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反對家庭暴力丨這些反家暴小知識,你都知道嗎?
反家暴小知識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實施。
2
「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是每年11月25日。
3
家暴範圍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被納入其中。
4
家庭暴力的特點: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受害者往往因為「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束縛而忍氣吞聲,施暴者變本加歷,同時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在一起,朝夕相處,施暴者可充分選擇作案時間和手段,很容易實施暴力。具有較大的危害性。由於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導致受害人一般處於無助狀態,施暴者的行為不受控制而容易走向極端,導致惡性案件的發生。另外,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不穩定也影響社會的安寧,家庭暴力使很多家庭走向破裂,受害婦女身心受到摧殘,孩子心靈遭受創傷,容易引發惡性犯罪和一系列社會問題,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和漸近性。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日積月累,其中的一些惡性案件也是拳打腳踢而慢慢演變成的。
5
遭遇家暴時,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此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應當依法對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8
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提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受理且應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裁定,便會協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協助執行。
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保存證據,家庭暴力以加害行為人連續性以及損傷的隱蔽性為主要特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在驗傷鑑定後應保存好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鑑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鑑定,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保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後有關部門處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兇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為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面對家庭暴力
我們必須零容忍!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