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帳上有閒置資金的時候,通常會買些理財產品,讓錢生錢。銀行的理財產品基本有兩大類,保本理財產品和非保本理財產品。那麼這兩類理財產品持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需要繳納增值稅嗎?屬於提供貸款服務還是金融服務?
根據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相關規定,各種佔用、拆藉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本期)利息,以及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利息或則利息性質的收入,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說公司購買的保本理財產品(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額收回)需要按照提供貸款服務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如果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
而非保本理財產品,其風險更大,其取得的收益不屬於以上可以獲得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屬於投資分紅,不徵收增值稅。
舉個例子:
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20年1月份購入以下兩款理財產品,A理財產品100萬,理財期限為183天,合同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額收回,預計年化收益率為4.5%,B理財產品150萬,理財期限為91天,合同預計到期本金可全額收回,預計年化收益率為8%。
A B 兩款理財產品,到期獲得收益分別為2.5萬,和4萬。
甲公司會計核算如下:
購入產品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A理財產品 100
——B理財產品 1 50
貸:銀行存款 250
獲得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2.5
貸:投資收益——A理財產品 2.5
借:銀行存款 4
貸:投資收益——B理財產品 4
由於A理財產品合同中明確承諾本金可全額收回,屬於保本理財產品,需要繳納增值稅2.5*6%=0.15萬元。
B理財產品合同中沒有明確承諾本金可全額收回,屬於非保本理財產品,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理財產品持有期間出售
如果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持有期間(未到期)對外出售,不管是保本理財,還是非保本理財產品都是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銷售額為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即差額徵稅。
接上面甲公司案例,假如B理財產品在2月份對外出售,賣價為160.6萬,則甲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為{(160.6-150)/(1+6%)}*6%=0.6萬元。
會計核算如下:
借:銀行存款 160.6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150
投資收益 10.6
借:投資收益 0.6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0.6
企業所得稅方面,不管是企業購買保本理財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取得的到期收益,還是中途轉讓取得的收益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