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應從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出發,對可能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註冊行為予以禁止。對已註冊馳名商標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保護,應綜合考量雙方商標標識之間的近似程度以及馳名商標的獨創性、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之間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前提。
第12055673號「TOEFL」商標無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
被申請人:南京築夢堂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第12055673號「TOEFL」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TOEFL」「託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的翻譯和複製。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等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
據查明的事實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引證商標一、二已在發展管理英語語言能力測試以及關於語言熟練程序、語言技能和語言學習的考試服務上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TOEFL」與「TOEFL」商標及中文「託福」相同,構成對引證商標一、二的複製、模仿、翻譯。被申請人將其相同的商標申請註冊在飯店等服務上,易減弱申請人商標的顯著性,致使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案情解析
(一)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就本案而言,申請人主張的「託福」商標的相關公眾包括教育從業人員、學生、家長及其他英文學習者等,考量商標的知名度主要考察在上述相關公眾中申請人商標的知名程度情況。
明確了知名度所指向的對象以後,需要審查具體案件中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商標已為公眾所熟知。對知名度證據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進行綜合判定。但如若不能滿足上述全部條件,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該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也可以認定該商標已為公眾所熟知。本案中,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報導及介紹可知,申請人1981年被引入中國大陸地區;申請人提交的宣傳資料可以證明申請人的商標自進入中國大陸地區以來一直進行持續不斷的宣傳及推廣;申請人提交的託福考試考點列表可以證明申請人的考試網點遍及全國大部分省市及地區,且其考試網點的不斷增加及報考人數的不斷增長,可以證明其影響力及知名度在持續不斷提高。綜合申請人全部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的「託福」商標、「TOEFL」商標於2013年1月16日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二)複製、模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判定
複製是指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模仿是指系爭商標抄襲他人馳名商標,沿襲他人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徵;翻譯是指系爭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係,並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或者習慣使用。就本案而言,爭議商標為純英文商標「TOEFL」,與申請人主張馳名的「TOEFL」商標完全相同,構成複製。
(三)依據混淆及誤導的可能性判定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
對已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可以延及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無條件地及於全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而應當綜合考量雙方商標標識之間的近似程度以及馳名商標的獨創性、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之間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前提。這裡的誤導是指系爭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或系爭商標的註冊可能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系爭商標的註冊使用可能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就本案而言,被申請人作為教育諮詢公司,其與申請人均從事教育培訓服務行業,被申請人接觸到申請人商標的可能性很大。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商標的情況下,申請註冊與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在飯店等服務上,易減弱申請人商標的顯著性,致使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三、典型意義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應從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出發,對可能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註冊行為予以禁止。對已註冊馳名商標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保護,應綜合考量雙方商標標識之間的近似程度以及馳名商標的獨創性、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之間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前提。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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