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想單方面離婚,要辦哪些手續?如何離婚?

2020-12-16 分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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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夫妻中的一方其實很想離婚,但此時另一方卻不同意離婚。為此,想離婚的一方就想要單方面申請離婚。那具體來說,夫妻一方如何申請單方面離婚呢?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

一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對財產、子女撫養權等達成了一致意見,選擇去民政局和平分手;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如果單方面申請離婚的話,此時,很顯然已經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

關係的。所以,你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

訴訟離婚的手續過程如下:

一、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二、立案

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三、開庭

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法院會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通知書。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判決

法院會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如果還是想要離婚的,可以在判決6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第二次申請一般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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