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琴:誰有權公布疫情信息?

2020-12-25 觀察者網

【文/俞琴,本文轉載自「財經E法」微信公眾號】

「各方面對我們信息的披露是不滿意的。」1月27日下午,武漢市市長周先旺接受央視專訪時坦承,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武漢市有披露不及時的一面。他解釋稱,「作為地方政府,我獲得信息之後,授權之後才能披露。」

據國家衛健委最新消息,截至1月28日24時,國家衛生健康委收到31個省(區、市)累計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例5974例,累計死亡病例132例,現有疑似病例9239例。港、澳、臺共通報23例確診病例。

有觀點認為,及時發布權威、準確信息能緩解公眾的焦慮情緒,引導公眾積極理性的應對,同時消除公眾疑慮,避免公眾大規模恐慌。因此,官方若能及時公布疫情,必然會縮小疾病傳播範圍。

那麼,到底誰有權公布疫情?

誰有權公布疫情信息?

時間往前追溯,「武漢肺炎」首次官宣,距離武漢市首次出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已過去23天,甚至更久。

2019年12月30日,武漢市「不明原因肺炎」因兩份網傳的紅頭文件而進入公眾視野。文件落款為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處,主題為「報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況」。文件顯示,武漢市華南海鮮市場陸續出現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已發現27例病例,其中7例病情嚴重。

次日,武漢市衛健委首次發布肺炎疫情的情況通報。同日上午,國家衛健委專家組抵達武漢,展開相關檢測核實工作。

根據武漢市衛健委的通報,最早出現症狀的病例為2019年12月8日。而近期的多項研究顯示,這一日期或將更早。

1月24日,武漢市金銀潭醫院胸外科主任醫師黃朝林等人在《柳葉刀》在線發表的《2019年中國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臨床特徵》一文指出,武漢金銀潭醫院收治的首個感染者發病日期可以追溯至2019年12月1日,且沒有華南海鮮市場暴露史,家人也沒出現發熱和呼吸道症狀;至2019年12月10日,才另有3人發病,其中兩人同樣也沒有接觸過華南海鮮市場。

美國喬治敦大學傳染病專家丹尼爾·露西在《科學》雜誌網站上稱,考慮到從感染到症狀出現之間的時間差,那麼第一例人類感染一定是2019年11月就發生了,也就是說,那時候病毒可能就已經靜靜地在人群中傳播,直到12月末華南海鮮市場的聚集性爆發。

從疫情報告程序來看,「授權以後披露」確實有法可依。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主體也作出相同規定。

也就是說,發布傳染病信息的主體包括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被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廣表示,依據行政區劃分類,武漢市是副省級城市,行政區劃類別為省轄市,並非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於現行法律法規,武漢市的衛生行政部門不是疫情公布主體,因此,武漢市市長無權決定公布傳染病疫情。

李志廣認為,疫情信息公布主體設置過高,加上前期上報程序冗長和低效,容易導致疫情信息公布遲滯。他建議,降低公布主體的門檻,比如,對《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甲類和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乙類傳染病,可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向社會公開疫情信息,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縮短疫情信息披露流程。

金華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吳位新等人也曾撰文指出,當某地發生某種傳染病暴發或流行,在當地造成一定影響,其嚴重性又不足以達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公布,而當地民眾又迫切需要了解疫情信息時,因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無權公布,這時的疫情信息便沒有部門來公布。

關於疫情信息披露問題,1月22日,國家衛健委應急辦主任許樹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疫情發生後,國家衛健委指導武漢市衛健委於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3日、5日、9日發布了疫情和防控信息,同時根據疫情發展的變化,從1月11日起每日更新發布。

周先旺在接受央視採訪時稱,直到1月20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確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作為乙類傳染病,並進行甲類傳染病的管理,而且要求屬地負責後,武漢方面「工作就主動多了」。

從公開信息來看,疫情發生後,武漢市具體是何時、如何上報疫情的,尚不可知。

疫情中的政府責任

專研行政法領域的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認為,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信息披露,更在於面對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時,對整個事情的組織應對是否到位。武漢市政府應當按照預防和控制預案進行防治,控制疫情發展、傳播,統籌協調,組織好救治人員,準備好救治場地,並確保口罩、防護服、蔬菜、糧食等必備物資準備到位。

關於疫情披露的問題,王令表示,若僅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確實該按照武漢市市長的說法,先報國家衛健委,再由國家衛健委授權湖北省衛健委來進行公布。但自2007年11月起施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進入預警期後,地方政府應當採取哪些措施?僅就信息公開方面,《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地方政府應「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地方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王令表示,按照上述法律,在國家衛健委報請國務院批准甲類傳染病管理前,湖北省及武漢市相關部門應先按照乙類傳染病採取相應措施。並且,在察覺此次疫情較為嚴重,對社會構成巨大威脅時,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發布警報,將疫情全過程公開,並提供公共參與的路徑。

《傳染病防治法》要求「授權後公布」,《突發事件應對法》則要求及時發出警報,兩部法律是否相矛盾?

王令表示,兩部法律並沒有衝突。湖北衛生行政部門在獲得國家衛健委關於疫情公布的授權前,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湖北當地確實不能公布疫情屬於甲類傳染病還是乙類傳染病。

但是,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針對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履行法定職責,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警示信息,比如發布武漢有多少人正因為一種不明的病毒而遭受侵害,並且提醒公眾,這種侵害有可能具備傳播性。另一方面,在國務院還沒有確定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進行甲類傳染病管理的情況下,武漢市還是可以把它作為乙類傳染病進行防控的——在12月初,武漢確診第一起病例時就可以這麼做,畢竟武漢在去年就發表了對新型冠狀病毒的研究,應當明了新病毒類似於SARS。

但反觀武漢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時間線。1月18日,武漢市百步亭社區舉行了一場萬家宴,據《新京報》報導,4萬餘家庭端出13986道菜品,擺滿黨群活動中心主會場和9個分會場。

武漢還推出了主題為「濃濃中國風,暖暖江城情」的2020春節武漢時光活動,從1月20日起,向市民發放20萬張文旅惠民券,讓市民過年期間可免費遊覽市內主要文旅景區。引發爭議後,武漢市文旅局下發緊急通知,公告活動延期。

1月21日,2020年湖北省春節團拜會文藝演出在洪山禮堂舉辦

1月21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人傳人」後,包括武漢在內的湖北多地採取「封城」措施,但與此同時, 2020年湖北省春節團拜會文藝演出在洪山禮堂舉辦。

上述三起事件均被指不利疫情防控,對於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不當。

中國人民大學醫改研究中心主任王虎峰在接受《財經》E法採訪時表示,武漢疫情公布不及時,此事焦點不在於武漢市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去做,而在於官員是否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盡責了。

王虎峰表示,法律有規定的,官員做事情只能按照現行法律來;至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應對。即便更高部門沒有對疫病進行定性,對於疑似的傳染病,地方官員在知情的情況下,應該在自己的責權範圍內採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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