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普通勞動者,薪資所得是自己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勞動者就職一家公司,籤署勞動合同時,都有發薪日的約定。一家企業發薪日大概分為三類,一類1-10日付薪,另一類在15日左右,再一類20日以後了。企業的發薪日對個人產生比較大的影響,比如個人房貸、信用卡、車貸還款日等。發薪日從側面也可以看出公司的好壞,可以直觀的看出企業的生態。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時,企業發薪日可做一個參考。
(一)、1-10日發薪企業比較集中在國營、研發、IT等行業。公司財務狀況優良,流動資金充足,公司制度運行良好,是真正意義上的好公司。對應相關的福利也較為可觀(二)、15日左右發薪企業最有可能的是企業每月財務報表不及時或直接老闆授意。企業至少流動資金充足,但如果是老闆授意,要注意老闆的個性。(三)、20日以後發薪企業通過觀察,一般約定20日以後發薪日企業,都有如下幾個顯著的特點。1、離職率普遍比較高。怕薪資發早了,員工不辭而別。另一種可能是用人單位故意發晚,不辭而別(自離)可以節約薪資。最有可能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如春節假期回來後,順延發薪日。2、如遇節假日,不大可能提前,只會延後。3、客戶回款不正常,致使流動資金困難。
企業發薪日也跟代發銀行有一定的關係,代發銀行有一個專用代發工資的系統,從而確定一個固定日期,統一大部分代發工資企業這天發,例如:工商銀行一般都是每月10號發上月薪資。用人單位只要在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約定發薪日支付工資就不算違法相關法律,有部分的用人單位因為資金周轉困難,遇到節假日延後發放,用人單位延後發放工資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後發放工資,是由相關法律確定和保障的。
有部分企業為了減少財務工作量(勞動密集型企業,用工較多,入、離職人員多),公司內部規定,離職員工當月的工資跟正常員工一樣在下個月發放。勞動者完全有理由要求用人單位在離職當天結清所有工資。《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同時一次付清工資,勞動者應該怎麼辦呢?勞動者可直接投訴至當地勞動部門,勞動部門回訪電話到公司,一般企業會直接跟你結清。
企業的好壞,並不能因發薪日來判斷,但一些用人單位故意發晚,防止員工流失,節假日延後發放薪資至少說明了一個問題,企業存在資金周轉困難。所以,求職者可以從公司發薪日側面考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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