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晨集團正式破產重整

2020-11-20 金融界網站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重整申請,標誌著這家車企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法院的裁定稱,華晨集團存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具備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但同時集團具有挽救的價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遼01破申27號

申請人(債權人):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遼源市東遼縣白泉鎮連昌村五組。

法定代表人:王中,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仁國,男,漢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仙城街十三委十三組,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債務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瀋陽市大東區東望街39號。

法定代表人:閻秉哲,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齊凱,男,漢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瀋陽市鐵西區北一東路63甲3號3-10-2,該公司副總裁。

委託代理人:都波,男,漢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瀋陽市于洪區東湖街30-2號4-4-1,該公司工作人員。

2020年11月13日,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具有重整價值為由,向本院申請對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進行重整,並提交了相關證據。本院於當日通知了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6日,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關於對債權人申請本公司重整無異議的函》,稱對申請人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無異議。

本院於2020年11月19日組織召開聽證會,申請人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東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債權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鋼鋼材銷售有限公司,職工池貴義,遼寧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瀋陽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等各方主體參加了聽證會。

本院查明: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9月16日,住所地為瀋陽市大東區東望街39號,登記機關為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系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80,000萬元人民幣,股東為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遼寧省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工商登記經營範圍為:國有資產經營,受託資產經營管理,開發、設計各類汽車、發動機及零部件並提供技術諮詢,製造、改裝、銷售各種轎車、發動機及零部件(含進口件),並提供技術諮詢、售後服務,自營和代理設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與汽車、發動機及零部件製造設備、房地產開發、新能源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資本運作、內控管理諮詢服務,代理加工服務業務,租賃服務,開發與上述經營有關的其他經營活動。。

2020年10月16日,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遼0104民初1433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模具款10,167,213.68元及相應利息。宣判後,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向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告知函》,稱「(2019)遼0104民初14339號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我公司與貴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準確無誤,我公司對貴司上述債務的履行期早已屆滿。我公司完全接受上述判決結果,並自願放棄上訴權利。但我公司目前債務負擔沉重、經營持續虧損,目前已經資不抵債,無力償還貴司上述債務,敬請諒解。」上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確未實際履行該判決確定的給付金錢義務。

申請人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公開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顯示2020年6月30日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資產總計45,966,931,336.90元,負債合計52,376,708,644.43元。

本院認為,申請人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權作為申請人申請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系註冊成立的公司制企業法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系依法可適用企業破產程序進行重整的主體。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為瀋陽市大東區東望街39號,登記機關為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申請人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且未獲清償。被申請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對該債權明示不能清償,申請人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相關資產負債表亦表明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存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具備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同時,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具有挽救的價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審判長徐揚

審判員於雪

審判員叢鳳鋼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順才

法官助理徐馳

書記員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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