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涵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請求權及所有物妨害防止(預防)請求權,系現今學理、法理乃至實務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或規則。然而,我國民法典物權編並未對之予以明定或系統化建構。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陳華彬教授在《論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一文中,立足於學理與法理的視角,對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的涵義、制度(規範)旨趣、構成(要件)、費用負擔及是否罹於訴訟時效等問題予以釐清,為我國的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制度或規則系統提供解釋論的路徑。
一、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的涵義釐定、制度(規範)旨趣、行使、法律特性與讓與(性)
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係指所有權人的所有權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時,法律認可所有權人有權將其回復到所有權被侵害或未有遭受侵害之虞的狀態前的權利。此種涵義釐定的原因在於:其一,物權(譬如所有權)具有對世性,物權人權利內容的實現遭受他人妨害時,即必需將之除去(排除);其二,物權(譬如所有權)具有觀念的特性,權利人對標的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時,得要求將受到的妨害而予除去(排除)。但此等權利僅具防禦的功用,只於所有權遭受他人侵奪或妨害時方得行使。
物上請求權之旨趣系維護所有權人的權利,而並不在於填補損害。故無論被請求人是否可歸責、物權人是否有損害,皆可主張;即使有損害,也不得立基於該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對於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的特性,仍存在爭議,但較為恰當的主張應當是: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作為一種對人的請求權乃係與債權相近,然其並非為債權,而是一種依存於物權且準用債權規則的獨立的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並非獨立的權利,其目的在於實現物權,故二者共命運。將所有權等物權讓與的,其效力自應涵括物上請求權,受讓人於取得所有權等物權後,自可立基於所有權等物權而行使其物上請求權。
二、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的形態、內容與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係指喪失所有物的佔有的所有權人,得對無權源的佔有人請求返還所有物(佔有的回覆)的權利。行使該權利的要件包括:第一,所有權人喪失對所有物的佔有,無論系喪失自己佔有或代理佔有,亦無論喪失原因為何。第二,佔有人的佔有系非基於法律上正當權源的不法的佔有,且不以佔有人故意或過失為必要。第三,行使權利的主體需為所有權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權的人,如所有權人的代理人、有代位權的債權人、破產管理人與遺產管理人等。第四,被請求人需為無權佔有人或侵奪所有權人的所有物的人,且不限於現在直接佔有人。第五,標的物具有適於返還的特性。第六,權利效力系請求返還佔有物。且基於此種效力,請求權人與相對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根據民法有關佔有回覆請求權與佔有人間的關係的規定,依侵權行為、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規則,請求佔有人返還因佔有物(所有物)而獲得的利益,或賠償因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損失。
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得罹於訴訟時效的問題,學理通說認為其並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惟依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此外,無權佔有人應對未及時返還導致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造成的所有權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出於不可抗力。若標的物由第三人佔有,則所有權人則僅得向現佔有人請求返還其物,惟因返還請求權的特性並非系債權,原佔有人不得援引給付不能而抗辯。
(二)關於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請求權
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請求權,係指享有所有權的人於其對所有物的支配現實遭受佔有侵奪以外的方式的阻礙、侵害或侵奪時,其對妨害人得請求除去其阻礙、侵害或侵奪。此種妨害指違反所有權的應有狀態的繼續性的妨害,且無論其基於何種因由而發生。妨害除去請求權的內容因侵害的多樣性而有所不同。
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需對所有權為妨害。第二,妨害需為現實的不法。第三,妨害狀態的發生並非基於妨害人的正當的權源。請求權行使主體僅限於所有權人,共有人於其權限範圍內亦可行使。被請求人既包括以自己的行為對他人所有權為妨害的行為妨害人,也包括持有或經營某種妨害他人所有權的物或設施的狀態妨害人。此外,學理通說認為,所有人的除去妨害請求權並不適用訴訟時效。
(三)關於所有物妨害防止(預防)請求權
所有物妨害防止(預防)請求權,係指所有權人將來對物的直接支配有受侵害、妨礙之虞時,其依法對產生妨礙之虞的人享有請求防止妨礙發生的權利。其構成要件包括:第一,需所有人的所有物存在客觀的有受妨害之虞。第二,妨害之虞並非基於妨害人的正當的權源而引起。行使權利的主體,系自己對物的支配有受到妨害之虞的所有權人。被請求人則為現在並無正當的權源而使妨害有發生之虞的人。
所有人防止妨害請求權的旨趣,在於阻卻將來發生的妨害,故對於業已存在的妨害也有主張防止妨害請求權的可能。但該權利的主張,並不以曾經發生妨礙所有權且有繼續發生的可能為必要。根據一般的基準或情形,妨害發生的危險性或可能性明確、清楚之時,所有權人即可行使妨害防止請求權。
(四)我國法中的所有權等物權的保護方法
我國法對於所有權等物權的保護並未採取所有權或物權的物上請求權的稱謂或立法表達,而是徑直啟用「物權的保護」這一名稱,並規定了較前述傳統法更寬泛的內容。例如,釐定了所有權等物權權利的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保護方法或救濟途徑,規定了所有權等物權權利人可以經由請求損害賠償抑或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來保護或救濟物權權利,更借鏡《義大利民法典》明定了所有權等物權的確認請求權制度或規則。
因此,對於我國法釐定的所有權等物權權利的物上請求權保護這一傳統法的保護方法,應依前文所述而予完善、建構或充實;對於我國法中的所有權等物權權利的確認請求權制度或規則,宜使之得以繼續保留;並應使二者的功用與價值於實務中得到進一步發揮或彰顯。
三、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的競合與物上請求權和費用問題
對於所有權人的各物上請求權的競合,存在如下三種學說:
對於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的行使與費用負擔,存在如下觀點:
首先,對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基於合同的返還請求權發生的競合,存在兩種學說:其一為「請求權競合說」,權利人可行使任一權利,主張、舉證對自己最有利的要件;其二為「法條競合說」,關於特別關係的規範應優於一般規範適用,權利人僅可基於合同而行使權利。前者系通說。
其次,對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基於侵權行為的請求權發生的競合而言,以侵權行為為請求權基礎時,原則上僅可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得要求回復原狀。若要回復原狀,則必須行使物上請求權。若需要負擔費用而行使物上請求權,且之後若仍留下不能填補的損害的,儘管可立基於侵權行為而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但通常還是宜作為費用的問題而予處理。
最後,對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基於不當得利的請求權發生的競合而言,權利人均得主張。但若因有違公序良俗而導致不當得利,則兩者均不得行使。
按照現今物權法法理與學理,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對於視為物權的權利及準物權權利,乃至習慣法上的物權,皆有適用的餘地。在晚近域外(譬如日本)的比較物權法實務中,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的行使構成權利濫用的,主要系對土地的利用(方式)造成了近鄰很大困擾的情形。惟其中的多數乃根據民法的相鄰關係規則而得以調整,故而也就通常認為,超出相鄰關係的規範框架或範圍時,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並且,行使物上請求權有時也會構成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