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財經》記者 王麗娜
編輯|魯偉
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刑法修正案(十一)」)「補丁」甚多,備受各界關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正力度在歷次修正案裡位居前列,新增條文13條,修改條文34條——不僅回應了諸多社會熱點問題,而且對原有的一些法條有較多調整,如個別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新增高空拋物和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犯罪、增加冒名頂替犯罪、修改完善智慧財產權犯罪規定等。這些法律的修改與調整因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而引發關注。
刑法為何頻繁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背景和相關爭議有哪些?刑法應有的角色定位和功能是什麼?針對這些問題,《財經》記者專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劉仁文。
刑法為何頻繁修改?
《財經》:對於刑法修正案(十一),您有哪些總體觀察和評價?
劉仁文: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有48個條款,新增條文13條,修改條文34條。從修改規模上來說,是中等偏上的規模。修正案內容豐富,涵蓋的範圍和領域廣泛。主要包括: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為12周歲,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加強疫情防控的刑事法律保障,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加大力度打擊製售假藥、劣藥犯罪;完善治理資本市場犯罪,針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市場操縱、中介參與造假等條款作出修正和完善;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冒名頂替上大學等問題,在刑法上作出回應;完善和修改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規定。
這次刑法修正呈現出一些特點:一是迅速回應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疫情防控的刑法保障等公眾關切;二是高度關注民生問題,加大力度打擊製售假藥、劣藥犯罪,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三是刑法介入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維護,如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財經》:刑法為何修改得如此頻繁?
劉仁文:在刑法制度變遷方面,中國先後頒行1979年《刑法》和1997年的新《刑法》。1997年《刑法》頒布以後,1998年立法機關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屬於單行刑法。1999年立法機關審議通過第一個刑法修正案,到目前為止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此外還有一些附屬刑法的內容,以及眾多的刑法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1997年新《刑法》頒布時,我曾提出一個觀點,因為中國的社會轉型還沒有完成,註定這部刑法很難是一部穩定的刑法。事實上大家隨後就看到1998年、1999年接連對刑法修正。
現在看來,刑法修改這麼頻繁,除了中國自身的社會轉型和改革開放還正在進行中,與國際形勢的變化也有關係。另外,科技的發展,網絡資訊時代的到來等,也使刑法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以網絡犯罪為例,隨著網絡對人們日常生活的全覆蓋,網絡犯罪的比例大幅提高。
概括來講,中國1979年《刑法》是一部農業社會的刑法,1997年《刑法》是一部工業社會的刑法,傳統的農業社會刑法和工業社會刑法如何去適應網絡時代的社會?這勢必要做出很大調整。
《財經》:刑法的頻繁修改是否與刑法的謙抑性(即刑法的必要性)相矛盾?
劉仁文:當前關於刑法修改引發一些爭議。有觀點認為刑法的本質是謙抑、保守,過於依賴刑法,刑法過於積極幹預社會生活,不一定是社會治理的好事。也有觀點認為,刑法應持積極的態度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這與刑法的謙抑並不矛盾。
當前社會飛速發展,對刑法頻繁修改,並不是中國特有的現象。可以說,這是世界各國面臨的普遍現象。過去歐美國家、日本等國的刑法長期保持穩定,很少做出修改。但現在看,各個國家刑法修改頻率都在加快。
傳統工業社會那種幾十年不變的社會環境,一去不復返。為了加強刑法的適應性,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刑法需要做出修正。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也許可以對刑法的頻繁修改,抱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但這並不是說每一次刑法修正在科學性上都盡善盡美。比如,個別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這次修改草案的二審稿中才新增進去的內容,更多地帶有回應輿論和個案的樸素正義觀,其科學性、有效性和可行性還有待深入論證和檢驗,是否有足夠的犯罪學實證支持這一調整目前也還存疑。下一步在司法實踐中,哪些屬於下調的特定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標準和程序等,都需要進一步研究。
刑法修正案通過後,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司法實踐中如何去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另一方面,還應該加強刑事立法的科學性研究,深入研究刑法的犯罪化界限和刑法的定位、功能等。可以說,刑法學研究面臨法解釋論和立法論的雙重任務。
因時因勢應對經濟領域犯罪
《財經》: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幾個條款涉及資本市場犯罪,這將產生哪些重大影響?結合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和複雜性,您認為還有哪些應進一步完善?
劉仁文:這次涉及證券期貨犯罪的條文,主要包括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等犯罪的刑罰,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提高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明確將保薦人等中介機構人員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修正案適當提升了資本市場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加強資本市場的刑法保護有積極意義。
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新型證券期貨犯罪形態快速滋生和分化。因刑事立法相對滯後,難以與《證券法》等法律同步修改,可能導致刑法與證券期貨等領域的法律難以無縫銜接,致使無法有效懲處資本市場的各類犯罪行為。不僅資本市場領域,在其他許多法定犯(行政犯)領域都存在這個問題。
目前,中國的附屬刑法一般採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一種立法方式,將具體的罪刑條款訴諸刑法,口惠而實不至,並不能使附屬刑法真正落地。所以,我建議學界和立法界加大研究力度,推動中國的附屬刑法真正落地,即在刑法之外的其他部門法中規定相關的罪刑條款,既解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無縫銜接問題,也避免因其他部門法頻繁修改而帶來刑法的滯後與不穩定的弊端。
《財經》:關於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平等保護方面,這次的刑法修正案有哪些亮點?
劉仁文:關於刑法對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平等保護的問題,有的部門和專家建議立法機關儘量一步到位,對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給予統一的平等保護。我傾向於同意這種方案。
目前的刑法,因所有制性質不同,同質的行為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刑法對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的保護仍然不平等,總體看,重點保護公有財產的思維還很明顯。如果不平等保護公有和非公有經濟會帶來一些弊端:由於刑法對非國有公司、企業的保護力度明顯低於國有公司、企業,這等於公開承認刑法優先保護國有財產,不利於對非公有企業財產的保護;目前經濟領域混合制經濟日趨多樣化,一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很難區分是國有還是非國有,人為增加司法認定的困難;同時也不利於激發國有公司、企業的積極性。
我認為,原則上同質行為的罪名應統一,如果一定要有所區分,可以在統一的罪名之下另行規定一款: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但也存在另外一種意見,認為上述方案太激進。對一些同質行為,非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定罪量刑總體上要輕一些,如果刑法同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其實有些條款是提高對其定罪量刑。當前經濟形勢面臨下行壓力,這恐怕會讓民營企業的發展雪上加霜,也不利於保護民營經濟的初衷。
這次刑法修正,立法機關最後做了折中處理,在平等保護的趨勢上有所體現。比如,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期有所提高,這與國有公司、企業人員適用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的量刑差距不再那麼明顯。
《財經》: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暴力催收行為有所規制,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將入刑。這能否終結高利貸?
劉仁文:這次在尋釁滋事罪中新增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在掃黑除惡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惡勢力犯罪和「軟暴力」進行了界定,明確提出依法打擊非法放貸討債。因此,暴力催收成為關注對象。
實踐中,有一些欠債的人因資金鍊斷裂等各種因素不還錢,債權人採取一些討債手段隨之伴生,有一些是採取過激甚至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是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開展後,出現另一種現象,即有的債務人不但不還債,反而聲稱自己是被害人,檢舉揭發債權人是黑惡勢力。
這種情況下,就出現另一種擔憂——是否會導致矯枉過正?畢竟當前經濟形勢下行,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大量依靠民間融資。民間放貸者不但可能錢要不回來,還面臨被定性黑惡勢力、入刑的風險,這是否會加劇民間融資萎縮,影響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我們看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最終通過的這個條款,應當是經過了慎重考慮和反覆權衡。實際上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放高利貸本身是一種犯罪,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國家的刑法至少在這個問題上並不是一味地從嚴。將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有條件地入刑,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規制高利貸市場和催收行為產生積極作用。
死刑改革仍需繼續前進
《財經》: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減少死刑方面沒有進展,您如何看待目前死刑改革的進程?
劉仁文:近年來,死刑改革從立法到司法取得了很大進步。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罪名。此前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減少13個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減少9個死刑罪名,兩次都是成批量減少死刑罪名。
這次刑法修改前,學界對死刑改革的進展抱有一些期待,但遺憾的是,最終刑法修正案(十一)並不包含死刑改革的內容。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的死刑改革暫停或者倒退了。當前中國的死刑政策仍然是嚴格控制死刑、慎重適用死刑。
像涉毒犯罪中,把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幾種情形並列在一起,最高判處死刑。但運輸與製造毒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不可同日而語。一些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是社會上俗稱的「小馬仔」,身處社會最下層。甚至有些人屬於間接故意,對方並沒有明確表示讓他運輸毒品,只是說你幫我把這個包裹送到下一站,我給你多少錢。這種情形和直接故意還不一樣。像這種情況,在死刑改革大的背景下,還是應該區別對待。當然,死刑改革越往後,越是難啃的硬骨頭。
《財經》:對於死刑改革的前景,您有哪些預期?
劉仁文:儘管中國的死刑改革這些年來縱向看取得巨大進步,但橫向看,與域外其他國家和地區比,還有不小壓力。當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廢除了死刑,執行死刑的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少。有的國家或地區雖然還保留死刑,但死刑判決和執行成為一種例外中的例外,死刑適用很少,是一種象徵性的刑罰而不是常規性的懲罰。
中國的死刑數據長期不公開,面臨國內外的壓力。國內現在要求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一般均應在網際網路公布,以接受社會監督。死刑案件中的一些重特大敏感案件,最需要接受社會監督,防止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但往往基於死刑數據的敏感,就不好公開上網。從國際上看,死刑數據公開是遲早的事。特別是我們早已籤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目前正在創造條件批准這一公約,一旦批准,就有公開死刑數字的履約義務。但目前的死刑數字還不宜公開,必須通過立法和司法的雙重路徑,進一步削減死刑罪名和死刑判決與執行的數字。
還有一些死刑罪名,不一定要徹底廢除,但應嚴格限制適用的範圍。另外,在刑法修改時,總則也應對死刑做進一步的限縮,比如可規定70歲以上的老年人不宜適用死刑(目前規定75歲以上老人原則上不適用死刑),哺乳期婦女、有嚴重的心智障礙者不宜適用死刑。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刑事政策的把控進一步嚴格控制死刑適用。此外,還要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建立死刑犯的申請赦免制度,對特殊情形下的死刑判決可以通過赦免不執行死刑,這也符合我國近年來重新激活赦免制度適用的國家大勢。總之,死刑改革還任重而道遠。
犯罪圈擴大是無法迴避的事實
《財經》:搶奪司機方向盤犯罪,是這次危險駕駛罪新增的條文。實際上,根據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危險駕駛罪已躍居中國刑事審判罪名第一位。這背後說明了什麼?
劉仁文:危險駕駛罪現在佔全國刑事犯罪統計的第一大戶,超過了盜竊罪。在有些地方佔到刑事審判的10%以上,有的地方超過20%,確實引發對該罪名的再次思考。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醉酒駕駛入刑,當時就曾引發對這個罪名的熱議。
表面看危險駕駛罪等輕罪入刑,增加了刑事犯罪的統計量,實際上使社會管理更嚴密,中國的嚴重暴力犯罪其實近年來一直呈下降趨勢。這裡還牽涉一些背景,隨著中國法治進步,勞動教養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等相繼廢除,強制醫療司法化,這些都涉及到剝奪人身自由,現在要麼廢除,要么正當程序化(司法化)。有些處罰在改革前由公安機關來決定,並不在刑事犯罪統計之內,但是改革後就進入刑法規制的視野。
關於危險駕駛罪,最初的立法初衷是確立規則意識,所以當時強調一律入刑。現在看來,對這個罪名還是要結合具體的情節,做區別化處理。否則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持續增長,確實會佔用很多司法資源。
《財經》:近年來有一種觀點,認為刑法增加不少新罪名,把之前的一些一般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顯現出一個趨勢即刑事立法犯罪化。您怎麼看?
劉仁文:剛才提到的危險駕駛罪是輕罪,最高刑是拘役6個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一些罪名,增加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犯罪、增加冒名頂替犯罪等,有一些新增犯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年,刑罰也比較輕。
儘管中央提出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我們看到,總體上刑事立法非犯罪化的佔少數,犯罪化的佔大多數;降低或減輕懲罰的佔少數,提高刑罰的佔多數。中國刑法修正中不斷增設罪名,犯罪圈的擴大成為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
雖然犯罪圈越來越大,但從刑罰嚴厲性看總體趨勢是在下降,目前判處重刑的越來越少,輕刑化的比例越來越大。
《財經》:如何理解犯罪圈擴大這一趨勢?
劉仁文:犯罪圈的擴大,帶來刑罰結構很大的一個變化。過去納入刑法的多是一些重罪,比如刑法規定情節嚴重、後果嚴重、數額較大才入刑。這與此前存在勞動教養等制度有關。現在隨著法治的進步與完善,輕罪入刑越來越多,司法實踐中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越來越多,這給刑法改革和刑法理論帶來新的課題。
首當其衝的一個問題是,在中國一旦觸犯刑法,刑罰之外的附隨後果非常嚴厲,對本人開除公職,計入檔案,甚至一些直系親屬上學、招幹、出國可能都受影響,整個家族都抬不起頭。這種情況下,首先呼喚我們的刑法實行重罪和輕罪的區分。現在刑法是混雜在一起,判處死刑也好,幾個月的拘役也好,都混在一起。
第二,對於比較輕微的犯罪,設立一定的前科考驗期。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罪,符合一定條件,即可宣告前科記錄消滅,以彌補犯罪標籤化帶來的消極效應。
《財經》:刑法被稱為規範社會關係的最後一道防線。您如何看目前刑法的定位和功能?
劉仁文:刑法中犯罪圈的擴大,不管承不承認,這都是現實。不只是中國,國外也呈現出這樣一種趨勢。我們稱之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這些年來刑事立法呈現出以社會治理為導向的重要特徵,越來越體現出一些政策性的因素在裡面。
比如,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好幾個條文都規定,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樣的規定顯示政策性很強。
前不久,我在一個講座中專門討論了影響刑事立法的若干因素。國內、國外的形勢變遷,民意和典型案例的推動,中央領導的關注等,影響因素非常多。主要因素還是社會出現的現實問題,需要刑法回應,特別在中國,大家對刑法的功能和作用,比較崇拜。
刑法是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應當保持謙抑性,應當是其他法律的補充法。在其他法律沒有幹預或規制的情況下,刑事立法不能過於積極,越過其他社會治理手段走在其他法律或者制度前面。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一種觀點認為增設這個罪名可以倒逼個人信息保護法儘快出臺。但我不贊同這種思路,我認為還是應遵循社會治理的規律,即不能通過刑法倒逼有關制度的出臺,而是應當在有關制度不能有效規制時刑法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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