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職場觀點2#┃公司法務部怎麼看外聘律師用微信發送法律意見和合同文檔?

2021-12-23 律政職場私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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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法律顧問手記——律政職場勝經》作者,任跨國公司總法律顧問多年。四川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中歐國際工商學院EMBA。跨界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十年銷售工作經歷,十餘年法務工作經歷,二十三年磨一劍,造就了這位跨界女性的精彩人生。原創作品,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事前授權。



前些天群裡有朋友問:「公司法務部怎麼看律師通過微信發送法律意見和合同文檔?」此語一出,群裡的觀點鮮明的站成了「贊成派」和「反對派」兩派,幾乎沒有中間分子。

 

微信在現代通訊中使用的普遍性是誰也無法否認。從剛起步時適用於私人領域,到現在公私混雜;雖然也有諸如「釘釘」等APP專注於工作領域的交流,Email交流在公司內部依然頗受歡迎;但有一點,包括法律業、會計審計服務業、投行在內的許多專業人士,已在工作中很難再堅持將通過微信的交流和溝通,僅僅局限於私人的場合。

 

拿我自己來說,我當初也曾註冊過兩個微信號,一個為工作用,一個為生活用,試圖將生活和工作分開。但後來發現這沒有什麼效果,不如就直接開放了。熟悉的、見過面的人加到了生活用微信號;工作用微信號主要用來處理和本公眾號相關的事務;更何況現在的微信有隻看三天的內容的選項,以及分圈分組的功能,基本能相安無事。

 

既然無法避免,外聘律師該如何利用微信的便捷的優勢,又顧全客戶的保密性要求呢?雖然通過微信傳送工作資料,包括律師和各個中介機構通過微信建群傳遞觀點、意見、甚至法律文件,並不是什麼新鮮事。但從公司法務部的角度來考慮, 我的觀點大致如下:

 

首先,微信可作為日常行政事務溝通工具供律師和客戶使用。譬如約個電話會議確認時間,告知一下文件已經發到客戶郵箱,這些溝通本身並不具有太高的機密性,如果外聘律師堅持使用,客戶是可以接受的。

 

其次,微信不可作為律師和各種交易中介發送各類文件的渠道。如果中介不小心在群裡發送了此類文件,作為公司法務部的代表,我會向中介明確指出這類事情應該絕對避免發生。在交易裡,此條應該作為溝通原則在交易一開始就予以宣布,就和工作用微信群內不應該隨便拉人入群一樣。

道理很簡單,發送到微信的文件是存儲在微信的伺服器上的,群內的人誰都可以轉發、截圖;即使不轉發,微信上伺服器上的安全就有保障嗎?一旦允許這麼操作,洩密的風險等級是很高的,絕對不能因為貪圖溝通方便而拿交易的保密性來冒險。商場如戰場,中介也不是「傻白甜」,這個道理應該能明白的。

 

再次,律師行業是最講究專業性的行業,發送合同文檔、在微信中就客戶交易做評論,是有違專業精神的。律師最清楚保密性對客戶的重要性,無論是開始交易商談、還是開展交易行動,有經驗的律師都會提示公司客戶把籤訂《保密協議》當做第一步。即便是其他中介都採用了微信通訊去互相就交易進展進行評論,律師也不應跟進。相反,律師應該敏感的意識到洩密風險,引導和提示其他中介停止此類不當行為,如果公司法務部聘請到的律師能主動的這麼做,就是總法律顧問眼裡專業、嚴謹、有原則而可靠的律師。

 

如果律師看到其他人這麼做,也跟著做,說明律師的腦海中還沒有建立起對風險的必要的敏感度;在風險與方便發生衝突的時候,並不能堅定自己內心的原則。大家都在做,就是正確的嗎?作為外聘律師,對這個問題的邏輯應該是很清楚的,律師做正確的事情,而不是隨波逐流。

 

最後,用微信發送合同文檔和交易意見,並不便於客戶查閱,存檔和檢索也多有不便。手機的屏幕大小是有限的,交易文件又多數是寫得密密麻麻的,當客戶費力的閱讀律師通過手機發送的合同時,內心肯定是一萬個不樂意。像我這類比較直接的客戶,肯定就會額外的麻煩律師發送電子郵件給我。除了有減少洩密風險的考慮,也方便客戶存檔檢索。所以如果律師多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去想一想,其實該何去何從是很明顯的。

 

電腦難道不洩密了嗎?當然也會存在這個問題!但電腦洩密問題已經引起了大家足夠的重視,而微信溝通的洩密問題目前大多數企業關注程度還不夠。

 

譬如在我為汽車公司服務的十幾年中,減少洩密一直是公司管理層非常重視的問題;手段很多,包括定製特定加密的電腦,加強入職時的員工保密培訓等等,相信在大公司工作的法務部員工對此不會陌生。而目前我留意到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本身企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在交易中並沒有太把洩密問題當回事,通過微信群溝通討論非常常見;各大中介也不好違背「金主」的意願,也紛紛在群裡討論發表意見。面對這種現象,我想正是外聘律師和公司法務部該出面提醒「金主」的好時機,也是專業人士的價值的體現。

 

所幸據我了解,此類現象目前已引起了許多知名律所的關注;不少律所、主要是外所對此類行為予以了明令禁止;相信許多國內的紅圈所也是如此,只是對外沒有明確的宣傳而已。

 

那天大家群中討論這問題時,我說得非常直接:如果是我請的律師這麼做,我一定會警告律師的;屢教不改的話,和律所解約在所難免。我的觀點,不一定正確,但這也代表了不少公司法務部負責人的態度吧。畢竟請了外聘律師,總法律顧問是要對外聘律師在交易中的表現和結果負責的,包括洩密後出現問題;如果我的律師不能堅持做正確的事,那麼我又該如何與他們共同進退呢?

 

李熠

2018/1/28夜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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