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法律、語言、法律人是一脈相承的融合體。法律語言既是法律人的辦案工具,更是法律人法治思維的體現。法律工作者應按照法治的邏輯駕馭法律語言。本版從今天起刊發系列稿件,著重關注法律語言研究與司法實踐的應用,敬請關注。
如何找準法律語言研究與司法實務的結合點,使法律語言的研究成果能更好地為司法實踐服務?2013年10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召開的「2013年法律語言高端論壇」為這個問題提供了富有啟發性、指引性的答案。
此次論壇由中國政法大學和北京市檢察院聯合主辦,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心、法治文化中心和法律邏輯中心聯合承辦。來自司法實務界和法學界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學者圍繞「法律·語言·法律人」主題,對公訴語言、審判語言以及法律語言理論研究這三方面展開了研討。
公訴語言研究
公訴人在履行審查起訴、支持公訴和訴訟監督等工作職責的過程中都離不開語言,語言能力(包括書面語言能力和口頭語言能力)直接關係公訴業務水平和形象。
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苗生明認為,審判活動的公開、刑事熱點案件的頻現以及庭審方式的變革都給公訴人帶來了很大壓力和挑戰,公訴人的語言運用能力尤其是法律語言運用能力亟須提高。
公訴人在詢問、訊問和交叉詢問中的語言是最引人關注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金軼從敘事角度對刑事訴訟中法律語言進行了研究,他認為,對刑事案件法庭審理中的敘事要注意應用好法律語言,刑事案件的精髓是結構化的敘事,公訴人應建立對自己有利、具有說服力的法庭敘事模式。
中國政法大學講師崔玉珍把法學的證據鏈和語言學的言語鏈結合起來,提出了「言辭證據鏈」這一概念。言辭證據鏈可以把關鍵的案件事實固定成證據,從而清楚揭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言辭證據鏈的形成直接關係到公訴人的詢問、訊問或交叉詢問的成功。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張彥從公訴人問話的開放度對訊問語言進行了詳細分析。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官趙曉敏則對公訴人的詢問進行了實證研究,通過對性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情況進行統計,發現了詢問中存在的問題,並相應設計了一套適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點、可操作性較強的詢問模式。該模式可以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有效保護,幫助他們儘早走出心理陰影。
起訴書、不起訴書、意見書等公訴文書的寫作是公訴語言研究的另一大重點。有與會代表系統分析了公訴法律文書在語言、結構、表述、句子等方面應當具有的風格,並進而提出公訴法律文書寫作應當體現檢察官的客觀義務和公訴權的基本屬性。一些參會者則分別從不同角度對起訴書、公訴詞、民事檢察不予監督法律文書等進行了細緻深入的分析。
審判語言研究
法庭審判是最重要的法律活動之一,也是法律實踐的最重要形式之一。而審判語言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在法庭之上的語言表達適當與否,對訴訟活動乃至司法公正都會產生重要影響。因此,研究法官審判語言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法庭審判語言包括法官口頭審判語言(庭審語言)和書面審判語言(裁判文書)。
針對法官庭審語言,河南省高級法院庭長張宗敏提出,法官應根據庭審活動中不同的訴訟主體、庭審場景在法律專業術語和日常通俗話語之間進行必要的切換,從而實現法官與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語言的有效溝通與交流,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暉也提出,法官的庭審語言不應光注重術語化,更應該注重其樸素化和通俗化。河南法官進修學院院長潘家玲認為,法官嫻熟運用法律語言與通俗語言有助於法官對整個庭審的控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楊鳳仙從具體的案例出發,分析法官應如何應對庭審時被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打斷的局面,以提高庭審駕馭能力。
法官書面審判語言能力主要體現於裁判文書。裁判文書是展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目前審判機關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還不夠理想,事理說不清、法理說不透、文字的邏輯關係混亂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司法現實引起很多與會者的關注和研究。針對上述現象,河南省鄭州市中級法院院長趙永純認為,裁判文書的語言需進一步探索,在製作文書時應注意對控辯意見、查明事實、證據認定、評判理由等內容進行語言構建及法律化處理,從而達到讓當事人讀得懂、看得明、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的及效果。
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原檢察長王振峰提出裁判文書應有「四理」:事理、法理、情理、哲理,這樣才能使說理達到充分的程度。
北京市高級法院的吳久宏建議,應對法官進行司法語言的系統化培訓。她認為,法官司法語言培訓的重要性不斷凸顯,而這一培訓應加強與理論研究界的聯繫、強化法律語言的應用法學研究。
法律語言理論研究
公訴語言、審判語言是兩大司法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所使用的重要語言,而法律語言理論研究則為公訴語言和審判語言的研究打下理論基礎。一些與會者也從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對法律語言進行研究,以期為進一步的專門研究打下基礎。
法律語言的本質和研究方法一直是大家所關注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心主任王潔教授認為,法律語言研究應將法律、語言、法律人結合起來,因為「法律、語言、法律人是一脈相承的融合體」。法律語言是法律的載體,又是法律人的辦案工具,更是法律人法治思維的體現;法律人的法治思維體現於法律文本中,更體現於法律實施的全過程,因而法律人的法治思維對法律語言的鍛造更為關鍵。
西北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教授劉蔚銘則從老莊語言哲學的視角對法律語言研究中的幾個本原性問題進行了探討,如法律語言的本質、法律語言的依據、理論與應用、區分法律語言的通俗化和通俗事務的法律表達、法律語言規範化和職業化問題,以及法律語言的局限性和運作中的多元平衡等問題,旨在使法律語言更為鮮活。
法律語言表達方式是最為至關重要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局局長王松苗認為,法律語言應當力求簡潔、恰當、客觀、周密。魯東大學文學院講師王東海提出,法律文本表述應當注重親民化,簡化法律術語是法律文本表述親民化的重要方式,可以使法律文本的表述走出「術語叢林」。
西北政法大學的劉愫貞教授從歷史學角度對法律語言進行研究,她主要對古代判詞語言的表意技巧進行分析探究,認為古代判詞對現代司法、執法語言運用的整體環境以及司法文書製作水平的提升等具有啟示借鑑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