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月底進的25部手機6月份才收到
2月底從深圳批發了25部手機,結果直到6月13日才送到店中,15日,在市區頤高數碼城開設手機店的李先生向本報反映,由於在等貨期間這批手機大幅度降價,他因此損失了上萬元,這幾天他一直和物流公司交涉,但到現在也沒有討到一個說法。
市民李先生這幾年一直在位於市區青年路上的頤高數碼城從事手機銷售生意,2014年2月份,他託人在深圳市花41290元購置了25部手機。2月底,那邊的熟人委託了深圳市一家叫聯運通的物流公司發貨,由於此前一般很快就能到貨,李先生就一直在店裡耐心等待,但沒想到,這一等就是三個多月,直到6月13日,一家叫增益速遞的快遞公司才派人將這批手機送到李先生手中。
讓李先生感覺惱火的是,由於在此期間他預定的手機出現了大幅度的降價,這批手機如今的價值縮水,直接讓他損失了1萬多元。「數碼產品這個東西更新換代太快,一款新手機出來幾個月後就降價是很常見的事情,當時進貨價1540元的一款手機現在只能賣到1010元,一款進貨價1850元的手機現在只能賣到1280元,這25部手機直接讓我損失了1萬多」,李先生說,這筆損失不應該由自己承擔。
接到貨之後,李先生撥打了聯運通物流公司的電話進行諮詢,工作人員告訴他,貨物在3月份就已經運到了山東,並交給了這邊的快遞公司送貨,是對方將貨物給耽誤了。李先生隨後又找到給自己送貨的「增益速遞」,對方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可能是新員工不熟悉業務造成的」.
記者在李先生提供的一張增益速遞業務回單上看到,在收派員信息一欄中,日期顯示為「3.27」,而在收貨人籤到一覽上,寫明是「6月13日籤收」.李先生告訴記者,雖然現在雙方承認給自己耽誤了時間,但在賠償責任問題上卻閉口不談。
對此,山東王楊律師事務所的王建華律師認為,李先生當初委託深圳聯運通物流公司發送貨物,那麼雙方就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聯運通公司有責任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或者是在合理的時間內將貨物送到李先生手中,現在因為到貨時間太晚而給李先生造成損失,那麼聯運通公司物流公司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完畢之後,聯運通物流公司可以找其委託的其他快遞公司賠償自身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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