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銀行卡賣錢? 可能涉嫌犯罪!

2020-10-30 西安鐵檢

近年來,網絡犯罪呈現高發態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嚴密防範網絡犯罪特別是新型網絡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網絡空間從來不是法外之地,幫助犯罪分子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甚至可能觸犯刑法。近日,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經審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黃某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顧

2020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黃某通過網絡得知出售銀行卡可以快速獲利的信息,於是根據他人指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辦理北京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四張儲蓄卡。之後黃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實施信息網絡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以1125元錢將其手機以及所辦理的銀行卡、密碼器等交給他人使用。經查,電信詐騙犯罪團夥利用該銀行卡進行轉帳支付,帳面資金流水達二百餘萬元。


檢察官普法

01

什麼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為進一步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02

哪些情形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9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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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廣大群眾要不斷提高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切實增強防範電信網絡詐騙意識,在接到陌生電話未核實對方真實身份情況下,切勿輕易將銀行帳戶、密碼、身份信息等透露給他人,以免造成經濟損失;同時在遭遇電信詐騙後,一定要注意及時保存網絡聊天記錄、銀行轉帳記錄等證據,並在第一時間選擇報警。


來源:西安鐵檢院第一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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