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申報可以申請延期嗎?
作為一個出口企業,我們的主要業務是向海外出口皮具。由於最近和海外一家進口商產生一些經濟糾紛,我公司現在無法收齊申報出口退(免)稅所需要的部分單證資料。請問出口退(免)稅申報可以申請延期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16 號)第七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於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 免) 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 向負責管理出口退( 免) 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 免) 稅延期申報申請表》( 附件3) 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並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 出口退( 免) 稅申報憑證被盜、搶, 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 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 免) 稅申報憑證;( 四) 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 免) 稅申報憑證;( 五) 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 免) 稅申報憑證;( 六) 由於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 免) 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 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 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 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 免) 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的情形符合條款中所列舉的情況(四),可以在出口退( 免) 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 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 免) 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我學校是經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該境外教育機構通過中外合作辦學取得的學歷教育服務收入,如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等,是否免徵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42 號) 第一條規定,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中外合作辦學,是指中外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國務院令第372 號) 的有關規定,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上述「學歷教育」「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的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 第一條第(八)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 附件3 第一條第( 八)項規定,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學歷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中,高級中等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 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經地( 市) 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提供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範圍。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 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根據上述規定,與你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教育機構取得的學歷教育服務收入,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何在稅前加計扣除?
我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會計人員,2018 年公司為提升創新能力加大研發力度,其中,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900 萬元,委託境外研發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為1 000 萬元。請問,我公司委託境外研發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 號)第一條規定:「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 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財稅〔2018〕64 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23 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留存備查以下資料:(一)企業委託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二)委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境外研發合同;(四)『研發支出』輔助帳及匯總表;(五)委託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託方開具的收款憑據;(六)當年委託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鑑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 你公司應按照實際發生的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的費用的80% 計入委託境外研發費用, 即計入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的金額為800 萬元(1 000×80%), 其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900×2/3=600( 萬元)] 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故你公司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為600萬元。此外,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需要按照財稅〔2018〕64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準備好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我公司是一家商貿企業,公司在確保日常運營所需流動資金外,將閒置的資金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以提高資金利用效率。請問,我公司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1 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藉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 號)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 五) 項第1 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 含到期) 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如果屬於保本的投資收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如果屬於非保本的投資收益,則不需繳納增值稅。
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我單位是一家金融機構,2018 年12 月向小型企業發放了小額貸款,單戶授信不超過900 萬元,請問我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 年9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 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徵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該通知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2018 年通過考核的機構名單以2018 年上半年實現「兩增兩控」目標為準),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准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 000 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該通知第四條規定,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 000 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 0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根據上述規定,如你公司屬於財稅〔2018〕91 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則你公司發放的小額貸款符合免徵增值稅的條件,可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但要注意免稅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來源:《中國稅務》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