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稀泥式的判決只能讓法律威信淪喪——貴州校園霸凌反殺案的思考

2020-12-17 木子閒侃

最近,一起發生在2014年的校園霸凌反殺案引起了大家的討論。貴州少年陳浩瀚在被一群人欺凌過程中被打成重傷二級,其中一位霸凌者被打不治身亡,陳浩瀚因過失殺人罪被判八年有期徒刑。

一個15歲少年,由於反抗霸凌而被判八年,本該有的大好前途一朝破滅,一個幸福的家庭也變得破碎。可是不應該啊,明明是反抗霸凌,甚至自己都被打成二級重傷了,為何還要如此重判,著實令人不解。法律是用來保護弱者的,而被霸凌者本就是弱者,可是明明是反抗,是弱者,卻被如此對待,令人心痛。

校園霸凌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現象,也是困擾大多數孩子和家長的現象,也是最不容易解決的現象。因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學校對學生的不敢管束,校園霸凌往往得不到解決。

找家長?如果沒有家長的放任,怎麼會出現霸凌者?

找學校?如果學校有權利管學生,學校也不願意出現霸凌者。

找警察?抱歉這種級別通常達不到違法的地步,最多教育一下。

校園霸凌現象介紹

種種因素總結起來就是面對校園霸凌現象家長、學校以及司法的不作為,最後的結果必然是悲劇。校園霸凌在很多人眼中就是小孩子玩鬧,其實不是的,其後果非常嚴重,霸凌者三觀扭曲,被霸凌者心靈扭曲,極度不利於青少年成長。這些年因為校園霸凌而釀成的悲劇還少麼?

2009年10月,甘肅蘭州市正寧縣四中高三多名男生因為不堪忍受校霸阿偉的欺辱,聯手反擊,合夥毆打阿偉致其死亡。

2017年,湖北孝感市漢川中學的高一學生周某,因為長期遭受另一名同學的霸凌。在一次霸凌過程中,忍無可忍的周掏出口袋裡的水果刀對著王某連刺四刀,導致其當場死亡。

2018年5月18日,美國得州聖達菲高中發生槍擊事件,造成至少10人死亡,槍手為一名該校17歲的學生迪米特裡奧斯,嫌犯疑遭受霸凌,欲報復殺人。

拒絕校園霸凌

對校園霸凌的放縱和不作為最終只會釀成誰都不願意看到的悲劇,而陳浩瀚事件發生以後,法院的判決更是令人無法信服。重判被霸凌者難道不是對校園霸凌更進一步的鼓勵麼?

雖然霸凌者死亡令人痛惜,但是如果不是霸凌者步步緊逼,被霸凌者怎麼可能殺死被霸凌者?如果不是霸凌者欺凌弱者,怎麼可能會被殺死?何況在陳浩瀚事件中陳浩瀚則被一群人打至重傷二級,被持刀威脅,如果不反抗,難道等著被人打死才是正確的?難道弱者天生就應該被欺凌?

不想去質疑法律的公正性,但是又不得不令人浮想聯翩。法律是保護弱者的,可對於弱者的鑑定,一直很模糊。基於死者為大的思想,通常出人命了,死者基本上肯定會被認為是弱者。可是這種認定方式多麼不科學?明明是咎由自取的死亡,卻因為侵害者死亡,受侵害者沒死,受侵害者就要背鍋,難道以後面對欺凌就只能默默忍受?

校園霸凌

我們不鼓勵以暴制暴,但是當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就應該奮起反抗。法律上對正當防衛有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相比之下,對防衛過當的定義並沒有那麼明確,僅僅是規定面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公民享有「無限防衛權」。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對於正當防衛條例的使用往往並不理想。

司法機關不願適用正當防衛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恐怕是認為,正當防衛的條文比較抽象,認定起來好像左也行右也可,為避免激化矛盾,只好進行平衡處理,讓最先的侵害人(後來的被防衛受損者)得到適當的安撫。長此以往,刑法第20條淪為「殭屍條款」也就在所難免。

這樣的處理方式,雖然在法律層面上行得通,但在社會層面上卻帶來了一定的負面效應:囿於正當防衛的保守運用,使得老實人在面對侵害時不得不畏首畏尾,側面上助長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最終產生了「合法但卻不合民意」的矛盾結果。

和稀泥式的判決只會讓法律的公正性被不斷質疑,使得法律失去其本來的意義,更會使人們失去對惡勢力抗爭的信念和勇氣——明明是與壞人抗爭,卻被所謂的正義審判,既然如此,那我不如隨便惡勢力為所欲為吧,甚至有些人會化身惡勢力,如此是多麼恐怖的一件事,社會將會一片黑暗。

界定正當防衛已經到了不得不做的地步。這些年因為這樣的爭議而對法律的威嚴造成的損害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從崑山反殺案,但福建張宇事件,再到這個校園霸凌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如果再這樣下去,法將不法。

所幸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對未來五年的司法解釋工作做出專門部署。其中,《規劃》提到,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只是這個式時,筆者認為還是宜早不宜晚。

面對惡勢力,勇於抗爭是我們每個人理所應當的事,法律應該成長抗爭者堅強的後盾,願這樣令人心寒的事不再發生,世間再次充滿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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