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近日,河南民生頻道發布了一則新聞《視頻|醫院稱早產兒已死亡家人準備下葬卻聽到了啼哭》,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圖片來源:看看新聞
2019年9月16日許先生的妻子懷孕26周感覺肚子不舒服,前往商丘第一人民醫院檢查,醫生告知產婦有點感染,孩子是保不住了,需要做剖腹產。而做完手術後,醫生說是個男孩已經死亡。
醫生給許先生一個黃色袋子口是繫著的,裡面是孩子。許先生提著袋子剛到醫院門口感覺袋子裡動了一下,之後就聽到孩子的哭聲,趕緊跑向急救室。在急救室打開袋子後看到孩子渾身發紫,手腳還在亂動。因腦部缺氧,造成嬰兒重度腦癱。
婦產科負責人告訴記者,孩子當時出生時心跳非常微弱,之所以告訴許先生孩子死亡,是因為他們已經籤過「拒絕再搶救」。
(來源:河南民生頻道《小莉幫忙》)
針對這一熱點事件,醫法匯團隊從法律角度對該事件中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產婦籤了知情告知書,醫院能否推脫責任?
患者的知情權是指患者享有的知悉自己病情相關信息的權利,相關信息包括疾病情況、診療措施、治療風險、醫療費用等相關醫療信息。患者知情權的實現有利於患者在知悉後做出符合自己意願的選擇,即選擇權與自決權。
2020年6月1日實施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2條也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同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也對醫務人員知情告知義務的履行及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進行了基本相同的規定,即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據媒體報導信息顯示,本事件中醫院在孕婦進入手術室以後籤署了知情告知書,但醫院從始至終都未告知胎兒仍有心跳的事實。許先生夫婦作為新生兒的父母,醫院有如實告知的義務,醫院未進行相關告知的行為,侵犯了新生兒父母的知情同意權,同時也侵犯了新生兒的生命健康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等情況而未予說明,或者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診療時,應當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而未盡到義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很多醫療機構對患方的告知採取的是類似本次事件中的醫院的做法,即採取格式化的書面告知形式,這種告知往往流於形式,容易引發醫療糾紛。明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中所規定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將其中的「說明」修改為「具體說明」,將「書面同意」修改為「明確同意」,作為醫療機構應當儘快適應新法的變化,改變格式化的書面告知模式。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關於民事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醫患雙方可選擇通過雙方自願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處理目前的糾紛。如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途徑解決,患方除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外,還需要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實踐中這些證據往往是患方通過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方式來實現其舉證責任。
關於行政責任。醫生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47條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也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等情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四)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據媒體報導,目前醫院所在地衛健委高度重視,責成醫院在前期與其家屬協商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溝通,妥善處理此事。下一步,衛健委將組成調查組對相關事件進行認真調查核實,並依法依規引導醫患雙方通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通過司法鑑定等法定途徑妥善解決該醫療糾紛。待有關醫療鑑定報告出具後,該委將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界定並追究責任。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新聞素材來源「看看新聞」、「河南民生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