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政府官網消息,近日,華東政法大學學生小李訴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金山毒霸軟體的開發及運營主體,以下簡稱 「獵豹移動」)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結案,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被告支付原告700元賠償款。
據悉,2018 年年底,小李使用自己的筆記本電腦登錄獵豹移動官網,按照提示步驟下載金山毒霸軟體時,被捆綁安裝了獵豹護眼大師與軟體管家兩款軟體。這些軟體佔用大量電腦內存,減緩電腦運行速度,還時不時地彈出一些廣告,嚴重影響她使用電腦進行學習工作。小李認為,自己在下載金山毒霸軟體時,未被明確告知捆綁安裝其他軟體,此行為已侵犯其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遂將獵豹移動訴至長寧法院。
到庭後,被告辯稱:「獵豹護眼大師及軟體管家並不是捆綁軟體,而是金山毒霸的內置功能模塊,是金山毒霸產品的一部分,係為了給用戶提供更多實用、方便的功能而設置;被告在提供下載服務時,已在官網上載明該軟體的介紹,原告自身存在未事先閱讀的過錯,因此被告不存在侵害用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情形;至於推送廣告的行為,因為金山毒霸是供用戶免費下載的軟體,其運營需要一定成本,且符合網際網路免費產品的行業慣例。金山毒霸作為安全軟體,產品帶有軟體管家這一功能模塊並將其作為桌面快捷方式存在,亦屬於行業慣例。」
審理中,雙方對金山毒霸產品下載流程及頁面展示情況均無異議。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金山毒霸產品是否存在捆綁安裝其他軟體的情形?如存在捆綁安裝,是否構成對原告知情權及自主選擇權的侵害?
根據雙方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並經當庭演示下載安裝金山毒霸軟體,法院查明:消費者在選擇下載金山毒霸軟體時,必須同步下載及安裝 「護眼模式」及 「軟體管家」,且這兩款軟體並不能獨立卸載。因此,法院認為,「護眼模式」及 「軟體管家」均具備作為終端軟體的獨立性,而非金山毒霸軟體的必要組成部分,符合捆綁軟體的特徵。
在下載安裝時,被告並未向消費者提供 「僅使用反病毒軟體」的選項,也未事先以合理方式進行告知和提示。至於被告所述的已在下載頁面展示了 「金山毒霸護眼模式使用指南」,經審查,該展示內容在頁面底部 「產品動態」一欄下,獨立於金山毒霸產品下載模塊,客觀上不足以讓消費者注意到該項內容,更難以清楚地知悉該產品將與金山毒霸產品一同下載的聯繫;而 「軟體管家」的介紹更是需要在點擊該 「金山毒霸護眼模式使用指南」後才能閱覽,顯然難以引起一般消費者注意。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在提供涉案軟體下載服務過程中,未能保障原告的知情權;如知情權未獲保障,則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顯然無法作出真正的自主選擇。
長寧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請,並於今年 5 月 22 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賠付原告小李 500 元(包含交通費 344.8 元)。後被告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獵豹移動表示,同意在一審判決的賠償款基礎上再增加 200 元,賠付小李 700 元。8 月 28 日,該案以調解結案。
李同學稱,一審判決後,她在為二審搜集證據時發現,金山毒霸捆綁軟體的行為消失了,用戶在下載安裝時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安裝「護眼模式」及「軟體管家」。她稱,既然被告已經作出改變,那他們的目的就達到了,所以同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