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屍袋救出七個月早產兒,竟「死而復生」,醫院有責任嗎?

2021-01-09 1號紀實

熊高傑|撰稿

陳 成|編審

河南商丘7個月早產兒竟然「死而復生」一事引發網友的廣泛關注,尤其河南廣播電視臺官方網站大象網發布一篇以《嬰兒活著卻被醫生說是死嬰,最後導致重度腦癱!醫生:孩子的健康和我們沒關係》為標題的文章,更是引爆網絡。

到底是怎麼回事?

9月1日,早產兒父親許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手術前,醫生便斷定胎兒出宮系死胎。手術後醫生稱,這是一名已死亡的男嬰,並遞來一個裝有「死胎」的醫療垃圾袋。約兩小時後,許先生感覺垃圾袋內孩子在動,並發出哭聲,「我便抱著孩子趕緊回到搶救室」。

9月2日,新京報記者從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了解到,患兒還在醫院住院治療。而醫院9月1日發布的情況說明顯示,胎兒出生後無自主呼吸,僅有微弱心跳。值班醫護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將胎兒交給家屬, 「後產婦家屬抱胎兒入我院急診,要求繼續搶救,我院隨即給予收入NICU進行搶救治療。」新京報記者獲悉,目前的治療費用基本由院方承擔。

商丘市衛健委於9月1日發布情況說明稱,將組成調查組對相關事件進行調查核實。待有關醫療鑑定報告出具後,將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界定並追究責任,絕不姑息遷就。

9月2日,商丘市衛健委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商丘市衛健委已成立調查組調查此事,「目前正在調查階段。」

關於此次事件該如何定性?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還是醫療損害,醫方是否有責任?

從目前媒體報導的情況來看,該院婦產科負責人受訪時表示,宮內感染的早產兒很難搶救,基本上是死胎,但同時承認「孩子有微弱的心跳」。這是一種極不負責的說法,孩子的生死是一個非此即彼的「二選一」問題,不存在「很難」、「基本」等模糊的說法。在未確認嬰兒死亡的情況下,醫生就直接把孩子裝袋讓家屬帶走,令人髮指。

從醫學上講,孩子重度腦癱的成因無外乎兩種,一是宮內感染,二是孩子被裝入「屍袋」長達2小時,缺乏及時、有效的救治和氧氣供應。具體是哪種情況,抑或二者兼有,有待相關部門認真調查。

令人遺憾的是,面對家屬和媒體記者,該院醫患辦一工作人員竟質問:「憑什麼說是醫院造成孩子腦癱?如果是健康的孩子,就不會早產了。」這顯然是難言合理的回應姿態。

也許孩子在出生之前,醫生從醫學上來判斷孩子確實死胎的可能性很大,生存的概率很低,但絕不是沒有生存的可能性,因為醫院發布的情況說明也體現了生死兩種可能的考慮。「因胎兒孕周小、各器官發育均不成熟,後期可能出現呼吸窘迫綜合症、死亡等情況,如果存活,遠期可能並發腦癱、腦神經發育障礙等嚴重的神經系統疾病,嚴重影響生存質量。」

如果孩子出生後確實是死胎,醫院這樣的處理自然沒啥問題,但是醫生在明知孩子出生時「有微弱的心跳」,說明孩子出生時是活體,並不是死胎,本身這樣的出生就是一個奇蹟,醫生不可能不意外、不驚奇,更不可能不重視不知道,這時不應該立即搶救嗎?

沒想到醫生卻依然枉顧一個鮮活的生命,依然告訴孩子的父母是死胎,裝入醫療垃圾袋交給孩子的父親自行處理,顯然隱瞞了孩子出生的真實情況?顯然有侵害孩子的生命健康之嫌。

要不是孩子的命大,在醫療垃圾袋中缺氧受寒煎熬兩個多小時,豈有「死而復生」的反轉?

也許是在手術前孩子的父母籤署了手術知情同意書,以為肯定是死胎,選擇了放棄搶救和自行處理死胎的方案,但是這個前提是醫生告知父母很大概率是死胎,父母也確信可能是死胎的前提下做出的選擇。

現在手術後孩子出生竟然是活胎還有「微弱的心跳」,醫生不應該告訴家屬新情況新變化嗎?卻還能墨守術前的判斷和選擇嗎?更能隱瞞病情和實情欺騙父母孩子是死胎嗎?

如果醫生告知家屬孩子是活胎只是「心跳很微弱,搶救後的風險依然很大」,如果家屬依然堅持選擇放棄搶救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醫生不告知家屬讓家屬完全錯過最佳的搶救時機顯然是違法違規的。

因為醫方的行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到57條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方既沒有盡到及時的病情告知義務,也沒有盡到緊急搶救義務,更沒有達到應有的治療水平,甚至還有故意隱瞞病情故意不搶救之嫌,如果當時因為誤診沒有發現則另當別論,只是何時發現「孩子微弱的心跳」這一點醫方發布的情況說明沒有體現,無從得知。

現在該事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是否有醫療損害?醫方是否有責任?都有待專業的醫療事故鑑定或者司法鑑定來明確這些問題,因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醫學會、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並詳細論述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三)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四)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此事具體會如何追責?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複製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本次事件中,醫方可能違反了該條的第(二)、(八)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為醫方對患兒病情的變化和新情況的告知顯然不足,處置不當,也可能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不然不會到現在近一年,媒體曝光該事件後商丘市衛健委才緊急發聲,之前未見衛生部門有何舉動,家屬也沒有提到衛生部門之前參與過哪些事項,可見衛健委在媒體報導之前可能並不知情。

網友得知事情的始末後,對此表示憤怒:

發生如此匪夷所思的早產兒「死而復生」事件,到底該給我們帶來哪些啟發?

早產兒「死而復生」,令人匪夷所思。

從常識講,不管產檢結果和醫生診斷是什麼,手術後,醫生都要確認孩子是死是活,無論如何都不該出現這種「死而復生」的情況。

許先生稱,孩子在「屍袋」裡煎熬了2小時才被發現。試想,如果不是許先生執意要帶走自己的「骨肉」,恐怕孩子連「復生」機會都沒有。

人命關天。手術中出現這種低級失誤,不是「粗心馬虎」所能解釋的,而是沒有守住醫療規範所致,而沒有守住醫療規範的背後,是缺乏對生命的敬畏。

商丘市衛健委在通報中坦言,「我們對患兒家屬的悲痛心情和激動情緒,感同身受、充分理解、深表同情並誠摯慰問。」這是將心比心之下的人文語言。

當然,院方到底應承擔什麼責任、多大責任等問題,需要權威調查結論出爐之後才能下判斷,然後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但從媒體報導看,醫生在手術前後的種種操作有不少違背常情常理之處,並有推卸責任之嫌,體現不出對生命應有的尊重和敬畏,與醫務人員基本的職業操守背道而馳。

早產兒「死而復生」事件至今已有近一年時間,調查宜及時回應輿論關切。

鑑於此事影響不小,有關方面宜速查、嚴查、徹查,依法依規嚴肅追責,給家屬及社會一個交代,以捍衛生命的尊嚴。

唯有如此,才能挽救形象危機,讓醫患信任少被這類個案所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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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高傑律師,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正在攻讀南開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合伙人、項目總監;武漢市律師協會醫藥衛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委員會委員。是《長江日報》、《楚天都市報》、《武漢晚報》特邀公益律師,《湖北廣播電視臺》、《武漢電視臺》等媒體機構特邀援助律師。參與出版的書籍有《大國律師》、《向公正致敬--80位公平正義使者訪談錄》、《創業時代企業完全法律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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