協議與開戶證明文件原件。

第十九節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第107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是否與其主營業務一致,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在本章第八節「發行人的業務」有關事項查驗的基礎上,律師應當盡職查驗如下文件:

(1)發行人就業務發展目標與主營業務是否一致所出具的書面確認文件;

(2)發行人就業務發展目標所作的相關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文件原件;

(3)必要時,走訪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發行人相關業務負責人,就業務發展目標製作訪談筆錄。

第二十節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第108條律師須論證目前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存在的案件對本次發行及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礙。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關於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的說明;如存在,應提供全部相關文件;

(2)查詢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住所地、主要經營地、主要客戶所在地司法機關公告信息;

(3)通過包括但不限於網站在內的公開信息查詢相關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情況;

(4)就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可能涉及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辦公室主管人員、法務主管人員、郵件收發人員、常年法律顧問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筆錄,同時應查驗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用印情況,並製作查驗記錄;

(5)審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合同條款及履行情況,如發現異常,應對合同相對方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筆錄,或向合同相對方發出函證並取得其回執;

(6)核查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向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所地、主要經營地、主要客戶所在地法院、仲裁委員會、行政主管機關、消費者協會發出函證並取得其回執,或直接走訪並製作訪談筆錄或查驗記錄。

第109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發行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律師還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的書面說明;如存在,應提供全部相關文件;

(2)查詢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司法機關公告信息;

(3)通過包括但不限於網站在內的公開信息查詢相關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情況;

(4)就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可能涉及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走訪發行人辦公室的主管人員、郵件收發人員,並製作訪談筆錄;

(5)核查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可走訪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仲裁委員會、公安機關,並製作訪談筆錄或查驗記錄,或向上述機構發出函證並取得其回執。

第110條律師須論證發行人的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無重大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的書面承諾;

(2)董事長、總經理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相關公告,必要時走訪發行人相關司法主管部門,並製作訪談筆錄。

第二十一節發行人招股意向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第111條律師須論述發行人的招股意向書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律師應當盡職查驗以下文件或事項:

(1)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2)如有券商律師的,應查驗券商律師的驗證筆錄。

(本操作指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執筆人:梁立新、趙威、孫豔、劉維、倪俊驥;審稿人:呂紅兵、張宏久、朱振武、王建平、袁愛平、張詩偉、季猛、李小海)

相關焦點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盡職調查操作指引(一)
    詳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③》2015年10月出版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指導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中的盡職調查工作,規範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並完善律師執業風險防範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司法部公告〔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從事稅法服務業務操作指引(上)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詳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③》2015年10月出版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操作指引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本操作指引系2017年組織完成)目 錄第一章總則1.1 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的概念1.2 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的意義1.3 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的目的1.4 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的基本原則1.5 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的方法1.6 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的範圍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國有企業改制與公司治理業務操作指引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詳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①》2009年8月出版。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法律業務操作指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法律業務操作指引目 錄總 則第一章 案件的受理第一節 律師接待諮詢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律師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執業行為,為律師從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務提供指導意見,制定本指引。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拆遷法律業務操作指引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詳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①》2009年8月出版。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合同審查業務操作指引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詳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①》2009年8月出版。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業務操作指引
    特別說明,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業務操作指引目 錄總則第一章 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概述第一節法律依據第二節相關定義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風險投資與股權激勵業務操作指引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詳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①》2009年8月出版。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從事稅法服務業務操作指引(下)
    83.3.4 限售股轉讓個人所得稅,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83.4 營業稅方面,律師應當把握一個基本的稅收優惠規定,即對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營業稅。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商業秘密法律業務操作指引(修訂版)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詳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③》2015年10月出版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前述 第二節商業秘密 第三節商業秘密與公司秘密和國家秘密的關係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代理商標註冊申請業務操作指引(上)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詳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③》2015年10月出版
  • 律師辦理高校法律顧問業務操作指引
    一、律師辦理高校法律業務基本原則 律師事務所接受高校委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法律顧問職權。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承辦高校法律顧問業務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辦事原則。律師在辦理高校法律顧問業務過程中,應始終以依法辦事為原則,不斷推動高校依法決策水平,防範法律風險。(二)獨立性原則。
  • 全國律師協會為開發商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服務操作指引(三)
    115.1 調解人的確定115.1.1 調解人可以在省級律師協會建築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專家庫、省級或所在地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民事業務委員會或者消費者協會推薦的專家中選擇,雙方可選擇由一名調解人進行調解或者3名調解人組成調解小組進行調解。115.1.2 由1名調解人進行調解的,該調解人由雙方共同在專家庫中選擇確定。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有限責任公司收購業務操作指引
    特別說明,本書所收錄的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4.6 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內部關於收購事宜的審批程序。4.7 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收購合同交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操作指引
    特別說明,律師業務指引僅僅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提高律師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防範執業風險,充分發揮律師在企業破產案件事務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代理商標註冊申請業務操作指引(下)
    前述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主要包括以下情況:創新商品(《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未列入的);商品名稱外延過大(例如:機械;化學品;日用品等);不符合中國語言習慣的翻譯用語(例如商業與業務;專業與專用等);商品所報類別錯誤;商標圖樣不夠清晰;其他需要補正的事項。
  • 律師承辦環境行政案件業務操作指引
    1.2本指引供律師在辦理環境行政法律服務業務中參考和借鑑,並非強制性規定。第2條律師辦理環境行政法律業務的基本原則律師辦理環境行政法律業務應遵循如下原則:(1) 忠誠負責原則。律師辦理環境行政法律業務,應不受任何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依法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 資本市場法律問題盡職調查工具一覽表
    而在網際網路快速發展的今天,非訴律師通過網際網路即可準確、全面、快速地掌握上述信息,因此,網絡盡職調查成為每個項目的必經過程,也是每一個非訴律師助理、初級律師的基本功。準確、高效、詳盡的網絡盡職調查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盟)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州、盟)律師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六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向律師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  (四)參加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等;  (七)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