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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嚴」與「寬」
長久以來,用戶讓渡個人信息來獲得服務便利並不新鮮,目前仍有大量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存在直接或變相搜集個人信息。伴隨其中,隨著人工智慧的不斷推廣,大數據產業的蓬勃發展和大眾隱私保護意識的逐漸覺醒,雙方的矛盾被徹底激化。 信息失守,保護不力,難以制約,都是保護個人信息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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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體現利益平衡原則
除此之外,專門性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都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這些都充分表明了國家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高度重視。但與此同時,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在實務界和理論界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尚未形成較具共識的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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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修訂大綱談疫情下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
修訂大綱中涉及的修訂內容,特別是基於兼顧和平衡個人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個人權利保護的立法考慮,以及立法修訂和監管層面的方式方法等,對我國正在積極推進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的構建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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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王新銳: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面臨的兩難選擇
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王新銳在會上發表題為「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幾組兩難選擇」的主旨演講。中國是個大國,現實情況千差萬別,各個行業、各種場景都面臨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而普通人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感受、看法又不盡相同,抽象的法律如何回應這種複雜性,是研究者在提意見時需要思考的,否則就容易「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公布後,不少條文看起來都似曾相識,曾出現在以往之前其他的規則中,或者和域外的立法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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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立法:如何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雙語)
未成年人個人信息juveniles' personal information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23日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成為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兒童網際網路保護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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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單獨立法,讓打擊治理更有力
光明網-徐建輝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0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舉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的法律案主要有5件,其中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擬明確監管職責,並設置嚴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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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頂層設計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步穩蹄疾
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今年以來,有關部門「組合拳」頻出,推進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快行業亂象整治行動,為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不斷築牢保護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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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曉東:個人信息保護的難題| 新書《個人信息保護:原理與實踐》
在近年來的法學研究中,恐怕沒有哪個議題比個人信息保護更具爭議了。儘管個人信息保護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理論問題卻仍無定論。首先,個人信息需要法律保護嗎?如果需要法律保護,其理由何在?或者用法言法語來說,個人信息保護的法益基礎是什麼?個人信息可以成為一種權利嗎,還是一種權益或僅僅是一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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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精準打擊操縱犯罪——刑事政策視角下對操縱期貨...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出:「嚴格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也作了類同的表述:「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區別對待、注重效果。」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則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司法政策向基本刑事政策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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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海峰:寬嚴相濟構建改革的「容錯機制」
原標題:寬嚴相濟構建改革的「容錯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既鼓勵創新、表揚先進,也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營造想改革、謀改革、善改革的濃鬱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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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基於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結合民法典的規定,我們應當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策略、目標和限度進行準確理解和把握。民法典是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階段性立法回應。鑑於個人信息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民法典人格權編採用專章的方式對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一併予以保護,並對個人信息的類型、收集、更改或刪除做了初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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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的保護
本文結合數字經濟時代人們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迫切需求,闡述民法典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部分的立法原旨、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區分的司法價值以及對人們生活工作可能帶來的影響。隨著群眾權利意識進一步加強,逐漸注意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將大量侵犯隱私和個人信息糾紛訴諸於司法。但民法典頒布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比較碎片和凌亂,零散分布在《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等,主要由公法和公權力機關提供保護,私法上缺乏有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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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法治丨王成: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解讀與13條建議
作者:王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個人信息立法涉及保護和利用兩個基本方面。由於技術和市場有足夠動力去利用個人信息,立法的主要任務應當是通過規範相關的利用行為來保護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在形式上被定位為民事利益,不僅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沒有實質影響,反倒容易導致個人信息相對不重要的誤解。「個人信息權益」的措辭不符合我國立法傳統,在以往正式法律中沒有此類某種「人格利益」+「權益」的表述。個人信息保護法規範的是個人信息處理的「行為」而不是「活動」,旨在保護「信息主體」而非空泛的「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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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衛星詳解: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如何銜接協調?
草案立法說明中強調,起草工作應把握權益保護的立法定位,特別是與《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相銜接,充實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規則。就拓展的理由,申衛星分析道,「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定位是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綜合立法,它的保護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民法中的授權,還包括行政處分。如果充實這些內容,我覺得個人信息保護範圍的擴大不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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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1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確立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一系列規則,有望為破解這些問題提供法律依據。草案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並且個人有權撤回同意;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將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身份、聯繫方式,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向個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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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網2019 國家網信辦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10月1日施行
日前,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布了第4號令《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我國在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方面制定的首部專門立法。當前世界各國對於兒童的個人信息保護都十分重視,紛紛採取行動加強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立法工作。美國的《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COPPA)、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等均對兒童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嚴格規定。二、《規定》為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開出中國良方一是採取更為嚴格的方式加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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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曉東|個人信息私法保護的困境與出路
保護隱私權益並不意味著要隔斷個人信息的流通,個人信息天然具有社會公共屬性,並非一種具有固定邊界的私人權利。現代社會之所以強化個人信息保護,原因在於個人不易對個人信息流通中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面對越來越複雜的信息收集方式和信息的不規範流轉,個人也很難對相關風險加以判斷和防範。從上述事實出發,我國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當側重消費者法保護和公法保護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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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護航,加強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
2019年8月,為落實《網絡安全法》的要求,國家網信辦正式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從兒童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等全生命周期的角度作出了系統全面的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兒童個人信息的立法,具有裡程碑意義,可以說這標誌著我國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正式進入軌道。 在執法監督上,監管機構也在不斷強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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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據悉,草案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近年來,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類違法犯罪日益突出,網際網路上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泛濫,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草案中的這一規定,無疑將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再築「高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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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如何捍衛你我信息安全?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該草案沒有具體列舉個人信息範圍,避免了立法重複;在規定個人信息的概念時,既強調了個人信息的權利保護,也強調了對個人信息權的規範行使和運用。 陝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王浩公認為,以往立法中以能否「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作為對個人信息判斷標準,草案將其擴展到了「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增大了個人信息的保護範圍;同時,草案對個人信息的界定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