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 實習生 沈惜羽 通訊員 張凡凡
2020-07-30 18:46 來源:澎湃新聞
「限你於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相應義務,若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預作出決定如下:對你罰款1萬元以上,拘留十五日。」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法院」)在執行一起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件時,創新發布《預處罰通知書》,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停止侵權行為,使得該案圓滿執結。
7月30日,澎湃新聞記者從嘉定法院獲悉,這是迄今為止上海法院發布的首封預處罰通知書。
上海法院發布首封預處罰通知書 上海嘉定法院供圖
嘉定法院介紹,該案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孫某某名譽權糾紛案件,生效判決依法確認被執行人應停止侵權行為,同時以書面道歉信形式向申請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支付賠償金5000元及利息。
因被執行人孫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未主動履行生效文書所確定的法定義務,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嘉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一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另一方面,耐心做好被執行人的釋法說理工作。
然而,被執行人孫某某情緒反覆,在向法院提交道歉信後,仍繼續進行發送詆毀商譽郵件等侵權行為,且其提交的道歉信並無賠禮道歉的意思,不符合社會公眾的價值判斷。
為進一步督促被執行人停止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精神,嘉定法院對被執行人發出《預處罰通知書》,限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停止侵權行為,若逾期未履行,將對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提前對被執行人發出「懲戒預警」。
在《預處罰通知書》的威懾之下,被執行人孫某某的態度發生了轉變,他主動聯繫執行法官,並來院與申請人當面協商。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很快,孫某某停止了侵權行為,並積極履行了法定義務,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何為預處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等規定,對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罰款額度: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傳統的拘留或罰款決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雖然維護了法律權威,產生了司法震懾力,但沒有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迴旋餘地,有時反而會使得部分被執行人產生逆反心理,導致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情況的發生。
在辦理執行案件的過程中,被執行人往往對執行法官的口頭警告不以為然,預處罰通知書以正式的法律文書形式將口頭警告書面化,同時向被執行人發出『懲戒預警』,既增強了執行威懾力,又給予被執行人履行時限上的空間,既達到打擊違法、督促執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靈活性,實現了懲戒性與實用性相結合,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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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強制執行,預處罰通知書,上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