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也可主張孩子撫養費

2020-09-06 秦淮政法

近日,淮安清江浦區法院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處理了一起婚內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案件。關某和王某系夫妻,婚後育有兩子,均未成年。王某稱丈夫關某經常不歸家,對孩子不聞不問,且沒有按時給付必要生活費用,自己無力撫養兩個小孩。王某作為兩子代理人將關某訴至法院,要求關某支付撫養費合計每月1000元。

該案經人民調解後,雙方約定關某每月月底前給付1000元撫養費,直至兩個孩子獨立生活時止。

現代社會夫妻平等意識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中夫妻個人所得由雙方自行保管並支配。如果一方不將自己的收入用於家庭支出,另一方僅憑個人收入很難負擔家庭和孩子的所有費用。對於尚未離婚又無力撫養孩子的一方來講,會形成很大的經濟、生活壓力,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條件,也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那麼,要主張孩子撫養費,是不是就一定要先離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待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再要求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呢?

對此問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撫養子女是父母法定應盡的義務,離婚不是要求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支付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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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時不要撫養費,事後還有機會再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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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自願放棄讓吳先生承擔任何撫養費用。但剛過四年時間,劉女士就以未成年孩子的名義將吳先生起訴到法院,索要撫養費。庭審中,被告吳先生拿出他與劉女士的《離婚協議書》,並向法官解釋說,「按照當初的約定,小浩由他母親撫養,我不負擔兒子撫養費,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庭審中,法官詢問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約定吳先生不承擔撫養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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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法】離婚時為爭孩子不要撫養費,事後反悔了還能再主張嗎?
    而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自願放棄讓吳先生承擔任何撫養費用。但剛過四年時間,劉女士就以未成年孩子的名義將吳先生起訴到法院,索要撫養費。近日,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庭審中,被告吳先生拿出他與劉女士的《離婚協議書》,並向法官解釋說,「按照當初的約定,小浩由他母親撫養,我不負擔兒子撫養費,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庭審中,法官詢問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約定吳先生不承擔撫養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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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莊律師顧問公證顧問平臺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都會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具體約定。而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自願放棄讓吳先生承擔任何撫養費用。但剛過四年時間,劉女士就以未成年孩子的名義將吳先生起訴到法院,索要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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