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返還原物權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很多立法對此都有規定。它指物權人的物被他人侵佔,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於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並且在134條第1款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也規定了返還財產。
2.誰可以主張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想要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需要滿足這三點:一是請求人為物權人,二是被請求人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三是物仍客觀存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這裡所謂權利人就是享有該項權利的人,擁有某項權利可以作為或不作為者。物權人的物被他人侵佔,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於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
3.啥時候可以行使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美國聯邦大法官霍姆斯曾發問:「因為時間流逝而剝奪個人權利的正當性為何,難道權利因此就完全成為惡了嗎?」這一問題追問了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否能夠擺脫時間的限制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這一問題懸而未決。我國法院對包含此問題案件的判決並未明確其態度,法院在此案中實際上不認為返還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
那麼,國外咋規定的?
相反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